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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法条不可能对所有的使用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全部作出规定,因此使用了一个盖然性条款。
1、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既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安全。
2、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决水以外的其他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犯罪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故意妨碍交通运营秩序的这种行为一般也不会构成犯罪,只有在造成的后果已经相对严重了的情况下才要追究刑事责任,具体情况下是需要由司法机关根据实际调查取证情况来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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