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实践应用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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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具体实践应用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具体实践应用

(一)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订立拆迁协议应当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意见不统一的,拆迁人可以拒签。

并经当事人申请,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二)不同情况下补偿标准不同补偿标准根据要根据具体拆迁项目实施意见和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状况而定,同时也要结合房子、土地的不同情况。

房屋拆迁补偿可分为房屋补偿和土地补偿。

商业性质用房补偿要高于宅基地用房,拆迁律师提醒大家,在评估商业性质用房时一定不要忘记要求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因此,补偿标准是否过低,被拆迁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来看。

(三)申请信息公开当补偿过低,我们首先应当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查看政府设定的各项补偿是否公平合理。

如发现拆迁方没有按照补偿约定履行义务,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四)补偿过低拒签协议,遭遇强拆怎么办

未经相关部门裁决擅自强拆的行为是违法的,我们作为房屋的合法所有权人对自己遭受的损失,可以要求追究拆迁方得行政违法责任和侵权人侵权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其他除拆迁补偿标准过低之外,拆迁方也可能存在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具体实践应用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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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强拆,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具体实践应用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遇到强拆,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具体实践应用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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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各位律师好,我最近准备要建实践基地了。请问各位律师根据我国的法律现在的实践基地合作协议怎么写呢,谢谢
[律师回复]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甲方:;乙方:;为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按照教学计划派送信息类相;2.甲方在实习期间派出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指导;3.甲方应提前半年向乙方提交年度专业实习计划及内;4.甲方负责教育实习学生遵守乙方劳动纪律和其他有;5.协助督促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将实习学生从乙方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
甲方:
乙方:
为探索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密切校企合作,探索“产学研合作教育”新途径,甲、乙双方本着“互相尊重、互利互惠、资源共享和共同发展”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按照教学计划派送信息类相关专业的学生到乙方进行专业实习。
2.甲方在实习期间派出指导教师,负责对学生的指导和日常管理,并对学生开展思想、诚信和安全等方面的教育。
3.甲方应提前半年向乙方提交年度专业实习计划及内容要求。
4.甲方负责教育实习学生遵守乙方劳动纪律和其他有关规章制度。对于实习学生违反乙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给乙方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情况,情节轻微的,由甲方负责赔偿;情节较重,特别是造成严重破坏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甲乙双方共同追究相关学生的责任。
5.协助督促实习学生在实习结束时将实习学生从乙方借用的技术资料及介质一并归还给乙方。经乙方同意提供给甲方或实习学生存留备份的除外。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协议有效期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实习场所,每年接收甲方信息美相关专业学生,按照教学计划进行专业实习。
2.按照甲方的教学计划及内容要求,提前三个月制定实习方案,经与甲方沟通协商后,提前两个月确定最终方案。
3.根据双方确定的实习方案,选派高级工程师(或工程师)担任实习指导教师,按照实习内容要求对学生进行实习指导,并对学生进行生产安全教育。
4.乙方负责提供实习学生工作中所必需的资料及工作设施和工作条件。实习工作环境应符合国家劳动安全保障的要求。
三、组织机构
1.双方组成校外实践教学基地领导小组,由双方领导、技术人员和教师组成,甲方任组长,乙方任副组长。
2.双方分别指定一名联系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负责与对方的具体联络与协商。
3.双方联系人负责定期交换信息,沟通和协调双方关系。一方变更联系人时,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四、保密协定
1.甲方应对本项目涉及的技术和商业等机密进行保密,如果泄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甲方要求实习学生遵守乙方的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乙方的保密信息(包括图纸、参数、技术数据、各种形式软件以及
其它的商业或技术信息)。
3.甲方及其实习学生只能将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属于乙方知识产权的相关技术信息及资料(保密信息除外)用于毕业设计与论文,不能将其用于其它任何用途。
五、其它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协议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决定是否续签。
2.如一方遇特殊情况需提前终止协议时,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经双方商妥后执行。
3.其它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4.本实践基地合作协议 一式四份,甲方持有两份,乙方持有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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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强拆,补偿不合理,应该如何办,具体实践应用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遇到强拆,补偿不合理,应该如何办,具体实践应用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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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我是一名在校大学生,以后想从事刑事诉讼律师行业,但是我对于刑事诉讼律师这个职业的了解仅限于tvb的剧,所以我想知道在真正的律师的职业生涯中,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有哪些?我们要如何去面对?
[律师回复] 刑事辩护的技巧与风险
技巧:

1.庭前可以准备一份完整的辩护词,但是绝对不可以念辩护词,掌握庭审的气势。

2.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法律语言不罗嗦,不带口头语,不讲重复的话,重点问题重复两遍,一般问题言简意赅,这是刑事律师发言的最基本的职业标准。
注意:
(1)在法庭辩论中,讲法理时,讲到核心地方,眼睛要盯着主承办法官;
(2)无论面前有没有麦克风,讲话的声音一定要抵达大厅里最远的角落。

3.法律辩论的内容可能有情、有理、有法,有法时一定要对法官讲,有情有理时盯着检察官,扫视听众,不必盯着被告人讲。当公诉人发言时,眼睛要盯视着公诉人,更不能有任何点头、认可的表示,无论他说得如何漂亮。当被告人作自我辩解时,眼睛要盯着被告人,以示鼓励。
4.在庭审时,不主张使用笔记本电脑。个人喜欢准备一张白纸、一个铅笔头、一支黄色笔,在案卷相关证言部分,使用口取纸。对于复杂的案件,要列出大事年表,画出几何图,汇集相关法律条文。

5.必须穿律师袍时,一定要注意穿白衬衫、红领带。
律师执业风险
在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以下几个环节可能会出现问题:

1.与客户面谈

2.与被告人面谈

3.与同案被告人律师之间的关系

4.调查取证问题

5.保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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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强拆,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具体实践应用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遇到强拆,补偿不合理,应该怎么办,具体实践应用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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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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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强拆,补偿不合理,应该要怎么样办,具体实践应用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遇到强拆,补偿不合理,应该要怎么样办,具体实践应用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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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实践合同名词解释,怎样才是实践合同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实践合同含义是什么,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怎样才是实践合同
一、实践合同是什么意思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现实交付才能成立的合同。
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现实成分为标准将合同划分为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二、典型的实践合同
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三、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不同之处
实践合同是与诺成合同相对应的,但这仅是学理上的一种分类而已。
1、它们的区别主要是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在诺成合同中,如不交付标的物则会构成违约责任。而在实践合同中,如果不交付标的物则合同无法成立,也就不存在违约,如要追究责任的话应是缔约过失。
2、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区别并不在于一方是否应交付标的物。实际上,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两者成立与生效的时间是不同的。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达成合意)时起合同即宣告成立;而实践合同则在当事人达成合意之后,还必须在当事人交付标的物以后,合同才能成立。
3、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的确定,通常应根据法律的规定及交易而定。例如,根据传统民法,买卖租赁、雇佣承揽、委托等属于诺成合同。而使用借赁、保管、运送等属于实践合同,质权设定合同及其定金合同也属于实践合同。然而此种分类并非绝对不变。例如,运输合同并非都是实践合同,也有一些为诺成合同。
4、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诺成合同以合意为成立要件,实践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为成立要件。
5、责任不同。在诺成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系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违反该义务便产生违约责任。在实践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不是当事人的给付义务,只是先合同义务,违反它不产生违约责任,可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诺即成”的合同。特点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借款人借钱的合同是实践行为合同还是实践行为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否为实践行为合同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行为合同,诺成合同和实践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实践合同以物的交付或其他现实给付的完成为成立要件。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1]颁行后,这种情况得以改变。根据区分原则,质押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即未交付质押财产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质押物的交付,不再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因此质押合同属于诺成合同。典型的实践合同有:借用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例如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二、实践行为合同法律上存在根据
(一)交易的无偿性与实践性合同的制度根据实践性合同与无偿性合同并不存在外延的重合,只是在历史传统中实践性合同较诺成性合同更多地包容了无偿性因素。合同的无偿性,常导致信守合同原则的调整。信守合同原则自应包含“对心甘情愿者不存在不公正”的含义。但面对一方纯获益、另一方纯受损的利益格局,上述约束力被“绕过”了。在探求当事人是否真正“心甘情愿”纯受损失时,法律会课以较有偿行为时更高的证明标准。口头的信誓旦旦尚还不够,交付实物的“肢体语言”才让人放心;法律通过向“受损”一方赋予其更多的合同自由,使它在合意达成之后还有最终决定合同命运的机会——交付标的物行为的选择,以平衡其纯受损的地位。这如以下三个典型场景所示:其
一,《法国民法典》1105条规定:“契约之一方当事人纯属无代价给予另一方利益时,此种契约为恩惠契约”,如无息借贷,无偿借用、委托、保管、提供劳务、留宿等,它们以实践合同的形式出现。其
二,在德国法中有“情谊行为”一说。除了“恩惠契约”所涉及的内容,情谊行为还包括临时帮助、请客吃饭等等日常社交活动。在此有判例指出:“一项情谊行为,只有在给付者具有法律上受约束的意思时,才具有法律行为的性质。”但判例又说:“在日常生活的所谓情谊行为中,一般情况下不认为行为人具有一项受法律约束的意思。”要在非一般情况证明当事人有法律上受约束的意思,就只能脱离意思本身,而寻找更为明确的证据,这一任务于是落到了实际给付实惠的行为,给付充当了给予“情谊”承诺的“形式”。其
三,英美法上未发展出实践合同的观念,而是认为欲使一项允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必寻找受诺人为接受承诺而承担的对价——约因(cuse)。约因广泛包括各种在大陆法看来不能构成对价的受诺人遭受的各种不利益:一个年轻人依一富人为其提供大学学费的允诺而放弃了业余工作,放弃业余工作作为对允诺的“不利之信赖”就是约因。于是,一切可强制的合同都成了“有偿合同”,都是诺成合同。这也反证了在大陆法上已反复证明的、无偿性与诺成合同为代表的现代合同制度的矛盾。
(二)交易的便捷性与实践性合同的制度根据波斯纳认为:“契约法的基本功能就是阻止人们对契约的另一方当事人采取机会主义行为。”也许是意识到这忽略了某些“例外”,他又补充:“并使之不必要采取成本昂贵的自我保护措施。”例如,虽然买卖合同是法定的诺成合同,但人们在日常生活的小额交易中(例如在早市买两斤猪肉,在地摊上买几本旧书)并不会咬文嚼字地认为讨价还价的结果——合意——必须产生一项可强制的债。把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作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来理解,比将对付款或交货承诺的反悔视为违约行为要深人人心得多。因为,在公开市场上,交易双方一般都能方便地在对方反悔以后及时找到替代交易对象,而在对方反悔时自己寻找替代交易对象以弥补信赖利益损失的机会成本,与将这种合同视为诺成合同时,通过强制执行原合同以实现内化在合同中的信赖利益的法律成本相比,又要低得多。方方面面的考虑阻止了债合同调整对象从财产权属变动的后果,以及向允诺作上溯的历史潮流。但抽象的合同原则并不能直接规定一种合同到底应是诺成合同还是实践合同,而是化为实践合同的支持根据与反驳意见间的争斗过程。以下是几个实践合同诺成化与反诺成化的争论的典型例子。所以,根据法律上的合同成立要件以及标的物的划分标准,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行为合同。同时,此类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还有责任方面也存在不同,虽然二者属于合同上相对立的双方,但也只是学理上的不同分类,他们最主要的还是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这也是区分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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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实践中累犯可以判处拘役吗
就算被认定构成累犯,此时也是可以判处拘役的,当然前提还是要符合了被判拘役的情形才可以,而不是法官随意想判处拘役就能够判处拘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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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教育教学实践中如何来体现
[律师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学校保护  第十七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培养未成年学生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促进未成年学生全面发展。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第十九条 学校应当根据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对他们进行社会生活指导、心理健康辅导和青春期教育。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第二十三条 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在校内或者本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应当及时救护,妥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  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  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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