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内容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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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内容是什么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内容是什么?

1、侵害行为

一般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很广,可以包括一切作为和不作为。而离婚侵权行为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法定侵权行为。

2、被害主体

一般侵权的被害主体范围很广,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被害主体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关系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3、侵害对象

一般侵权行为的侵害对象既可以是财产,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质损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损害。而离婚损害赔偿中的侵害对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权行为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即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与人身不可分离而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民事权利)的损害。其损害结果虽然也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但其物质损害具有特殊性,即不包括单纯的财产损害。离婚损害的侵权行为只有特定的四种形式,这四种侵权行为只能是对他人人身权利的侵害。因而,可能造成配偶一方的损害,也只能是由于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造成配偶一方的身体和精神损害,不可能因单纯侵害他人的财产而造成物质损害。因而,离婚损害中的物质损失,只能是因人身损害而派生出来的物质损失,如医疗费用误工费用等。不可能发生对他人财产的侵占或毁坏等而造成的物质损害。

不管是不是在哺乳期离婚的只要是有符合支付离婚损害赔偿法定情况的,都是可以向过错方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的。如果双方就离婚损害赔偿的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就只能通过各自收集相关的证据材料到当地的人民法起诉来寻求解决方案了。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要件内容是什么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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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人身损害赔偿内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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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所谓医疗损害,是指因医方的医疗行为对患方所造成的人身伤残亡、财产损失、肉体疼痛和精神痛苦以及对患方、名誉权等人身权的侵害,是医疗行为所引起的对患方不利的后果与事实。
医疗损害包括以下几方面的损害事实:一是对患者生命健康、身体的损害,如医疗事故、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造成患者死亡、残疾或其他器官损伤、功能障碍等;二是患者生命健康、身体以外的人身权原损害,强侵犯患者的名誉权、隐私权等;三是对患者财产上的损害,如让患者支付了不应由其支付的医疗费用,又如患者支付了医疗费用,但未能得到合理的医疗;四是对患者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或医疗过失行为得寸造成了患才的肉体疼痛、精神痛苦等;五是对患者近亲属财产上和精神上的损害,如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等,必然造成患者近亲属财产的损失和精神上的痛苦。六是造成患者所在单位财产上的损害。
医疗损害表现为物质的损害与精神的损害两面个方面,又称为财产的损害与非财产的损害。财产的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其财产或人身受到侵害而造成的经济损失。财产损害是可以用金钱的具体数额加以计算的实际物质财富的损失。凡一切财产上的不利之变都属于财产损害。它不仅包括已有财产的积极减少,也包括财产的消极不增加。如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方支付医疗费用的损失,属于财产的积极减少;而因医疗事故,导致患者答去劳动能力,于是本可能通过劳动获取的报酬无法再获得,属于财产的消极不增加。非财产和损害即精神损害,是指受害人在受到侵害后精神上痛苦和肉体上的疼痛。精神损害,从本质上是不可以我金钱计算的损失。但在实践中,不能以精神损害是不可以金钱计算为由,拒绝给予受害大意主以精神损失赔偿金或精神抚恤金。2001年3月8日公布、3月10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确认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关于医疗伤害精神赔偿也在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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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损害对象,损害可分为人身、财产和精神三类。人身损害包括医疗费、护理费、误工损失等,伤残、死亡需提供辅助、赔款;财产损害按实际损失或获益赔偿,协商不成可诉诸法律;精神损害在人身权益受侵害且涉及重要物品或重大过失时,受害人有权索赔,赔偿金额可能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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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内容是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内容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家庭暴力的损害赔偿因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同而被纳入了新的《婚姻法》。笔者非常认同新《婚姻法》第43条规定的民间调解和必要时警察的介入,但该条规定,已超出了婚姻法所管辖的范畴,如此笼统的规定,即没有法律效力,也没有实质性的意义,由于大多数家庭暴力的受害者需要的是暴力发生时的社会援助,而非婚姻的,因此,以婚姻法作为全面遏制家庭暴力的依托是不恰当的,倡导尊重的意义,建立文明家庭,除需要全社会观念的改变外,更需要的是社会各个环节的实际配套工作,婚姻法对受害方的救济,应仅仅限于离婚的法定理由和离婚损害赔偿。配偶权终因分歧过大而未被纳入新的《婚姻法》。因身份而导致的损害赔偿,最终是以《婚姻法》第3条: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和第4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规定。
新《婚姻法》确认的离婚损害赔偿的过错情形,重点是放在重婚和上,目的是维护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是人类经过千万年的进化,经历了集团婚、对偶婚后依自然的要求和社会的需要所作的必然选择,是为各国普遍遵循和认可的婚姻制度。婚姻法是私法,权利的救济和责任的追究都直接赋予当事人,但与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不同的是,婚姻法兼有公法的性质,公法的干预,在各国的婚姻家庭法中都规定的十分具体和明确,不得由当事人通过协议予以变更,由此重婚或纳妾为法律所禁止,并不在本次《婚姻法》修改的讨论范围内,社会所关注的是法律对配偶而不忠行为的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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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损害责任的主要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病情的检验、诊断、治疗方法的选择,治疗措施的执行,病情发展过程的追踪,以及术后照护等医疗行为,不符合当时既存的医疗专业知识或技术水准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须由原告即受害患者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即使是医疗过失要件也由受害患者一方负担。
医疗伦理损害责任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从事各种医疗行为时,未对病患充分告知或者说明其病情,未提供病患及时有用的医疗建议,未保守与病情有关的各种秘密,或未取得病患同意即采取某种医疗措施或停止继续治疗等,而违反医疗职业良知或职业伦理上应遵守的规则的过失行为,医疗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赔偿责任。在诉讼中,对于责任构成的医疗违法行为、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的证明,由受害患者一方负责证明。在此基础上实行过错推定,将医疗过失的举证责任全部归之于医疗机构,医疗机构一方认为自己不存在医疗过失,须自己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成立,否则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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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有什么内容
侵权行为侵犯他人财产时,可能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财产损害赔偿。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价值的贬损、减少或完全灭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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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有什么内容?
据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应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一般就是由侵权人过错程度决定的。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未经配偶方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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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财产损害赔偿都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财产损害赔偿都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包括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等等,都应该按照相应的标准来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
1、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2、设施,是指道路安全设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设施,如电力、水利设施,房屋,树木花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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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折价赔偿。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没有修复的可能,需要折价赔偿。折价时应计算出原物的价值,原物的新旧市场价以及残存价值等因素进行折价赔偿。
5、牲畜受伤但没有失去使用价值的,应就地治疗为主;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经有关部门评估鉴定,折价赔偿。
6、实物赔偿。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用种类、质量相同或相近的实物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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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医疗损害司法鉴定的内容有哪些
1、司法鉴定程序
1) 审查鉴定委托书、送检资料材料等;
2) 举行听证会;
3) 鉴定人进行鉴定,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
4) 出具鉴定文书。
2、当事人可以参与的鉴定程序及权利
1) 当事人可以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交与鉴定有关的材料;
2) 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参加鉴定;
3)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参加听证会;
4)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在听证会上可以发表本方观点及理由;
5)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回答鉴定人的提问;
6)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依法申请鉴定人员回避;
7)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听证会前或后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
8) 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可以在鉴定有关的法律文书上签字。
3、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鉴定当事人可以向鉴定机构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存在的过错, 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在损害结果中的参与度等。
4、书面陈述意见的重要性。
当事人的书面陈述意见是鉴定人在鉴定前或听证会后全面了解当事人申请鉴定意图的重要书面材料,对鉴定人对医疗事件的初步印象具有重要意义,从而对鉴定结论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书面陈述意见是一份非常重要的鉴定文书。
该书面陈述意见书应当包含医疗和法律两方面的内容分析,要求抓住主要问题,做专业阐述,行文应简明而扼要,以期既充分表达当事人的意思,又达到影响鉴定人的效果。
5、不服司法鉴定的处理。当事人不服司法鉴定结论的,可以向委托鉴定的人民书面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是否同意,由人民决定。 经过审查不同意重新鉴定的,司法鉴定结论作为定案依据。 人民应当同意重新委托鉴定的法定情形
1) 鉴定人不具备相关鉴定资格的;
2) 鉴定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3) 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4) 鉴定材料有虚假,或者原鉴定方法有缺陷的;
5) 鉴定人应当回避没有回避,而对其鉴定结论有持不同意见的;
6) 同一案件具有多个不同鉴定结论的;
7) 有证据证明存在影响鉴定人准确鉴定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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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有哪些赔偿内容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离婚损害有哪些赔偿内容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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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婚内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婚内损害赔偿的区别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婚内损害赔偿而婚内损害赔偿是指男女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法侵害另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造成另一方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而由不法侵害人给予受害人赔偿的法律制度。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形成的人身和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双方都要自觉履行相互忠实、相互尊重、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违反婚姻义务,造成另一方财产、人身损害时,这种损害不能因婚姻关系的存在而掩盖其社会危害性,也不可能通过离婚本身得到消除。只有通过损害赔偿制度,才能使过错方承担必要的民事责任,使受到损害的一方得到物质上和精神上的抚慰,也才能促使婚姻当事人更加自觉地履行婚姻义务。婚内赔偿不同于婚姻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离婚同财产分割时的照顾原则,给予照顾的一般仅限于已查明的现有财产。婚内赔偿,在法学理论上讲应该属于一个的诉讼请求,其赔偿金额应该根据损害行为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来认定,不受夫妻共同财产数量的限制。婚内损害赔偿不受离婚诉讼的限制,受损害方可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提出。婚内损害赔偿一般依据民法有关侵权的规定,如家庭暴力、虐待,单方无权处分共同财产,甚至包括侵害人格权和人身自由权等事由;提起婚内损害赔偿主体的主观要件则没有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主体的主观要件严格,其主观上可能也有一定过错,但这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根据主观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权利。婚内损害赔偿一般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二、婚内能否单独提出损害赔偿我国婚姻法将夫妻财产共同共有作为原则,夫妻约定作为例外,在财产未分割之前,所有财产属一般属双方共同共有,这便使婚内赔偿失去了经济基础,如判决在离婚后赔偿,又让判决置于一种不确定状态之中,并会严重恶化夫妻之间的关系。所以婚续期间民事赔偿责任一般不能在婚续期间单独提出。其应当在离婚时一并提出,诉讼时效从离婚诉讼之日起计算。当人身损害构成家庭暴力时,受害者可以提出婚姻损害赔偿,又可提出人身损害赔偿,对损害一方实行双重惩罚。同理婚姻法第46条婚姻损害赔偿诉讼时效也应从离婚之日起算。顺便给立法者提个建议,婚姻法第46条应将“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当然特殊情况也有,即夫妻一方受伤害,已掌控的夫妻财产不足以支付医疗费用,另一方又隐藏、转移夫妻财产,拒不支付医疗费用的,可以在婚内要求赔偿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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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中,医疗损害责任的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尸检有哪些内容 法律对尸检过程中的细节做的规定保证了尸检能更准确的还原真相,尸检可以由病人家属提出,也可以由医疗机构提出。 1、临床资料:包括简要临床病史、体征、治疗经过、死亡情况,临床实验室检验、影像学诊断及其他仪器检查结果,曾经有过的病理诊断及病理号,临床诊断等。这些内容直接填写在尸俭申请书上即可。 2、肉眼检查所见:可按剖检顺序记录,体表、头颈部、胸腔壁、腹腔、胸腔、心包、纵隔、心脏和大血管、肺和气管支气管等各系统器官。 3、显微镜检查所见:可按肉眼检查顺序排列各器官,记录组织学和细胞学的所见。如另有微生物学检验、毒物分析等结果.记在显微镜检查之后。 4、病理诊断:应包括: (1)主要疾病,即与死亡直接有关的原发疾病; (2)继发疾病,即与主要疾病有密切内在联系的疾病;继发疾病也可能是死因; (3)伴发疾病,在病因和发病机制上与主要疾病无联系的疾病。 诊断时按先主后次排列各疾病。病理诊断要用规范的疾病或病变名称,简明扼要;不能用形态描述(例如肺实变、虎斑心等)作为病理诊断。病理诊断又必须按尸检者所能查到的病变为基础,某些疾病或病理过程以功能性异常为主而在肉眼和显微镜下无特征性病变可见的,不能列入病理诊断,只能在讨论中结合临床表现作分析推论,例如休克、癫痫、过敏、动脉痉挛等。 5、小结和讨论:其内容包括: (1)总结尸检主要所见,亦即病理诊断的主要依据; (2)死因结论.如死因不能完全确定的,可作分析和推论; (3)临床现象、疑问或临床与病理诊断不符之处的解释、解答或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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