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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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附加刑一般是随主刑附加适用的,但也可以独立适用。这里的“可以独立适用”是指依照刑法分则单处附加刑的规定适用,而不是随意适用。它适用于犯罪性质、情节较轻的犯罪,罪行比较严重的,不独立适用附加刑,如果需要适用附加刑,只能附加适用。

附加刑的开始执行的时间要看附加刑的具体种类。刑法中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等。这些附加刑既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罚金、没收财产由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即时执行,驱逐出境、剥夺政治权利在主刑执行完毕后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有时候在判处刑罚的时候还会加一些附加项,这个时候的附加刑加在里面就算是额外的。但是这个附加刑除了在判刑的时候可以加,还可以单独适用,所以说这个附加刑也是可以单独适用的。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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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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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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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附加刑具体包括哪些种类
[律师回复] 1、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1)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2)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4、驱逐出境是指对犯罪的外国人强迫离开中国国(边)境的一种特殊的刑罚方法。它只对犯罪的外国人适用,对本国人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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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就要去买车了,好像必须要买什么车损险,那么车损险包括哪些附加险呢?具体的险种有哪些呢?
[律师回复] 楼主张玉亮V 2014-07-17 09:44 声名鹊起
  ■车辆损失险
  解读:指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修车的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适用范围:所有车辆。
  实用指数:★★★★★
  专家建议:肯定要买。但要注意,车价不断在贬值,一旦出现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情况,保险公司会按你索赔时的市价再减去折旧进行赔付,因此,当初购买车险时,以为自己保得更高保费自然也高,显得不切实际。
  ■第三者责任险
  解读:指的是自己开车时,碰撞了别人。这时你需要赔偿对方,而这笔钱是由保险公司支付。注意,它和交强险相互补充,交强险分为有责和无责。有责赔最高限额,无责赔20%;第三者责任险则有责任轻重之分,其中全责100%、主责70%、同责50%、次责30%、无责0%。
  适用范围:所有车辆。
  实用指数:★★★★★
  专家建议:应该购买。
  ■不计免赔
  解读:为防止车主购买了保险就在马路上随意驾驶,这种免配额规定,不管事故有多么严重,车主也得承担20%,保险公司最多承担80%。
  适用范围:所有车辆。
  实用指数:★★★★
  专家建议:建议购买。要想让保险公司帮你出这笔钱,那就再破费些,购买附加险,因为,无论发生什么事,保险公司都可以100%承担。
  ■车上座位责任险
  解读:指自己开车遭遇意外,导致车上的司机或乘客伤亡造成的费用损失,不需要自己掏钱。
  适用范围:喜欢驾车带家人出外自驾游的车主,特别是那些驾驶风格比较莽撞,容易开“斗气车”的人。
  实用指数:★★★★
  专家建议:建议购买。万一出了事故后,可以根据你购买的车上座位得到相关的赔偿。
  ■盗抢险
  解读:车辆出现被盗窃、抢劫而造成损失,可由保险公司赔付。
  适用范围:属于市场热销车型,车上防盗设施容易被破坏,车辆停放位置安全系数较低。
  实用指数:★★★
  专家建议:建议购买。
  ■车身划痕损失险
  解读:指不小心车辆弄出小划痕,所产生的修理费由保险公司给出。
  适用范围:两年内的新车。
  实用指数:★★★
  专家建议:如果新车,在两年使用期内建议购买。
  ■玻璃单独破碎险
  解读:就是指没发生碰撞,也非人为进行破坏,玻璃出现破碎现象,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适用范围:进口车以及经常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经常跑长途、建筑工地的车辆。
  实用指数:★★
  专家建议:建议购买。不少经常跑高速的司机的切肤之痛:旁边一辆大货车超越你之后,通常会“附赠”碎石若干,重重地击在你的前挡玻璃上。
  如果你购买的是进口车,购买这个险种之后,若需要更换原车玻璃,可以更换到与原车相同价值的进口玻璃。
  ■轮胎单独破损险
  解读:如果你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出现被刺破,可以得到赔偿,但由于撞车而使轮胎受损,可以在车损险中赔付。
  适用范围:所有车辆。
  实用指数:★
  专家建议:不必购买。界定轮胎是否“单独破损”,目前经常会发生一些纠纷。
  ■自燃损失险
  解读:车辆在行驶中,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及载运货物自燃原因起火燃烧,造成车辆损失及施救所付费用,由保险公司“埋单”。
  适用范围:年份已久的老车,没有经过改装的车辆。
  实用指数:★
  专家建议:不必购买。毕竟发生自燃的几率极低,而且通常发生在那些维修、改装过的车辆上。
  ■无过失责任险
  解读:与一些骑车或走路的路人发生碰撞,导致别人受伤。
  适用范围:所有车辆。
  实用指数:★
  专家建议:不用购买。要是自己不小心,还有第三者可以自保。
  车险必不可少车主理赔权益有保障
  “早知道我一定买车险……”最近,王先生的车子发生追尾事故,由于购车时他只购买了交强险,因此王先生仅仅赔付就花了近五万元。因此,建议车主为爱车购买车险是必不可少的。可将车主由于事故责任所承担的免赔金额转给保险公司,使自身理赔权益达到最大化。
  推荐新车购买最佳险种搭配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不计免赔额+盗抢险,再根据适当情况确定是否加车身划痕险。推荐老车购买最佳险种搭配为:交强险(必保)+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率。
  多投第三者险
  如果你刚买一辆新车,建议你把车损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司乘人员保险、盗抢险及车身划痕损失险等基本险种保齐。
  交强险主要承担一些基本保障,很难弥补发生交通事故后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因此,为了提高保险保障,建议车主根据自身需要选购不同档次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由于车险的费率是固定的,因而保费交多少取决于汽车自身保险金额的高低。对于私家车来说,目前三者险的保额一般分为: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建议最好投保30万元以上的,因为在新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车主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和数额都增加了很多,过去10万元以内就能理清赔偿的事故,现在20万元还不一定够。
  车主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车险。比如,如果车的防盗性能不错,自己居住的小区物业管理也较规范,车辆发生被盗抢的几率很小,那就不用购买盗抢险;如果家中老人、孩子坐车机会多,买一份车上人员伤亡责任险就很有必要;如果购买的是二手车可以买一份自燃险…
  车损险要足额
  汽车保险费的费率是固定的,交费多少取决于新车购置价。明智的选择是足额投保,就是车辆价值多少就保多少。不能因为要节省保险费就不足额投保,如20万元的轿车只保10万元,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就得不到足额赔付了。如果你买的是已临近报废的二手车,那么建议投保车损险、自燃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和司乘人员险,因为临近报废期的旧车,车况较差,车身划痕和盗抢险可以不保。  有车主认为自己难得出几次事故,因此在投保时为省保费,选择不足额投保。其实,不足额保险不会“省心”。譬如一辆15万元的车,一般保额是15万元,但中间如果只按10万元进行投保来造成“低保费”的现象,实际上属于“不足额投保”,一旦发生事故造成车辆毁损,无法获得保险公司的足额赔付。另外,旧车在保险时,不要认为投保的数额高,保险公司赔付就多。实际上,保险公司只按汽车出险时的实际损失及车辆折旧程度确定赔付金额。此外,如果你已在一家保险公司足额投保,即使你在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再投保,也不可能拿到双份的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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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附加刑具体怎么执行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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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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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包括哪几种,具体有哪些?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附加刑包括哪几种,具体有哪些?的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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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最近在学习法律知识,想了解的更多一些,请问附加刑的种类具体包括哪些呢?归纳一下
[律师回复]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有期徒刑之后,再减刑时,其间隔时间一般不得少于二年。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以比照上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
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不受上述减刑起始和间隔时间的限制。
在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最短不得少于一年。
对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一般不适用减刑。
如果在缓刑考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的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低于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两个月,判处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二年以后,可以减刑。减刑幅度为:对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可以减为十八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十三年以上十八年以下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又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自新罪判决确定之日起一般在两年之内不予减刑;对新罪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的起始时间要适当延长。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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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包括哪几种,具体有何种?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附加刑包括哪几种,具体有何种?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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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哥哥牵涉进一间刑事案件,现在想申请民事赔偿,对这方面不是很懂,请问一下刑事附带民事执行程序,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与一般民事判决强制执行是一样的。
1、申请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2、申请材料
(1)申请执行书。申请执行书中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理由、事项、执行标的,以及申请执行人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
(2)生效法律文书。
(3)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公民个人申请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法人申请的,应当提交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申请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和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3、申请程序
(1)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对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2)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3)申请复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二、强制执行申请的期限
申请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
1、当事人均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
2、当事人均为公民或其中一方为公民的,必须在法律文书生效后一年内申请执行;
3、在执行中当事人间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后被执行一方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一方向法院申请恢复原法律文书执行的,申请执行期限自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4、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人是公民的,申请期限为一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5、行政决定的申请期限为18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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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律师好,我哥哥最近跟别人打架被抓了,据说他给别人打得很严重还要赔钱有民事责任。不知道现在刑事附带民事被执行人的具体规定是什么呢,谢谢
[律师回复]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章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一、申请法院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
查询是指人民法院向银行、信用合作社等单位调查询问或审查追问有关被申请人存款情况的活动。
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保全或强制执行时,对被申请执行人在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单位的存款所采取的不准其提取或转移的一种强制措施。
二、申请法院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在执行实践中,扣留、提取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是人民法院经常使用的一种执行措施。扣留和提取是紧密相联的两个执行措施,扣留是临时性措施,是将被申请执行人的收入暂扣下,仍留在原来的单位,不准其动用和转移,促使其在限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如超过期限仍不履行的,即可提取该项收入交付申请执行人。
三、申请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
被申请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查封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
四、申请法院搜查被申请执行人隐匿的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五、申请法院强制被申请执行人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单据。
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指定一方当事人交付财物或者票证的,执行人员应在做好被申请执行人思想工作的基础上,传唤双方当事人到庭或到指定场所,由被申请执行人将法律文书交付的财物或票证应当直接交付申请执行人签收。被申请执行人不愿当面交付的,也可以将应付的财物或票证先交给执行人员,由执行人员转交。对当事人以外的公民个人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交出。经教育仍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就依法强制执行并可按照《民事诉讼法》第103条的规定予以罚款,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建议,给予其纪律处分。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票证的,人民法院应向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由有关单位转交。有关单位和个人持有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因其过失被毁损或灭失的,人民法院可责令持有人赔偿。拒不赔偿的,人民法院可按被申请执行财物的实际价值或者票据的实有价值裁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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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刑包括哪几种,具体有什么?
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附加刑包括哪几种,具体有什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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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朋友牵涉进一件刑事案件,现在已经附带民事判决执行,不清楚这方面法律,请问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生效执行,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lt;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根据以上规定,对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按《民事诉讼法》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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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准备给正在建设的一个工程,买保险,咨询一下工程附加第三者责任险的具体内容规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费率:
赔偿限额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
具体描述如下:
一、第三者责任险的定义及赔偿范围
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一切险中。保险期为生效之日到工程保修期结束。
在FIDIC合同条件中,明确规定承包商应当以承包商和业主的联合名义进行“第三者责任保险”,而且还规定了这种保险金额的最低限额,即此保险金额至少应为投标书附件中所规定的数额。承包商可以按FIDIC合同条件的规定,与“工程一切险”合并在一起向保险公司投保。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限额由双方商定,费率大约为“2.5‰~3.5‰”。
在发生这种涉及第三方损失的责任时,保险公司将对承包商由此遭到的赔款和发生诉讼等费用进行赔偿。但是应当注意,属于承包商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本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现场从事与工作相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方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险的范围。领有公共交通和运输用执照的车辆事故造成的第三方的损失,也不属于这项第三方责任险赔偿范围,它们属于汽车保险范围。
二、保险公司的责任范围
1)包括:
①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于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②对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公司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③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保险人应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且所有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2)除外责任
包括:
①属于工程险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物质损失及各种费用;
②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③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和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的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④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有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⑤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⑥被保险人根据他们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四、保险期限
(1)建筑期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
①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建筑起保险期限的起始或终止不得超出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生效日或终止日。
②不论安装的保险设备的有关合同中对试车和考核期间如何规定,保险公司仅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和考核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若保险设备本身是在本次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公司对该项设备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③上述保险期限的展延,须事先获得保险公司的书面同意,否则,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建筑期保险期限终止日起至保证期终止日止期间内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五、赔偿处理
在发生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索赔时:
①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结伴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②保险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为保险公司的利益支付费用向任何责任方提出索赔的要求。未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接受责任方就有关损失作出的付款或赔偿安排或放弃对责任方的索赔权利,否则,由此引起的后果将由被保险人承担。
③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公司有权自行处理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一切所需的资料和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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