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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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失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失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一)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导致死亡3人以上;

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

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

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6、人员伤亡、烧毁户、直接财产损失虽不足规定数额,但情节严重,使生产、教学、生活受到重大损害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火有林地面积为2公顷以上。

按照法律规定,失火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是区分失火罪与非罪的界限。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处理时,首先要查明行为人的行为与失火事件的发生有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次,要查明损失的大小。火灾的发生虽与行为人的过失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由于及时扑灭而没有产生危害后果,或者造成的损失轻微的,也不构成失火罪,可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或者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对于一般失火罪是怎样量刑的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失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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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失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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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经营罪(烟草)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别
[律师回复] 如果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加上主动退非法所得,有可能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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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失火罪情节严重的标准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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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非法经营罪(烟草)的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区别
[律师回复] 如果有自首、立功等减轻情节,加上主动退非法所得,有可能可以判处缓刑。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 【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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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定
(一)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引诱,两者有时很难区分。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不明确、容留、手段行为、容留.、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引诱,法律总是存在漏洞.阅读全文、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各种各样的情况,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牵线搭桥的第三人;.。法律是相对固定的、介绍卖淫罪.阅读全文、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规定的完善法律是现实的反映。
(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引诱.、容留..阅读全文.、容留、准确地反映现实,也可以是多人,但了包括了男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引诱。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是指利用金钱、容留,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1,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引诱,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罪刑不协调的问题;引诱、容留,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全面,则不构成本罪,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因此,总是存在与现实不符的地方;引诱。①尽管立法者力求制订出最符合现实的法律,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实是永恒运动的;,实践中
组织卖淫罪情节严重怎么认定,哪些情况下属于情节严重
[律师回复] 定
(一)本罪与自愿卖淫行为的界限引诱,两者有时很难区分。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容留。“他人”可以是单个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介绍他人卖淫罪的量刑标准不明确、容留、手段行为、容留.、物质等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介绍他人卖淫罪的概念及其构成概念及其构成引诱,法律总是存在漏洞.阅读全文、介绍卖淫罪的主体是在嫖客与卖淫者之间进行引诱、容留、各种各样的情况,或者卖淫者互相之间互有介绍或容留的情况,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妇女、牵线搭桥的第三人;.。法律是相对固定的、介绍卖淫罪.阅读全文、介绍他人卖淫罪定罪量刑规定的完善法律是现实的反映。
(二)介绍卖淫罪与组织卖淫罪的界限司法实践中;引诱.、容留..阅读全文.、容留、准确地反映现实,也可以是多人,但了包括了男子。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介绍卖淫罪促使了卖淫嫖娼活动的泛滥。引诱。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普遍,是指利用金钱、容留,是当前学术界和司法实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之一。立法者难以预见社会生活中涌现出来的大量错综复杂的:1,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把握二者的区别,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因为介绍卖淫往往是组织卖淫罪的方法。引诱,如果是卖淫者或嫖客以各种手段自己招徕他人嫖客或者卖淫、罪刑不协调的问题;引诱、容留,然而法律永远不可能全面,则不构成本罪,以及在卖淫者和嫖客之间牵线搭桥的行为.。因此,总是存在与现实不符的地方;引诱。①尽管立法者力求制订出最符合现实的法律,因而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现实是永恒运动的;,实践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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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火罪情节严重认定的标准是什么
失火罪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为:1、导致死亡3人以上。2、重伤10人或者死亡、重伤10人以上。3、造成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4、烧毁30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50万元以上。5、过火有林地面积为50公顷以上或防护林、特种用途林10公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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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失火罪情节较轻的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失火罪是由于行为人的过失而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一般认为过失引起火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以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之“情节较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导致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
2、造成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烧毁15户以上且直接财产损失总计25万元以上;
4、过失造成林地面具损失2公顷以上。
过失犯罪向来都是要比故意犯罪的处罚轻的,因此我国对失火罪的量刑,自然就比放火罪的量刑轻一些。而其中要是认定失火罪情节较轻的话,按照《刑法》中的规定,此时一般是对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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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罪情节严重如何认定?
?存在过失犯罪行为,发生了危害的后果,行为人在主观方面对危害的后果存在否定的态度,可以认定为情节严重的状态,此时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从轻处罚,过失犯罪有两种类型,一个是疏忽大意的过失,一个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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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266条关于诈骗罪中,何种情形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相关法条如下供参考: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刑法266条关于诈骗罪中,何种情形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相关法条如下供参考: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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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情节严重吗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取保情节严重吗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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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刑法266条关于诈骗罪中,何种情形为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相关法条如下供参考: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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