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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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些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些?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住址、职务、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被逮捕羁押日期等;

2、辩护人公诉人的情况;

3、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

法律依据;

4、判决结果和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刑事判决一经发生法律效力,就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对一审判决,被告人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在当代的社会,刑事的诉讼是需要由检察机关提起的,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符合起诉条件之后,就会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然后进行起诉,而法院在审理完毕之后需要做出判决,判决书的内容,格式在这里都给大家介绍了。

对于刑事判决书的内容包括哪些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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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法定代表人易廷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建功,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爱东,甘肃实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岷县粮食局,住所地岷县人民街33号。
  法定代表人周俊卿,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单亚明,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迎东,甘肃莽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岷县粮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建功、张爱东,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单亚明、杨迎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1年1月2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告将其粮贸中心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原告承建。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决算,综合楼工程造价为163.8773万元。同时按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修建化粪池一个,造价44858.41元。此后,被告又将门庭、围墙、地坪等附属工程以及交易大棚、市场二层楼等工程继续发包给原告承建。同时,新增部分工程项目。工程竣工后,经双方决算,上述工程的造价分别为16.0604万元、25.5530万元、和82.3324万元,新增项目的造价为36062元。以上工程的造价合计为295.9151万元。被告除支付263.45万元外,尚欠32.4651万元至今未付。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32.4651万元,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14.6255万元(截止2008年1月1日),直至工程款给付清结;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首先,造成诉争工程价款至今未能给付清楚的过错责任在原告。本案中原告承建的工程系用国有专项资金投资建设,工程价款的结算给付,应依法由县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依法审计,并以审计报告作为依据来结算工程价款。因原告不接受岷县审计局的审计结果,致使审计无法进行。
其次,原告诉称的部分事实不实,其诉讼标的价款与合同约定和已实际支付的价款不符。一是化粪池项目根据合同约定是免费修建的,其主张支付造价44858.41元,与合同约定相悖;二是被告已实际支付工程款266.45万元,但原告诉称支付的款额为263.45万元;三是原告在施工期间尚欠被告面粉、水费、电费等共计15696元;四是依据原审计过程中存在的工程价款应扣除或不当记费项目合计约11万元,应在总结算造价中扣除;五是原告所建工程项目,除粮贸中心综合楼外,交易大棚和市场院内二层楼项目未经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六是原告所建工程完工后,被告应扣除合同价款百分之三的质保金;七是原告至今未向被告提供以白条形式给付的146.45万元工程价款的完税发票,造成被告无法核算建设工程会计账务。第三,自2005年7月15日后,至今再未向被告主张过权利,本案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审理,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自2002年1月至2003年9月期间,原定西县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定西三建公司)与被告岷县粮食局分别签订了三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建了被告的三项建设工程。2002年1月21日,定西三建公司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定西三建公司承建被告的粮贸中心综合楼工程,工程内容为框架三层,建筑面积2317.84平方米,开工日期2002年1月23日,竣工日期2002年12月19日,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合同总价款为166.3162万元。在合同补充条款中,双方约定,原告无偿修建化粪池一个,对被告办公楼一楼的门面改造、拆除台阶、硬化场地等项目,只收取成本价,不收取施工利润。该工程于2003年7月28日经竣工验收后,交付被告投入使用;2002年8月29日,定西三建公司与岷县粮食局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份,约定由定西三建公司承建被告的粮贸中心综合市场,开工日期为2002年9月9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5月30日,合同价款为52.09万元;定西三建公司和被告于2003年5月2日又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由定西三建公司承建被告的粮贸中心市场交易大棚工程,开工日期为2003年5月2日,竣工日期为2003年6月26日。工程质量标准为优良,合同总价款为29.07万元;上述三项工程完工后,三建公司还承担了被告的门厅、围墙、地坪等附属工程的施工。以上各项工程竣工后,定西三建公司于2003年9月5日分别编制了综合楼、交易大棚、市场二层楼、附属工程等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决算书》四份,2003年9月14日经被告审批同意,签字认可,双方共同确认上述四项工程的决算造价分别为163.8773万元、25.5530万元、82.3324万元和16.0604万。另外,在施工期间,定西三建公司欠被告电费2760元,水费414元,面粉款12522元。至2005年9月24日,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66.45万元,尚欠19.8035万元未能支付。该欠款给定西三建公司形成利息损失6.2941万元。
  另查明,定西三建公司于2004年3月8日在定西撤地设市后,将名称变更为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工程决算书、证明;被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款支付情况统计表、欠费清单;当事人陈述等。以上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法律特征,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对其证据效力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定西三建公司与岷县粮食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原告已经履行了工程施工义务,所建工程已经被告组织进行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原告的工程价款结算报告已经被告签字确认,被告理应按照结算报告支付工程款。自2005年9月24日后,被告拖欠部分工程款不予支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化粪池项目是免费项目,故原告关于要求被告支付该项价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关于本案工程款的支付应以审计部门的审计结论为依据的辩解,因审计机关对工程造价的审计,是一种行政行为,体现的是审计机关对国家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行政监督,反映的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而原告不是这一行政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审计结论对原告没有约束力。该工程款双方已经进行了结算,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确认清楚,故被告的辩解理由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被告关于本案原告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的辩解,有被告向原告提供的其于2007年12月13日给岷县地方税务局开具的证明可以证实,原告曾向被告主张了权利,被告也对欠款事实予以认可,并承诺审计后支付。被告的行为表明其同意履行支付拖欠工程款的义务,该行为构成诉讼时效的中断,故其辩解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提出原告尚有146.45万元的税务发票没有提供及占用房屋两间没有搬出,并以此为由不予支付工程款的辩解同样不能成立,但原告也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及时向被告提供税务发票,尽快移交占用的房屋。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岷县粮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付原告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工程款19.8035万元,自2005年9月24日至2008年1月1日的利息6.2941万元。自2008年1月2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至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逾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定西市安定区第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4元,由原告负担1673元,被告负担669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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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书应包括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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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朋友这段时间遇上了一件麻烦事,在等审判结果,问一下米易法院判决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文书格式的要求,此判决书由首部、正文和尾部组成。
首部
⒈标题
分两行书写,第一行写法院名称,第二行写文书种类,即“民事判决书”。
⒉编号
在标题右下方写编号,表述为“[年度]×民初字第××号”。如系经济纠纷案件,案件性质代字为“经”字。
⒊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
①原告:如系公民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工作单位、职业和住址等。如系法人提起诉讼的,应写明单位的全称和所在地址;然后另起一行写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在诉讼过程中,被告提起反诉的,在判决书中还应表明各自当事人在反诉中的称谓,如“原告”、“被告”。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应写明是何种诉讼代理人,应具体写明其称谓:系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或是委托代理人,然后写明其姓名等基本情况。
②被告:除称谓为被告以外,其他基本情况写法同原告相同。
③第三人:写明其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⒋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表述为:“……一案,本院于×年×月×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正文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根本要求编辑
判决书的制作,在实质上应当具备逻辑性和公正性的特点。
逻辑性
司法裁判要辨别是非曲直,要解决互相对立的诉讼争议,要对案件事实予以揭示和证明,就必须使用一定的逻辑形式。司法过程是一个自觉或不自觉地运用逻辑进行推理和判断的过程,逻辑是司法实践的基本工具。
司法判决使用的是三段论式的逻辑形式。早在古埃及和美索不达米亚的司法判决中,这种逻辑形式就已经开始运用。司法判决的逻辑性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判决书的结构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判决书除首部和尾部外,可概括划分为认定事实、法律理由、判决主文三大部分,三部分之间是三段论的逻辑推理关系。即认定事实是小前提,法律理由是大前提,判决主文是结论。如果认定的事实不清,所依据的证据不足,则是小前提不成立;如果适用法律不当,则是大前提不成立。小前提或大前提的不成立,都会导致结论的错误,即推导出错误的判决结果。其二是指在认定事实和确定责任时,通常运用逻辑推理的方法进行证明。其操作方法与前述相同,即法官在具体的案件中要以法律的相关条文作为三段论的大前提,将案件事实作为小前提,从而推导出一个司法结论。在判例法国家,法官在进行这种演绎推理之前需要先进行一番归纳推理,即先要搜集上级法院或本院从前的有关判决,从这些司法先例中归纳出一个一般原则,再以演绎之法将此一般原则应用于具体案件中。
司法是法官以法律规则为标准对当事人行为的判断。司法判决上的逻辑推理完全凭借法律与案件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而不受非法律或非逻辑因素的干扰,这也是法治精神的充分体现。法律判断是以事实认定与规则适用为中心的思维活动,法官首先是服从规则而不是其他。为此,法官必须以缜密的逻辑,谨慎地对待情感因素。在任何情况下,制作司法判决的法官都应当在法律规则的范围内,在法律术语的承载下,运用缜密的逻辑形式进行推导判断,并谨慎地排除法律逻辑要素之外的纷扰。高素养的法官应在其制作的判决书中体现娴熟的逻辑思维及判断能力:一是以证据规则为依据,通过质证取舍定案证据;二是以认证为基础,通过分析确定案涉事实;三是以具体的法律规定为大前提,以案件事实为小前提,最终演绎推导出一个裁决结果。只有这种根植于法律规则及案件事实之上的司法结论才会令人信服。
强调司法判决三段论式的逻辑形式,主要是为了保证能够合情合理地推导出具有说服力的司法结论,并通过对司法结论的说明与论证,使当事人和社会公众认知该结论是理性裁断的结晶而非为随意擅断的结果。但是,司法结论的适当与否取决于当事人各方诉讼能力的高低,法律推论并不能导出普遍适用的必然结论。因此,司法判决的逻辑性并不等于说法官的论证都要机械地保持形式上的合乎逻辑,法律逻辑与法官的自由裁量功能互补,相辅相成,不能孤立或绝对化。
公正性
公正是司法判决的灵魂。判决书的基本功能,在于为纠纷的解决提供一个合理的证明(在判例法国家还具有在可能的情况下为以后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一种坐标的功能)。肖扬院长指出“要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做到裁判文书无懈可击”,“裁判文书叙述事实清楚,说理充分,引用法律条文准确无误,说服力强”,强调了司法判决公正性与论理性的重要性。司法判决存在的基本价值在于体现利益分配的公正。判决的公正性是第一位的,判决形式或实质的其他特点是第二位的、是对公正性的支持而不能替代公正本身。
对一份司法判决而言,如果其裁断结果是非理性的、不公正的,那么判决书中所体现的再严谨和高超的逻辑推理,再鲜明的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形式特点也毫无价值。通常而言,由于法律和事实的不确定性,因而裁决结果的公正性标准往往难以界定(当然,违背基本法律规则认定事实、裁断案件的不在此列)。也正因为如此,实务界才越来越重视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裁判文书改革应从现实出发,以增强判决的论理性为着手点。当今社会,司法民主已渗透于审判的各个环节,理性审判是法院“公正与效率”主题的必然要求,增强说理性、以理服人是司法判决的内在需要,也是理性审判意识在司法判决上的体现。司法判决的理性化程度反映了法律文书的品位,富于理性含量的判决书,通过透彻的说理、充分的论证,保证了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知晓、理解裁判结果之所以然。因此,强化司法判决的论理性是实现判决公正性的途径与保障。
具体案件司法判决的论理性应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一切诉讼活动归根到底是肯定证据或否定证据的对抗过程,所以判决书的认证部分具有举足轻重的关键作用。制作判决时,应详尽分析当事人各方的证据及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依照法定的证据规则进行合理的取舍。要详细阐述证据采信与否的理由,体现司法中立的基本内涵和公开公正的固有特点,而不能仅记载认证结果了事。

二,在法律适用分析上,判决书对涉案的法律关系应定性准确,立论扎实;要详细论述对当事人双方诉辩意见和主张支持与否的根据,而不能沿用套语对争点概括了事,更不能避而不谈;要把论证过程中的论点与查明的事实有机地结合起来,注重论点与论据之间的逻辑联系;论证过程应层层深入,最终自然而合理地导出司法结果,使司法判决的结论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惟一性,使之扎根于丰满的法理与情理之中。当然,增强词法判决的论理性仅是实现判决公正性的手段,而不是终极目标;文字的长短和论证的多少本身与公正性的实质无关。过分夸大判决论理性的功效并不适当。尽管如此,充分说理、绵密分析、广博涉猎、文采飞扬、风格精美的司法判决,不仅是法律职业者所推崇的,也是社会公众所期盼的。
法官的司法经验与智慧开示于司法判决之上,司法判决水平的高低直接反映了法官业务素质的高下,因此,司法判决的制作不可不慎之又慎。
上述即为米易法院判决书的具体内容
你好,朋友过几天就要上法庭了,等着裁决书下来,问一下临泉法院判决书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建初字第256号
法定代表人刘××,开发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冯××,××市 ××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及补偿安置协议书等书证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住进安置房后理应腾让过渡房,故原告要求被告腾让过渡房的请求应予支持。被告以未办理安置房的产权证等为由,不腾让过渡房的主张,不予支持。被告未腾让过渡房引起纠纷,应负主要责任,故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原告未及时解决与拆迁相关的问题,亦有一定的责任,故对其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请求亦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5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受理费50元,其他诉讼费用100元,由张×负担。
审判员:李××
审判员:管××
19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万××
(××××)×民再字第××号
原审原告(或原审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被告(或原审被上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原审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除当事人的称谓外,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
……(写明原审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于××××年××月××日作出(××××)×民×字第××号民事判决(或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年××月××日,本院以(××××)×民监字第××号民事裁定,决定对本案进行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或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写明参加再审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未开庭的写:“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概括写明原审生效判决认定的主要事实、理由和判决结果,简述当事人提出的主要意见及其理由和请求)。
经再审查明,……(写明再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再审查明的事实,着重论述原审生效判决定性处理是否正确,阐明应予改判,如何改判,或者应当维持原判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维持原判的,此项不写)。
……(按第一审程序再审的,写:“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按第二审程序再审的,写:“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以上临泉法院判决书范本格式仅供参考
工伤认定决定书的具体内容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工伤认定决定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用人单位全称; (二)职工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身份证号码; (三)受伤部位、事故时间和诊治时问或职业病名称、伤害经过和核实情况、医疗救治的基本情况和诊断结论; (四)认定为工伤、视同工伤或认定为不属于工伤、不视同工伤的依据; (五)认定结论; (六)不服认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期限; (七)作出认定决定的时间。 工伤认定决定应加盖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专用印章。 工伤认定需要的材料 单位和个人申请工伤鉴定须提供: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受伤害职工的身份证复印件; 3、劳动合同文本复印件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4、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及初次治疗病历复印件。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齐材料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工伤认定关系着后面的工伤鉴定与工伤赔偿,如果认定不属于工伤范围的话,那么也就用不着后面的公司鉴定与赔偿了,由此可见工伤认定是多么的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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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范围变更决议书包括什么内容?
公司经营范围由国内贸易、物资供销、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业务变更为煤炭、焦炭、金属材料、建筑材料、装饰材料、五金交电、日用百货、普通机械及配件、塑料及制品、橡胶及制品、机电产品(含国产汽车,不含小轿车)电线电缆、矿产品、化工产品及原料(不含管理商品)的销售。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进出口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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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我朋友委托我帮忙写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但是我不知道写工伤认定决定书内容都应该包括 什么,你们可以告诉我吗
[律师回复] 工伤认定更多的是涉及到行政裁决的内容,即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居中,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所提交的证据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出认定或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这就决定了工伤认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认定决定书做出之后,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或之后可能发生的行政起诉,在这样的情形下,该工伤认定决定书是否停止执行,才是探讨工伤认定决定书法律效力的意义所在。要明确工伤认定决定书的法律效力,应首先明确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
一、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行政行为通过必要的公示方式,一经做出,即具有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概括而言,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做出,除非有重大、明显的瑕疵情形,即被推定为合法而要求所有机关、组织和个人予以尊重的一种法律效力。行政行为在经由法定程序由法定机关使之生效之前,都应被推定为合法有效,而在事实上是否合法有效,在所不问。此是出于对行政主体地位与作用的信任和尊重进而稳定法的安定性的考虑。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所具有的不受任意改变的法律效力。即行政主体不得任意改变已确定的行政行为,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包括行政相对人不得任意请求改变已生效的法律行为,否则其请求将被视为无效请求,而不予以受理。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已生效的行政行为要求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对其内容予以实现的法律效力。执行力是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双方的一种法律效力,双方主体都具有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利义务。执行力是实现行政行为内容的效力,其实现方式包括自行履行和强制履行。
二、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工伤认定决定书系做为行政主体的工伤认定委员会依职权对所受伤害职工做出的,予以认定或不予以认定为工伤的具体行政行为,其一经做出,通过送达给行政相对人,就具有行政行为所包括的效力内容,即公定力、确定力和执行力。其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均应遵守、执行。同时我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执行:
(一)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三)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
(四)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朽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因此在行政行为做出之后,非经法定机关撤销或中止执行,行政行为并不停止执行。
三、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在工伤认定委员会做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之后,应区分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在劳动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并未对劳动者所受伤害做出予以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不停止执行,除非工伤认定书被有权机关予以撤销或是中止执行。而在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决定书提起复议的情况下,一般是工伤认定委员会对劳动者所受事故伤害做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且用人单位并未缴纳工伤保险费,这是我们在此着重讨论的问题,也是工伤职工维权过程中对劳动者极为不利的环节。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并不影响工伤职工,依工伤认定决定书向劳动能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但在工伤职工依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与用人单位商谈工伤保险待遇不成的情况下,而进入劳动仲裁的程序后,则对工伤职工的维权带来极大的不利。依据我国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行政行为未经有权机关撤销和中止之前,不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因此在用人单位提起行政复议之后,即使走完行政复议的程序而进行政诉讼,也不应影响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仲裁的审理以及之后可能发生的诉讼、执行。但在司法实践中,当案件进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员会却往往会中止本案的审理,待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审理终结,再根据案件确定的结果,确定是案件否继续审理。
四、笔者观点。工伤赔偿本就复杂,繁琐、漫长,在工伤案件进入行政复议或是可能发生的行政诉讼之后,致使案件在进入劳动仲裁后不能继续审理,对于工伤职工利益的维护带来了极大的不利,此时工伤认定书所应包含的行政行为的效力内容在此也大打折扣,让表面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显露无遗。笔者认为,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而言,用人单位具有更为丰富的资源,应照顾做为弱势的劳动者的利益,即办案单位应依据工伤认定决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径行审理,以劳动者优先拿到工伤赔偿为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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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罚决定书包括什么内容?
内容包括:1、当事人的姓名、地址,指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当事人的姓名、当事人的长住地址。2、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指当事人违反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事实。3、处罚依据,指对当事人处罚所要使用的具体法律、法规条款。4、处罚内容,指对违反道路安全的当事人所要进行的何种类处罚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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