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如何识别装修合同的陷阱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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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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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要如何识别装修合同的陷阱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要如何识别装修合同的陷阱

1、在装修设计费上大做文章,增加不必要的费用。

很多装修公司会有意的增加一些装修的项目,在测量家居面积时会多报,在装修事项上会多报甚至谎报,以此来增加工程量,使装修的费用更加的高。

所以在找装修公司前,我们不妨先对自己的房子进行大体的测量,比如看一下哪里需要改动的,房子套内面积一共有多少,并且对装修中的一些建材做一些价格上的市场了解,这样才能够有底气与装修公司在装修的具体事项上讨价还价。

同时我们也可以多参考一些装修的图片和式样,同时参考已经设计好的房子,做的有效的成本控制。

2、将不必要的装修条目细化,以此来增加收钱的名目,达到敛财的效果。

有时候装修公司会把一个项目化分成多个单项来报价,比如墙面,他会分成底漆、面漆、磨平等小项,虽然每项的价格不高,但是加起来却是一笔不扉的费用,所以我们一定要注意装修合同中的每一个小项,不可让装修公司钻了空子。

以上就是对“要如何签订装修合同”所进行的解答,我们可以了解到签订装修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如果大家还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识律图网还提供了专业的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再次进行法律咨询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要如何签订装修合同,要如何识别装修合同的陷阱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对于要如何识别装修合同的陷阱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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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识别装修合同的陷阱
一,在装修设计费上大做文章,增加不必要的费用。二,将不必要的装修条目细化,以此来增加收钱的名目,达到敛财的效果。在签订合同时,无论是什么合同,一定要先仔细看看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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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你好律师,我想问下知识产权陷阱取证要怎么做,我朋友最近在弄这个,但是不清楚相关的规定啥的
[律师回复] “证据是诉讼的灵魂”。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中,最为重要的问题就是对行为人被控“侵权行为”的认定。但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使得侵权证据极难获得或者即便取得却被认定为无效,无法作为定案的有效证据。就司法实践中在取证过程中应请注意的问题进行总结如下。
一、取证方法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
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
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
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根据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二、取证应注意的问题
1、收集证据的主体、取证过程及内容应合法。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目前“陷阱取证”方式并未被法律所明确禁止,但它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一旦获得支持,将对正常的市场交易程序造成破坏,危及市场信用的建立。故法院已在北大方正公司和红楼计算机研究所诉北京高术天力公司、北京高术科技公司软件著作权侵权案中对此不予认可。
2、注意证据之间的关联性以及证明与被告的关联性。 重点是确定侵权行为与被告的关联性,就是判断被控侵权行为系被告所为。原告的证明标准必须达到即便被告否认该行为是其所为时,仍能够排除其他合理怀疑的因素的程度,否则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例如,原告据侵权产品上印有被告的厂名即认为该侵权产品是由被告生产,而被告对这一事实予以否认。原告应能够再提供购买该新产品时被告所出具的发票,则关联性可得到证实。
3、注意证据的客观性。只有客观真实的证据才有证明力。 自行取证时,应注意对取得的证据不能随意删截,即使其中有与案件无关的部分也应保留原样,否则证据将丧失客观性,证明力大大减弱。 公证取证时,在保全内容方面应尽可能的全面,如在计算机软件保全中应包括源程序、目标代码程序、技术说明书、开发文档等,并可将运行环境也一并保全。在保全方式上尽可能多种取证形式共用,如在将某个页面打印或存储在磁盘上时,公证员同时记录取证的全过程(包括网络连接及网址等),还可同时用摄像机对取证过程全程摄像。特别注意,应将通过公证取得的证据放在公证处封存保管,并且由法院到公证处提取证据。
三、取证的主要内容 在侵犯专利权案件中原告应当调取的证据主要包括:
(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即侵权行为的直接证据。对该产品的取得方式和过程最好进行公证,并将侵权产品交由公证处封存备查。
(2)如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被控侵权产品,则可以先取得可向法庭提供诸如被告在报刊上刊登的销售其产品的广告,与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间接证据,再通过法院保全措施获得侵权的直接证据。
(3)查找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和使用者明知该产品是侵权产品而仍然进行销售和使用的证据。
(4)原告应就被控侵权产品与原告专利权利要求书进行的对比,说明其技术特征如何落入了原告专利的保护范围,从而构成对原告专利权的侵犯。最好为书证、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客观证据,而不是证人证言。因为证人证言受主观因素较大且对技术问题向法庭难以口头讲清楚。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实施了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是判令被告承担侵权民事责任的事实依据。 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
(1)被告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产品说明)。
(2)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发票、买卖合同、视听资料等。需要注意的是,在侵犯商标权案件中,由于商标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构成该商标的文字、图形,也包括文字的发音、字形、图形的含义等,故在原告不能获得被控侵权产品时,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发票、合同也可以作为直接证据使用。
(3)企业目前使用的网页、企业产品广告、企业名片等。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确认被告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的商标权及侵权行为发生的范围等。 在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交的证据主要包括:
(1)被控侵权作品、复制品,包括书籍、报刊、宣传画册、挂历。
(2)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载体,如网页、户外广告、向公众散发的印刷品、载有侵权作品的其他有形产品、商品说明书等。同时原告在提交上述证据时应当说明该侵权作品是以何种形式侵犯原告著作权的,如复制、抄袭、未经许可改编等。提交该组证据的目的在于证明被告开始实施侵权行为的时间、侵权行为的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所达到的程度(如侵权出版物的发行量、印刷次数)等。
四、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取证时应注意“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由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承担举证责任。法律根据当事人对证据的接近程度和取得证据的难易程度对该类案件特别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
五、知识产权的诉前证据保全 《关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了在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侵权案件中,均可以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可见,申请诉前证据保全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是大量存在的。保全实施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在法定时间段里提起诉讼。如果没有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此种保全措施应当予以解除,或者将有关证据予以销毁或发还,同时申请人还将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前证据保全的过程中,特别是计算机软件侵权纠纷案件中,如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应注意:
(1)从计算机上保全证据时,法院应先向被申请人了解与该计算机连接的出户网线及局域网其他计算机台数,以便切断该计算机与其他计算机的连接或同时停止使用,防止计算机远程控制及修改。
(2)在保全证据时,双方当事人最好均到场,由法官操作或双方均无异议人进行保全操作。
(3)所保全的证据应储存在法院器材上或当事人提供的经双方检查无内容的器材上。
(4)保全的证据载体应由法官当场封存。
(5)将上述全过程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章。
(6)在可能的情况下最好将上述过程同时进行全程摄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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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识别装修合同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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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
[律师回复]
一、有哪些常见的劳动合同陷阱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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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劳动合同的陷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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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要怎么识别装修合同的陷阱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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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后是个陷阱吗?
[律师回复] 工伤私了之后是否可以反悔,取决于协议是否有效。rr劳动法兼有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属性,公法直接涉及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排斥意思自治,其法律规范对当事人具有强行性,在允许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以合同形式确立劳动关系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同时,又作出许多强制性规定以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该协议具有私法性的一面,但又受公法的约束。rr工伤私了协议是否有效,取决于什么情形出,如果私了协议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前提出,工伤职工对自己能够获得的利益是有所认识,双方进行协商的过程,是各自综合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博弈的过程,对预期的风险都应当有预判能力。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的,应当有效,反之则无效。协议有效的,不可以反悔。rr江苏省高级人民r《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指南2021》r3、劳动者受到工伤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达成赔偿协议后,劳动者又提起仲裁和诉讼,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付的,对该协议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处理:r ( 1)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已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前提下签订,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情形的,应认定有效;但是如果劳动者能举证证明该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等情形,符合合同变更或撤销情形的,可视情况作出处理。r ( 2)如果该赔偿协议是在劳动者未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工伤和评定伤残等级的情形下签订的,且劳动者实际所获补偿明显低于法定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可以变更或撤销补偿协议,裁决用人单位补充双方协议低于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部分。
赞 进入他们摄入的陷阱
[律师回复] 小企业、个体经济异军突起,给市场经济带来活力。伴随着政府审批权的下放,准入“门槛”的降低,大批小企业、个体经济像开了闸的水,一下子涌入市场,他们要么有项目要么有手艺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市场需求,其市场潜力很大,发展空间宽广。然而,困扰小企业、个体经济生存和发展的问题是一一启动资金从那里来?由于,商业银行、准金融机构,为了预防贷款风险,把准入“门槛”抬得很高,设立了很多不切合实际的“僵化”条件,实行层层审批的行政管理模式,造成小企业、个体经济贷款难。于是,他们把目光投向民间借贷。一些,以谋取暴利为目的,以放“高利贷”为生的“小金融寡头”,看准了这个“商机”,经过“包装”以各种名义,像“黄虫”一样,铺天盖地飞进了“玉米地”。为此,笔者提示:小心别掉进“民间借贷”的“陷阱”。 民间借贷,是人们在经济困难、生活困难时,得到亲友之间、邻里之间、同学之间、同事之间的经济帮助。民间借贷,是互帮互助的产物,是中华民族的美德。在日常生活中,因“红、白”喜事、结婚、生子等事宜而自愿发生的礼尚往来一一“礼金”。这种民间借贷,往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民间借贷往往是约定俗成的口头协议即便是有协议,也往往是没有还款期限、没有还款利息。有利息的民间借贷,一般都是活期,而且金额较小。一旦发生纠纷,往往是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很少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这是,民间借贷,的基本特征。而,所谓的“民间借贷”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采取欺诈的方法,以放“高利贷”为手段,以先支付利息、超过标的(两倍以上)动产留置、有价证卷质押、不动产过户为担保方式,放贷款方往往是没有从事金融资质的人,而向不特定的借贷方(人群)快速发放贷款的行为。 近年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由于,放贷方采取欺诈的方法,名为是买卖纠纷案实为抵押借款纠纷案由于,房产已经过户,造成民行交叉案件导致立案难、审理难、胜诉难、再审难、执行难、信访难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始终困扰着基层人民法院的民事审批工作。于是,出现了不立案“犯一个错”,一立案“犯多个错”的现象。遇到这类案件,立案庭十分纠结民事审判庭十分忐忑终审法院战战兢兢再审法院如履薄冰。唯一“解药”就是调解。结果是:久调不结、胜败不明、上访告状。那么,如何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呢?笔者认为,要“严把三关”。 一是严把政策关。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认真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打击虚假诉讼的建议以及答复》,从受理、审理、处理每一个案件做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二是严把立案关。由审查立案制度改革为登记立案制度后,既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诉求,又要指导当事人诉讼,正确确定案由,避免诉讼当事人犯诉讼方向错误既要诉讼风险提示一一“谁主张,谁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又要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时,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既要解决当事人诉讼难一一实现有案必立,又要解决法院审判难一一实现有案必审把“两难”变“两易”,最大限度地降低诉讼成本和司法成本。 三是严把审判关。审判、审判,关键在于审查、判断。 1要审查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凡是不超过上一年度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为有合同效,没有提前支付利息的,没有计复利的,其主张予以支持。否则,不予支持,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只能还本,利息不予保护。 2要审查合同的真实目的.由于放贷方采取欺诈方式或者乘人之危,导致借贷方违背合同的真实目的而做出意思表示,只要有诉讼请求(包括本诉和反诉)一律撤销显失公平的条款,按无效合同处理。 3要审查诉讼行为.“民间借贷”行为,是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是见利忘义侵害民事权利的行为。其行为构成要件是:主体上,是没有从事金融资质的自由职业者主观上,是以谋取暴利为目的客观上,采取欺诈的方法,以放“高利贷”为手段(按月计息每月2分一一1角利),以先支付利息、超过标的(两倍以上)动产留置、有价证卷质押、不动产过户为担保方式,针对不特定人群快速(当天或者3三日内)发放贷款的行为客体上,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的民事权利。对于虚假诉讼,依法一律驳回对于恶意诉讼,依法一律实施司法制裁。该司法拘留的拘留该司法罚款的罚款对于扰乱金融秩序、涉嫌非法经营罪的诉讼行为人,一律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绝对不给“民间借贷”者生存和发展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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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识别装修合同的陷阱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应该如何识别装修合同的陷阱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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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劳动合同中的陷阱有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常见的合同陷阱有以下几种:口头合同。一些用人单位与求职者就责、权、利达成口头约定,并不签订书面正式文本。一些涉世未深的大学毕业生极易相信那些冠冕堂皇的许诺,以为对方许诺的东西就是真能得到的东西,宁可相信“君子一言,驷马难追”,也不愿怀疑对方的诚意。可是,这种口头合同是最靠不住的,因为并不是人人都是君子,如果碰上对方是小人,那些许诺就会变成五颜六色的肥皂泡。格式合同。一些用人单位按国家有关法律和劳动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事先打好聘用合同,表面看起来,这种合同似乎无可挑剔,可是具体条款却表述含糊,甚至可以有几种解释。一旦发生纠纷,招聘方总会振振有词地拿出这种所谓规范式的合同来为自己辩护,
最后吃亏的还是应聘者。单方合同。一些企业利用应聘者求职心切的心理,只约定应聘方有哪些义务,如,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若有违反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毁约要交纳违约金等等,而合同上关于应聘者的权利几乎一字不提。这是最典型的不平等合同,如果接受这样的合同,无疑是将自己送上砧板,任人宰割。生死合同。一些危险性行业的用人单位为逃避该承担的责任,常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应聘方接受合同中的“生死协议”,即一旦发生意外事故,企业不承担任何责任。有的求职者为了得到工作,违心地签了合同,却不知这样做的结果也许是用人单位更无视劳动者的安全,如果真的发生了意外,也许连讨个说法的机会也没有。两张皮合同。有些用人单位慑于劳动主管部门的监督,往往与应聘方签订两份合同。一份合同用来应付劳动部门的检查,另一份合同才是双方真正履行的合同。用来应付检查的合同常常是用人单位一手炮制的,连签名也是假冒的,应聘者不但见不到这份合同,甚至不知道有这份合同的存在。而双方真正履行的那份合同,是不能暴露在阳光下的,因为那份真合同一定是只利于用人单位的不平等合同。合同是维护自己权利的武器,失去了这个武器,不但会失去自己的尊严,同时也会失去本应该得到的利益。签合同时,一定要睁大眼睛。
二、订立合同时怎么防范陷阱合同签订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需符合法律行为的一系列原则,以避免当事人恶意制造合同陷阱,所以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符合:合法原则,意思表示真实原则,平等协商原则,等价有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
1、对合同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审查《合同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可见,只有自然人、法人、其它组织,才有资格成为合同的当事人,即具有签订合同的主体资格。而作为合同主体的这几类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又各自有差别,因此,必须根据其不同情况,做出具体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法人必须以法定程序设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等。
2、对签约人员的资格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法定代表人的审查,
首先,审查法定代表人的证明书,确认其是否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其次,审查其行为是否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法人的工作人员的审查,一是其职务代理是否属实;二是其签约行为是否符合该企业的业务经营范围;三是签约行为是否与其职务相称等。对委托代理人的审查,是否有代理证书,是否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签订合同,是否以合同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行为等。
3、对合同当事人履约能力的审查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财产状况的审查,供货能力的审查,人员、技术及设备条件的审查,履行信用的审查等。作为劳动者,在找工作的时候肯定避免不了要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而合同一但签订,那么就不容反悔了。因此在签订之前,一定要搞清楚,这样才能有意识的进行预防,避免自身利益受损。
合同中应当注意哪些陷阱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很多人在找工作时,都要签订劳动合同。在此提醒广大从业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谨防落入以下陷阱。  一是“霸王合同”。用人单位在合同条款中处处体现“我说了算”,令求职者处于被动从属地位。  二是“押金合同”。通常做法是在招工时收取风险基金、保证金、抵押金。  三是“暗箱合同”。多见于民营企业,采用格式合同,根本不与劳动者协商,不向劳动者讲明合同内容。在合同中,企业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规定用工单位的权利和劳动者的义务,而很少或者根本不规定用工单位的义务和劳动者的权利。对于这样的合同,由于其约定的条款内容与法律相抵触,应当是无效的条款。  四是“生死合同”。有的用人单位不按《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履行生命安全义务,提出“工伤概不负责”等条款,逃避责任。  五是“卖身合同”。如:2年内不得跳槽到同行业的公司工作;有的合同还规定,救职者一切行动都得听从用人单位安排。  六是“双面合同”。就是有的用人单位准备了至少两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内容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签订,以对外应付有关部门的检查,但在劳动过程中并不实际执行,真正执行的可能是另一份合同。  当职工误入用人单位设置的劳动合同陷阱时,可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用仲裁委员会确认劳动合同的效力。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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