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最新修订 | 2024-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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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

包括:

申请再次鉴定的事实与理由、伤病治疗情况、初次鉴定情况、申请时间(单位申请需加盖公章、工伤职工申请需本人签字);

2.《省工伤伤残鉴定申请表(再次鉴定)》1份;

3.认定工伤决定书;

4.市级工伤伤残鉴定结论及收到市鉴定结论时间的有效证明;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6.有关病历材料(须加盖医疗机构印章):

医学诊断证明、就诊病历、化验报告、影像检查报告及住院治疗的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

职业病应提交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诊断证明书、职业史、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

7.医疗终结后受伤部位彩色照片(内伤和职业病可不提供)。

另外,我国法律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伤者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我们可以了解到按照规定对于当事人肯定可以申请二次工伤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用人单位、工伤人员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的,希望大家可以明白。

如果还有什么不懂的,可以咨询劳动纠纷律师网相关律师

根据上述文章中的内容,相信已经解答了提出再次工伤鉴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多了解学习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有法律问题时才能作出正确的判断,才可以更好的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还有相关法律问题需要咨询律师,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律图网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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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事项:申请再次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申请人对徐州市医学徐州医鉴104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诊治概要”和“分析意见”、“结论”不服,故申请再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一.“诊治概要”不符合事实。
1、该诊治概要是“据医院病历记录,”。这是医方的一面之词,而且与事实不符。
2、“”这也是依照医院病历的记录,事实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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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意见1
“由于患者未作尸检,推测系多种严重基础疾病等综合因素致死亡”,这种推测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1)患者这次患病之前只是“”(有医院病历记录或者检查为证),并不存在多种严重基础疾病。
(2)死亡是医护人员没有采取措施所致。
(3)未作尸检的原因是由于医院未履行告知家属的义务。
2、分析意见2
“整个医疗过程未违反急救诊疗常规”是不正确的。
(1)诊疗常规第条项之规定:“”。但是医护人员医护人员违反了诊疗常规。
3、“分析意见”3.
“医护人员等有关问题告知家属,但与患者死亡无因果关系”这也不是不正确的。
根据规定第条项规定“”。由于医护人员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难道这与患者死亡没有因果关系吗?
四、“结论”无根据。
综上所述,急救人员违反了诊疗常规,又未履行告知义务,所以本病例应构成医疗事故,申请--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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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2、初次鉴定结论书原件及复印件;
3、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4、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计生委
《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申请再次鉴定,除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八条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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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费负担单独提出再审,需要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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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应写清:
①申请再审人、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②以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③原审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④具体的再审请求;
⑤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⑥受理再审申请的名称;
⑦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三)应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
(四)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五)提交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生效裁判系二审、再审裁判的,应同时提交一审、二审裁判文书原件,或者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
一、二审判决书原件或经核对无误的复印件4份。
(六)在原审诉讼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七)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八)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同时,应提交材料清单一式两份,并可附申请再审材料的电子文本,同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请求权
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受理再审申请的是原审及原审的上一级人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申请,有义务接受。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在裁判发生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六,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审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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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以民诉法第200条规定的事由为依据,将符合的事由逐项列明;
③原审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
④具体的再审请求;
⑤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及具体事实、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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⑦申请再审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二)按照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人数另加4份,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三)应提交裁判文书的送达回证或其他证明裁判文书实际生效的证明。
(四)申请再审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再审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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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权申请再审的主体,只能是案件当事人。案件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或者上诉人、被上诉人,有请求权
第三人及判决其承担实体义务的无请求权第三人,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亦有权代当事人申请再审。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对象,只能是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协议。对于没有生效的裁判,可以提起上诉,但不得申请再审。

三,申请再审应当具备法定的事由。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再审:一是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是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三是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是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五是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枉法裁判行为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提出。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受理再审申请的是原审及原审的上一级人民,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提出申请,有义务接受。

五,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即在裁判发生效力后两年内提起。

六,必须向人民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原审的名称、案由及案件编号,当事人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原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申请再审的具体诉讼请求以及申请再审的事实、理由和法律根据。同时,当事人提交申请书,必须附上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的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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