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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分别量刑,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在我国的刑事审判的程序中,此时如果是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存在着一个犯罪行为人实施多个犯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的情形的,此时是可以适用数罪并罚的原则的,在数罪并罚适用中,对于刑期的计算也是有着十分严格的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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