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件的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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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诈骗案件的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问题带来帮助。
诈骗案件的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6、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7、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8、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9、律师可以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自行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10、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其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如果案件已经到了审查批捕阶段,律师虽然有权利递交相关的意见书,可是律师的意见也不一定会被检察院采纳,比如当前的证据已经证明存在诈骗行为,且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逮捕的必要性的,检察院就一定会批准逮捕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诈骗案件批捕阶段律师意见书未被采纳还能见律师吗的问题。平常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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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过虚假婚姻介绍,诈骗他人,获得赃款16250元。在诈骗犯罪中,16250元属于诈骗金额较大,而非巨大或特别巨大。对此,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也是如此认定的,我们对此表示赞同。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其在犯罪前有正当职业,一直本分老实,遵纪守法,凭自己辛苦劳动赚钱养家;
3、诈骗对象是公民个人财产,而非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资金或救灾、抢险等民政救助财物,未造成企事业单位停产停业损失;
4、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2)被告人有真诚的悔罪表现
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均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
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有些盗窃犯只是偶尔失足,罪行并不严重,判处一两年的刑罚,适用了实刑,将其关进监狱,结果人没有改造好,反而沾染了一身恶习,使其丧失廉耻,进而破罐子破摔。惩罚犯罪并不难,但是要真正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回归并且融入社会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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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的一审辩护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判活动。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现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法庭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其定性本身没有异议。
二、被告人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根据刑法学理论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1996.12.16 法发[1996〕32号)第一条的精神,认定诈骗罪情节是否严重主要从诈骗所得数额、犯罪行为导致的后果等方面来衡量。从公诉机关查明的事实和提交的证据来看,的行为够不上情节严重:
1、涉案金额较少。在2011年8月至2012年6月,通过虚假婚姻介绍,诈骗他人,获得赃款16250元。在诈骗犯罪中,16250元属于诈骗金额较大,而非巨大或特别巨大。对此,检察机关的起诉书第三页也是如此认定的,我们对此表示赞同。
2、不是惯犯或者流窜作案。其在犯罪前有正当职业,一直本分老实,遵纪守法,凭自己辛苦劳动赚钱养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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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的犯罪行为未导致受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其他严重后果,危害后果相对较小;
三、本案中,具有诸多法定与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1)认罪态度较好
始终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认罪态度极好。被告自始至终怀着赎罪的心态详细、如实供述自己的所作所为,从无隐瞒、捏造等他推责任、逃避打击等行为。被告在公安机关以后几次的讯问中的供述基本相同,连细节也陈述的前后一致。对此,起诉书在第4页第1段也确认了该事实。根据2010年10月1日期实施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三部分第7条的规定,“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被告人,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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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论是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上还是今天在法庭上,均表达了自己真诚的悔罪态度。人民法院在对王某量刑时应该酌情考虑。与此同时,被告人愿意主动接受罚金刑,愿意以此方式来主动接受惩罚,以表明自己的悔罪的诚恳态度。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七款:被告人自愿认罪的,轻处10%。第二十六条第三款: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在20%以内按比例轻处。
(3)被告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劣迹,不具有严重的人身危险性,不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4)被告愿意立即退还赃款
被告人明确表示要立即退赃,并且其家属也当庭表示立即退回赃款。最高人民法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 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
(5)从利于罪犯改造的角度,恳请法庭对被告人处从轻处罚
对于初犯、偶犯,要考虑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避免判处实刑后的交叉感染,有些盗窃犯只是偶尔失足,罪行并不严重,判处一两年的刑罚,适用了实刑,将其关进监狱,结果人没有改造好,反而沾染了一身恶习,使其丧失廉耻,进而破罐子破摔。惩罚犯罪并不难,但是要真正改造犯罪分子使其回归并且融入社会才是难题。
综上,被告人的行为符合《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列明的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考量因素。请法庭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全面考虑被告的行为情节以及后果,对被告人处以7个月之内的有期徒刑或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
故恳请人民法院以人为本,人性化执法,立即变更的强制措施,尽快恢复的自由之身,保障的合法权益。
谢谢。
辩护人: 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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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哥哥现在冒充女子再网上行骗,哥哥诈骗了别人的钱,现在哥哥被起诉到法院去了,法院审判的时候,合同诈骗案件重审辩护词是啥,涉嫌合同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某亲属委托,并征得胡某同意,指派窦荣刚、杨卫华律师担任胡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重审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庭前的一系列准备工作及参加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无论是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理由,还是原审一审判决认定胡某犯合同诈骗罪的相关理由,均不能成立。本辩护意见定性辩护部分,将重点反驳上述定罪理由;量刑辩护部分,将重点论述在可以定罪的前提条件下有关刑罚裁量的犯罪主体、定案金额和量刑情节问题:
【定性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书和原审一审判决所持的指控和认定胡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以下三点理由均明显与事实不符、与逻辑不合,不能成立:
一、 起诉书和一审判决所持胡某“背负巨额债务,没有合同履行能力”或“没有实际履行与某凯公司的合同的能力”,纯属主
观臆断,既不符合当事人之间以购销合同确立的法律事实,也违背认定事实的逻辑常识,完全不能成立:
具体表现在:
(一)该理由不合逻辑,违背常识:
从逻辑和常识上看,企业有负债,以及负债的多少,与单独一
笔合同交易的履行能力并不存在直接关系。就好比说你贷款30万元购买住房,负债30万元,不能因此就断定你后来购买5万元的家具就一定没有钱支付,就一定是诈骗,是同一个道理。依此逻辑,一切有负债的个人都不该继续生存,一切有负债的企业都不能继续运营。很显然,这种说法缺乏逻辑,违背常识,不能成立。
(二)该理由无视案件双方当事人通过购销合同确立的胡某的CY公司履行与某凯公司的购油合同的资金直接来源于HR公司,因此CY公司是否具备履行与某凯公司的购油合同主要取决于HR公司是否能依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期限及时向CY公司支付货款的法律事实:
本案涉及的合同是四家公司之间的燃料油连环购销合同。从购销合同上下游四家公司之间签订的三份燃料油购销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付款方式和期限条款所体现的事实看,胡某的CY公司向上家履行付款合同的资金来源于合同下家昌乐HR公司,而昌乐HR公司的资金则来源于他的合同下家中油海升大连公司,无论是CY公
司,还是昌乐HR公司,本身都没有钱,他们都只能等待燃料油的最终买家中油海升大连公司付款才能把货款再付给自己的上家,所以本案当中,所有的燃料油购销合同,无论是某凯与CY之间,还是CY与HR之间,还是HR与中油之间的合同,都是明确约定先付
1所以,这一串连环购销合同能否得全款再发货,全都是一样的。○到履行,直接取决于这批燃料油的最终买方中油海升公司能否在装船之前依照合同向昌乐HR公司预付全款。但从本案证据显示的事实来看,在装船开始后,中油海升公司只向昌乐HR公司打了650万元款就不再打款,从而导致昌乐HR公司没有钱继续向CY公司付全款;CY公司也因不能在装船前收到合同全款不能向某凯公司支付全款,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所以从事实来看,这笔连环购销合同的最终资金提供方中油海升大连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在装船开始后只支付部分货款拒绝继续支付剩余货款的违约行为是导致HR公司和CY公司、某凯公司之间连环购销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本原
2其实只要昌乐HR公司能够依照合同约定在开始供油前付清因。○全部货款,CY公司就有资金向某凯公司付款,尽管存在300万元的资金差额,但按照某凯公司有关人员“给多少钱就发多少货”的证言,即便CY公司未能及时筹集到300万元的差额资金最多不过临时少向昌乐HR公司发购进价300万元数量的燃料油而已,其余1300多万元的货款是可以确保向某凯公司支付的,相应数量的燃料油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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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的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诈骗案件的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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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发小涉嫌了合同诈骗了,从别人那给诈骗到六万元,所以现在人已经被逮住了,估计要坐牢的,合同诈骗的辩护咋办,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怎么辩护的,谢谢,
[律师回复] 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杨通过亲属聘请律师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合同诈骗罪一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审理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杨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被告人杨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杨系初次犯罪,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杨年仅27岁,在本案之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及缺乏自身约束具有很大关系。
从案卷材料看,被告人杨曾经也是一名房产中介人员,在普通的岗位进行着普通的工作。本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其大部分赃款用于在家乡的工程投资、还账而非无度挥霍,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挽救。
(二)被告人杨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从被告人杨以往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杨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从其第一次被采取强制措施并接受讯问时,其就表示“我错了,当时我脑子发热,而且欠被人的钱,所以就这样干了,把别人给坑了,骗了别人”,及“我知道我错了,钱会尽快给他还上”。
可见,被告人杨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能够认清自己所犯罪行,态度较好,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出来,配合办案机关及早查清本案事实。
(三)被告人杨犯罪后积极退赔,真心悔罪。
本案中,被告人杨在被羁押期间,明确表示及早将犯罪所得退赔给被害人。被告人杨的家属依照其委托,已经将涉案全部款项退赔给被害人。可见,被告人杨系真心悔罪,能够积极主动的将犯罪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全部退赔给被害人。
此外,被告人杨获得非法收益后,将所得赃款用于投资工程、还账及个人日常消费,这与那些骗得财物后立即进行无度挥霍并不能退赔的犯罪行为是有所区别的,因此本案在定罪量刑上,同样应当予以区别对待。
(四)本案涉及到的房屋已经过户到被害人妻子名下,危害结果不大。
本案是在履行房屋买卖合同过程中发生的,被害人的本意是想购得房屋,但由于被告人杨的犯罪行为,导致被害人财物受损。但是,被告人杨到案后,积极与办案机关配合,并委托家属配合办理相关事宜,使本案涉及到的房屋顺利过户到被害人妻子名下,其犯罪所致的危害结果不大。
(五)被告人杨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从庭审中可见,被告人杨真心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此外,被告人杨接受刑罚主刑的同时,愿意接受附加刑、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二、关于被告人杨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杨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在一年左右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杨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本案中,被告人杨进行合同诈骗犯罪,数额近二十余万元,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量刑。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杨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
(二)从情节角度讲,被告人杨具备被宣告缓刑的条件。
首先,被告人杨犯罪情节简单,主观恶性较小。
从本案总体来看,被告人杨的犯罪手段非常简单,其采取网上银行转账并关闭手机避而不见的方式,情节较为简单。其凭借侥幸心理妄图侵吞他人财物的行为与长期预谋、精心设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有所区别。
其次,被告人杨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
本案被告人杨spangt;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向被害人退赔,还愿意接受法庭对其判处的罚金。被告人杨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被告人杨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杨出生于1982年,年仅27岁。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存在侥幸心理等因素而触犯刑法,理应受到刑法的制裁。但是,被告人杨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肯定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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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取证据的区别
律师可以调取证据,非律师辩护人不可以。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
2、会见嫌犯的区别
非律师辩护人需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3、收集材料的权限不同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非律师辩护人需经人民检察院许可,才可以查阅、摘抄、复制诉讼材料。
扩展资料
律师辩护人的权利
1、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
2、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3、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
4、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
5、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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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舅舅有一个朋友在外地工作,最近候审,因为她涉嫌诈骗,还在取证,请问初犯诈骗罪初犯辩护词的啊,诈骗犯律师怎么辩护的啊,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律师回复] 肯定有用,刑事拘留后进入了刑事诉讼中侦查阶段,根据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第三十五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三十六条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三十七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刑事案件,分三个阶段,公安侦查阶,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审判阶段。只要当事人无论涉嫌什么罪,只要未经法院判决定罪,都不能称为罪犯,也就没有案底,所以请律师最好介入的时间是公安侦查阶段,因为在这个阶段,公安机关不允放家属或亲属探望,只有律师可以见到当事人,所以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什么罪?当事人是否受到刑讯?在这个阶段律师会见过当事人后,基本上就可以确定案子的复杂程度和当事人是否要负刑责,如果轻节轻微,可以直接办理取保侯审,有刑讯可以控告,有利于保护当事人不受人身侵害,所以一般刑事案件建议最好在公安侦查阶段聘请律师。
是否构成诈骗罪如何认定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二者从实质上说都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欺诈行为的内容是,在具体状况下,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因此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还是现在的事实与将来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
其次,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对方产生错误认识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所致,即使对方在判断上有一定的错误,也不妨碍欺诈行为的成立。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欺诈行为的对方只要求是具有处分财产的权限或者地位的人,不要求一定是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行为人以提起民事诉讼为手段,提供虚假的陈述、提出虚伪的证据,使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从而获得财产的行为,称为诉讼欺诈,但不成立诈骗罪。
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财产处分包括处分行为与处分意思,作出这样的要求是为了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处分财产表现为直接交付财产,或者承诺行为人取得财产,或者承诺转移财产性利益。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他人放弃财物,行为人拾取该财物的,也应以诈骗罪论处。但是,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类似硬币的金属片,从而取得售货机内的商品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只能成立盗窃罪。
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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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案件的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诈骗案件的辩护律师有哪些权利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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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你好,我朋友一时冲动违法了,现在正在法院审理阶段,家里人为他也是四处跑关系,请问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的作用具体是什么?诈骗罪律师在法庭上怎么辩护的,诈骗罪辩护律师如何辩护
[律师回复] 律师(以下或简称“辩护人”)在办理涉嫌诈骗类犯罪案件中,质证是刑事诉讼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尤其是对控方的“王牌证据”鉴定意见的质证显得尤为重要。笔者曾在《诈骗类犯罪辩护律师如何在庭审中对鉴定意见进行有效质证》及《如何为涉嫌诈骗类犯罪做无罪辩护?》一文中对鉴定意见的质证有过详细的论述,有兴趣的朋友可以网搜查看,笔者在此不再重复。但关于质证,笔者认为是对不利于己方的控方证据或法院调取的证据在客观性(又称真实性)、合法性、证据资格、证明标准等方面(如言辞证据的内容是否符合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与其他证据能否相互印证)进行质疑、否定,或对己方有利的证据在以上方面进行肯定,以达到有利于己方当事人的目的。由于质证涉及到比较强的法律专业性问题,质证的主要任务应当由律师来承担,而当事人一般是辅助律师进行质证(当事人主要是针对对方证据的真实性、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发表意见,需要律师事先对其进行“专业训练”,以免当事人在法庭上出“洋相”、损害自身利益而不知),如果当事人和律师放
弃质证或质证不力,那么以此为基础的无罪辩护如同空中楼阁、缥缈无根;相反,如果辩护人及当事人能对控方的主要证据进行强有力的质证,这就为办理重大、疑难的刑事案件打下了良好的基础。自然在办案效果上,有时会出现化腐朽为神奇的功效。
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特大合同诈骗案中(当事人涉案2000万,全案涉案6000万,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刑事案件),就遇到控方指控我的当事人(被告人)有罪的“王牌证据”《审计报告》。这份《审计报告》得出的鉴证结论是:当事人及其公司在D物流公司的存货总重量远远少于已办理纸品货权及质押的总重量,并据此认定存在重复销售、质押的事实。如果这份《审计报告》合法有效的话,显然对我的当事人非常不利。为了扭转不利局面,笔者
首先征询了北京和广州两地有司法鉴定资质的注册会计师朋友,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希望他们能作为专家出庭辅助辩护人就《审计报告》中涉及到的专门知识进行质证,但令人遗憾的是,这些朋友都因不愿得罪“同行”而放弃出庭。无奈之下,只能退而求
其次,选择向这些注册会计师朋友进行咨询,经过他们的专业指点,笔者收获良多,再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这方面的质证实务经验,笔者对此有了一定的把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诉解释》)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对鉴定意见着重从以下方面审查其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质;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检材的来源、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机构、鉴定过程、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
(十)鉴定意见是否依法及时告知相关人员,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无异议。而且根据《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的规定,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绝对排除的范畴,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二)鉴定人
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四)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五)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七)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九)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据此,结合其他相关法律(比如《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辩护人应当在法庭上对控方的鉴定意见在以上方面进行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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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有一个挺好的哥们,前一阵子被公安给抓了,说他诈骗,我们都不相信,我们想给他请个律师,我还想知道诈骗类案件无罪辩护的规定是啥?那该如何辩护呢?
[律师回复] 诈骗罪无罪辩护的核心问题——“非法占有目的”的界定与排除
  (1)未正常履约≠诈骗罪,应着重审查行为人未履约的原因及对所发生的债务的态度。行为人虽未依约履行,但承认债务并积极履行或创造履行的,可排除其主观方面的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财物系为抵消债权,不能据此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3)行为人有真实的还款行为,具备还款能力,且不存在逃逸、隐匿财产等行为的,不能认定其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
  (4)行为人与相对人存在民事纠纷,采取占用他人财物的不当手段以实现权利,该行为不妥甚至可能涉嫌其它犯罪,但不能据此认定行为人对财物的非法占有目的
  (5)民事借贷纠纷、民事欺诈与诈骗罪的区别,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即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即使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通过欺骗手段取得相对人的财产,从而在客观上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在案证据能够证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或在案证据不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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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轻辩护律师怎么辩护?
合同诈骗罪轻辩护律师的辩护至少应该掌握关于本犯罪的以下基本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涉案事实,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和论证,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一个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团进行辩护,将最大可能第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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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您好,我们家表妹在上个月在网上认识了一个男人,和男人领取了结婚证了之后,表妹现在发现自己被网上的男人给骗了,对方构成了婚姻诈骗罪,婚姻辩护咋办,婚姻诈骗案件辩护词的范文是什么
[律师回复] 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犯罪嫌疑人车某某的父亲车某先生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车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指派后,本辩护人及时会见了车某某,听取了其对案件事实的陈述。本辩护人认为,车某某并不构成盗窃罪,不符合逮捕的条件,请求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如下:
  
一、据车某某本人陈述,其是因为准备和朋友合作开送水店,需要购买一辆电动三轮车作为送水工具,故购买了涉案车辆。该车辆是其花800元人民币向路人购买的,并非是其盗窃得来。辩护人认为,虽然公安机关在查扣该车辆时发现车上有开锁工具,但并不能据此就推定车某某盗窃了该车辆。如果要证明车某某盗窃该车辆,尚需要比如作案现场的监控录相、看见其作案的证人证言或者在作案现场有提取到其指纹等其他证据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方可。否则,根据无罪推定的刑法基本原则,仅能推定其不构成犯罪。
  
二、涉案车辆已较为陈旧,价值不大。据车某某陈述,该品牌车辆即使是购买新车,也仅需两千元左右,故远不可能达到三千元的追诉标准。虽然车某某曾因涉嫌盗窃被拘留十五日,但仍然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不能对其适用一千五百元的追诉标准。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根据目前的证据情况来看,并不能证明车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并达到应予进行刑事追诉的标准。所以,辩护人恳请贵院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相关证明标准进行审查,慎用逮捕措施,对车某某不予批准逮捕为盼。谢谢!
我哥哥动用坏心思了,利用伪基站发放信息,从中来骗取更多客户的信任还打款了,靠着这个还非法获利了,现在已经被查到了,还要做辩护的,伪基站诈骗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担任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案的第一审辩护人。开庭前辩护人依法进行了必要的工作,经查阅案卷、会见被告人及参与法庭审理调查,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定性及相关证据事实没有异议,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及量刑建议,供合议庭在合议时予以参考:
一、关于被告人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李某某系初次犯罪,主观没有占有他人财产的恶意。
被告人纪洪涛年仅20岁,在本案之前,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前科劣迹。本次之所以构成犯罪,与其不注重学习法律及缺乏自身约束具有很大关系。
从案卷材料看,被告人李某某是物业小区的保安人员,在普通的岗位进行着普通的工作。本次的合同诈骗罪时,主观上是不愿意配合主犯张某某实施诈骗行为,在被告人张某某的笔录中交代:“李某某说你这不是骗人吗,我不干。”而且李某某没有取得一分的赃款,可见其主观恶性不大,应当予以挽救。
(二)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认罪、悔罪。
从被告人李某某以往的供述及今天的庭审过程来看,被告人李某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在庭审中就表示“我错了,法律意识差,应该坚持原则,不能因为惧怕领导,怕失掉工作对其妥协,这样就把别人给坑了、害了!”
被告人李某某一是取保候审期间能够随叫随到,二是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深刻反省,现在能够认清自己所犯罪行,可见,态度较好,并能够把自己的行为如实供述出来,配合办案机关及早查清本案事实。
(三)在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始终处于被动、胁从的角色,起次要的、辅助性的作用,所以被告人李某某应为胁从犯。
1、本次合同诈骗案件的卷宗材料看,此次整个从准备购房合同书、购房票据的整个过程都是被告人张某某在主导、安排每一个角色,让王某某冒充财务人员、李某某冒充销售经理、齐亮冒充抵押房屋的房主。被告人李某某不想干了,张某某又强行命令李某某说:我在澳门赌博输钱了,债主追债,你就冒充沈阳鸿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销售总经理,帮我和沈阳市大东区信利达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的人签订泰尔国际认同合同,你就哼哈答应就行,你就帮我骗点钱,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被告人张某某的笔录:办案人员问:王某某明知道是违法犯罪行为,还继续按你说的去做?张某某答:我是业委会主任,是王某某的领导,他怕我,所以不敢问。办案人员问:你讲一下李某某主观上是否知晓你骗取欠(钱)款意图?被告人张某某答:……李某某知道我让他做的事情是犯罪,他碍于我是业主委员会主任(面子),他去做了。李某某的笔录,问:你为什么要帮张某某冒充领导?答:因为我在他手下打工,怕失业。并且张某某实施犯罪的时间是在李某某和王某某上班、上岗的工作时间上,而不是选择其他时间。
2、被告人张某某是在几起诈骗案中始终起着主导性、决定性的作用。
从案件的卷宗材料上看,2015年2月5日张某某单独实施第一起诈骗,骗取白刚、熊一90万元;2015年6月29日张某某威胁王某某进行第二起诈骗,骗取赵宝33.25万元;2015年7月20日张某某胁齐亮、王某某、李某某实施第三起诈骗,骗取240万元,都是由张某某谋划、主导诈骗案件的每一个环节,并且事前准备的非常充分,然而李某某只是在上班的当日,事先没有任何准备,只是一味的听命张某某的安排(不干都不行),被动的在张某某威逼下配合其实施诈骗。
(四)从诈骗罪的犯罪的结果上来看,李某某没有获得一分钱,也没有想获取钱财的故意。
从案件的卷宗材料可知:本案张某某骗取的240万元的钱款全部由其本人取得,也全部由张某某本人挥霍;又如张某某说: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结果正是如张某某所说240万元全部归张某某取得和所有。李某某主观上没有想取得过一分钱,因本身就不想干,所以李某某实际也是没有获得任何钱财,因此在定罪量刑上,同样应予区别对待。
(五)被告人李某某愿意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从庭审中可见,被告人李某某真心认罪伏法,接受法律对其的制裁。此外,被告人李某某接受刑罚主刑的同时,愿意接受附加刑、积极交纳罚金以减轻自己的罪行。
二、关于被告人纪洪涛李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量刑建议
综合本案事实、证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辩护人建议法庭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在一年左右对其量刑并适用缓刑。
(一)从法律角度讲,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的具体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此外,根据2018最新诈骗罪量刑标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又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进行合同诈骗犯罪,对于骗取的赃款一是没有参与分配、二是没有获得一分的赃款、三李某某不是本案的主犯,可以根据刑法第37条、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因此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来看,被告人李某某符合宣告缓刑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具体规定,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二)从情节角度讲,被告人李某某具备被宣告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
首先,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没有想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没有主观恶性。
从本案总体来看,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只是惧怕被告人张某某,不得不服从张某的安排和命令。在被告人张某某安排其冒充销售经理时,李某某说不干了,但是张某某且是强行命令说:“你就哼哈答应就行,你就帮我骗点钱,钱骗来后,其他的你就不用管。”明知是诈骗,是违法行为,确是非得逼迫李某某必须做,不干都不行,可见被告人张某某此人是多么的蛮横霸道。李某某说不干了,就是证明其没有想占有他人欠款的目的,主管没有骗取他人钱财的恶意。
其次,被告人李某某没有参与赃款的分配,更是没有取得该赃款。
三是,被告人李某某悔罪表现真诚,真心认罪服法。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自归案后悔罪表现良好,能够清楚的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危害,并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向被害人表示忏悔。被告人李某某的积极缴纳罚金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责任。
最后,被告人李某某人身危险性小,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
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出生于1989年,年仅29岁。在本案之前,其没有任何违法乱纪的行为,更没有触犯过刑律。本次由于不懂法、对法律的理解有偏差:认为自己没有得到骗取的钱财,就不是犯罪,与自己没有关系。但是,被告人李某某人身危险性不大,考虑其具体情况,如果对其宣告缓刑,其肯定不会再次危害社会,反而会怀着感恩的心理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审判长、审判员,被告人李某某虽然触犯了刑法,但其犯罪没有分得赃款、没有参与分配,也不是本案的主犯,是迫于被告人张某某的威逼之下、惧怕张某某,加上妻子刚怀孕、还要还房贷,怕失业,因为张某某是领导,不得不听命于他的安排,完全是在张某某的胁迫下才冒充了销售经理。综上事实和情节,应在三年以下进行量刑,且其犯罪没有主观恶意、悔罪表现真诚、人身危险性较小,于法于理都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辩护人希望法庭能够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犯有合同诈骗罪的同时,能够对其适用缓刑,给被告人李某某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谢谢。
合同诈骗罪辩护,律师如何辩护
[律师回复] 1、辩护律师应当至少掌握以下关于本罪的基本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
2、在此基础上,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案情,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论证,并提出具体的辩护方案。由强有力的辩护律师或者辩护律师进行辩护,将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3、刑事辩护主要是调查取证。这是非常困难的。然后,根据调查取证结果,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有罪,或者减轻或者免除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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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资诈骗辩护律师的辩护思路有哪些?
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集资人是否携款逃跑,是否挥霍集资款,是否利用集资款进行犯罪活动。行为人客观上是否实施了诈骗方法。行为人集资的数额是否确切。是否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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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我一个朋友因为参与团伙诈骗被公安拘留了,他老婆托我写辩护意见,问一下诈骗罪共同犯罪咋办,关于对诈骗金额持有异议诈骗辩护词是啥,诈骗罪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审判长、审判员:
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徐某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人徐某的同意,特指派我为被告人徐某的辩护人,经过庭前仔细阅卷、会见被告人和参加今天的法庭审理,下面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对于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虎检诉刑诉〔〕433号《起诉书》,认定被告人徐某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辩护人不存在异议。

二、被告人徐某有法定及酌定的从轻情节,本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1.被告人徐某在犯罪过程中系从犯。
首先,被告人徐某在本案中所起作用比较小。在本案的分工中,被告人徐某仅负责带受害人到银行填写资料,而且资料的填写全部都是受害人自行填写。在截取信用卡之后,两被告人一起去刷卡套现。而在网上寻找客户、联系客户、与客户接洽,伪造公章、工牌,为客户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截取并激活信用卡,联系机等这些技术性的工作都是由被告人黄某负责。
其次,从分赃的情况来看,两被告人约定二八分成,即被告人徐某拿两成,被告人黄某拿八成。虽然,本案的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76380元,但是被告人徐某仅分得人民币三万一千多。
最后,本案起意犯罪的是被告人黄某。在被告人黄某的询问笔录中提到,是他想出这个办法来用这个办法骗钱的,他是在帮人家办理信用卡的过程中想出来的。而且从两个被告人的询问笔录中都可以看出,整个犯罪过程都是由被告人黄某操纵、控制的,被告人徐某只是在听从被告人黄某的安排。
因此,无论是从犯罪分工,还是从犯罪所得的分成上来看,被告人徐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系从犯。
2.被告人徐某系初犯。
被告人徐某系初犯,无任何刑事犯罪及行政处罚记录。被告人徐某从厦门来到苏州是因为被告人黄某给被告人徐某打电话说生意有点忙,想请被告人徐某过来帮帮忙,并没有说让被告人徐某去套现。被告人徐某出于哥们儿义气来到苏州,直至第一次刷卡套现之后才意识到行为的严重性。犯罪后被告人徐某后悔不已,在辩护人会见徐某的时候,徐某也多次向辩护人表达了其悔意。
3.被告人徐某已经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
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徐某的时候,被告人徐某明确表示愿意退赃,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虽然被告人徐某的家庭条件比较困难,父母年纪已大,没有任何收入来源,但是其家属还是在积极筹借,用以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根据最高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4.被告人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从侦查机关对被告人徐某所做的笔录中可以看出,归案后,被告人徐某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说明被告人徐某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他能够深深的反思自己,也认识到了自己的行为给家人和被害人带来的严重后果,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徐某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徐某的犯罪行为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徐某之前在外面欠了一大笔债,其犯罪动机很单纯,就是急于还债。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因为法律意识淡薄,加上急于还债,才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其根本目的并不是通过诈骗来发家致富,也不是通过诈骗来奢侈享受,这与其他以诈骗为生、挥霍犯罪所得的犯罪有着本质的区别。因此,被告人主观恶性并不深,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6.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
首先,辩护人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给受害人带来的损失及伤害表示歉意。此外,辩护人想说明的是,在本案中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其
一,被害人可能本身并不符合办理信用卡的规定,他们找到被告人代为办理信用卡,也是一种欺骗银行的行为其
二,被害人也明知道,提交给银行的收入证明是被告人伪造的,仍积极配合被告人申办信用卡。被害人的过错与本案的犯罪行为有一定的关联性,一定程度上讲,正是被害人的过错放任了本案犯罪行为的发生。
综上所述,被告人徐某在本次犯罪中系从犯,此次犯罪系初犯,认罪态度好、悔罪深刻,主观恶性不大,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且本案被害人也有一定过错,具有多种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考虑到被告人徐某的具体情况,辩护人恳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从轻处罚。
以上意见,敬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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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阿姨很需要用钱,就涉嫌电信诈骗了,通过电信方式来进行诈骗了,给诈骗到不少钱财了,还需要做无罪辩护的,需要范文的,交检察院诈骗罪无罪辩护辩护词怎么写?
[律师回复]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了本案被告人家属的指名委托,征得本人的同意,由本律师担任秦汉合同诈骗一案的一审辩护人,现依法参与诉讼。
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仔细地研究了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认真地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并多次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刚才又参加了法庭调查,经综合分析后认为:武汉市江汉区检察院以武江检刑诉字()486号起诉书指控本案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224条的规定,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是错误的,的行为属于民事欺诈行为。为履行好辩护人的职责,切实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合议时参考:

一、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周、熊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定、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本罪,主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办法实施了刑法224条规定的五种行为,二者缺一不可,否则不是客观归罪,就是主观归罪。结合到本案的卷宗材料和刚才法庭调查的情况,再进行犯罪构成的分析后不难发现:的行为是不符合合同诈骗犯罪的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也就是说对周某和熊某的钱财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
刚才庭审已经查明:虚构平安公司提供固定保值投资服务的产品,与周、熊二人签订合同,在取得了周、熊二人的20万后,将该款用于个人炒股,并且还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周、熊二人利息,继续在履行他们之间的所谓协议。同时还查明:没有一份证据能证明在取得了周、熊二人的20万后,将其据为已有不想归还,或者不能归还,换句话说,不能否定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因此,本辩护人认为,既然主观方面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主观要件,其行为就不是合同诈骗罪规定的行为,因而也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二、挪用的不是其所在单位或者单位客户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计划3个月未还,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其犯罪的对象是本单位资金。
本案,挪用的是公民个人的钱财,不是本单位资金。虽然,周、熊二人以前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关系,但这次没有建立业务关系,因而周、熊二人在本案中不是保险公司的客户。由于挪用的不是本单位资金,也不是保险公司客户的资金,因而也就不构成挪用资金罪。

三、行为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谎称平安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提供固定保值投资服务,以该公司的名义收取周、熊二人钱财的行为符合高法的上述规定,应当认定为民事欺诈行为。

四、的欺诈行为是冒用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名称与周、熊二人发生投资关系,协议书签定后其按约支付周、熊二人投资收益,到期后如其不能还款,与周、熊二人形成一种民事纠纷。
周、熊二人不论是起诉所在的保险公司,还是起诉,法院都将依据上述事实判令承担返还责任,而不会判令其所在的平安保险公司承担返还责任。理由是:
一、所在的平安保险公司没有固定保值投资服务业务
二、周、熊二人手里没有平安保险公司的正式手续、发票,
三、所签的是其虚构的中国平安保险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协议,这个虚构的公司与所在的平安保险公司是互不相干、各自独立的两个公司,用民事诉讼的语言来表述,就是,这是两个民事诉讼主体。
审判长、审判员,综上所述,本辩护人认为,主观上没有非法占有周、熊二人的钱财并将其据为已有的故意,依法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挪用的不是其所在单位或者单位客户的资金,也不构成挪用资金罪,至于的民事欺诈行为,应当由民法、民事诉讼法来调整,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请法庭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对作出公正的判决。
年月日。
朋友家的远房亲戚因为诈骗罪被逮捕了,朋友想找个律师辩护一下,想了解一下诈骗罪请辩护律师要多少钱,诈骗犯罪辩护律师是啥,诈骗罪请律师辩护有用吗
[律师回复] 第一节 诈骗罪的概念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比较平和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被害人防范意识比较差,较容易上当受骗。
诈骗罪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五章侵犯财产罪中的第二百六十六条,而《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按照诈骗罪处理。
诈骗罪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为:“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吴斌律师:诈骗、经济犯罪辩护
第二节 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1.主体要件
诈骗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是达到16周岁以上年龄、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2.主观要件
诈骗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3.客体要件
诈骗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有些犯罪活动,虽然也使用某些欺骗手段,甚至也追求某些非法经济利益,但因其侵犯的客体不是或者不限于公私财产所有权,所以,不构成诈骗罪。例如: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就属于侵犯人身权利罪,而不是诈骗罪。
有些利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的犯罪行为,刑法对其有特殊的定罪量刑规定,属于法条竞合的情形,应按照特殊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不再以诈骗罪论处。例如,根据行为人骗取财物性质的不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集资款、贷款、保险金的行为,应分别认定为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等定罪量刑。
4.客观要件
诈骗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
一、是虚构事实,
二、是隐瞒真相;从实质上说是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的行为。
不管是虚构、隐瞒过去的事实,只要具有上述内容的,就是一种欺诈行为。如果欺诈内容不是使他们作出财产处分的,则不是诈骗罪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必须达到使一般人能够产生错误认识的程度,对自己出卖的商品进行夸张,没有超出社会容忍范围的,不是欺诈行为。欺诈行为的手段、方法没有限制,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可以是动作欺诈;欺诈行为本身既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有告知某种事实的义务,但不履行这种义务,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或者继续陷入错误认识,行为人利用这种认识错误取得财产的,也是欺诈行为。
你好,我一个舅舅犯罪被抓了因为诈骗罪,我想问问诈骗罪交罚金的规定是什么,请问下诈骗罪律师辩护咋办,诈骗罪请律师辩护是否有用,帮助被告人作好上诉准备工作吗
[律师回复] 诈骗罪在生活中十分的常见,在行为人实施犯罪后,如果被公诉机关追诉,刑事案件的情节、细节非常重要,它能够决定当事人有罪、无罪、罪名、罪轻、罪重、刑期,每一个因素都有可能让被告减刑或者从轻处理。
(一)审查起诉(即检察)阶段;
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是指案件已经侦查完毕移交到检察院起诉机关始,到检察院起诉机关起诉到法院为止。这个阶段,犯罪嫌疑人家属等案外人员仍然只能通过律师才能见到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如下工作:
(1)会见犯罪嫌疑人,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上述在侦查阶段的帮助,比如取保候审等。
(2)律师可以从检察院审查机关更深入地了解相关案情,包括阅读或复印涉案的鉴定技术材料、起诉意见书等;
(3)律师可以就了解到的案情向检察机关提出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和此罪与彼罪的辩护意见;如果检查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可能导致案件被发回补充侦查或者不予起诉。不予起诉就是犯罪嫌疑人被提前无罪释放。
(二)审判阶段;
审判阶段指法院自受理公诉人的起诉书到一审、二审的判决生效之日止。审判阶段实际上常常包括一审和二审两个阶段。在审判阶段,是律师最能发挥作用的阶段。在一审阶段,律师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会见犯罪嫌疑人,了解犯罪嫌疑人(这个阶段叫被告人)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线索,为被告人收集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
(2)会见主审法官,调阅、复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案卷材料;
(3)会见被告人,就律师初步形成的辩护观点与被告人交换意见;教授被告人审理的程序及在庭审时应当注意的事项,必要时做一些交叉询问的演练,以便法庭上作适当的配合,争取最好的庭审效果。
(4)若被告人要求上诉,帮助被告人作好上诉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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