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人员监管期间享有的权利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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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在押人员监管期间享有的权利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在押人员监管期间享有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押人员在被监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1、选举权。在押人员除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享有选举权。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权。任何人不得歧视、打骂、体罚、虐待在押人员。

3、生命健康权。在押人员的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看守所应当保证其生命健康不受侵害。

4、基本生活保障权。在押人员的伙食标准按规定供应,居住环境通风、采光、防寒、防暑,居住面积不影响其日常生活。

5、通信权。在押人员在羁押期间,经办案单位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

6、举报、控告、申诉、辩护权。在押人员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举报、控告、申诉的权利。在押犯罪嫌疑人提出聘请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将其请求转达办理案件的有关侦查机关。

7、已决在押人员会见亲属权。已决在押人员依法可以与其近亲属、监护人会见。

8、取得赔偿权。在押人员对看守所和看守所民警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其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9、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通过上文对看守所是什么机关这一问题的解答,可以明白看守所属于国家刑事羁押机关,国家相关法律条例明确指出了看守所的职能是羁押犯罪分子以及对其教育管教工作。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看守所是什么机关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在押人员监管期间享有的权利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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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产权转让及改组申请的审批 被收购公司所在地的政府国资部门(产权人)编制产权出让及改组申请。改组申请材料应当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组方和被改组企业的情况、外国投资者的情况(包括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最近三年的财务报告和在中国境内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同行业企业产品或服务的市场占有率)、改组方案(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置和企业重整方案)、改组后的企业(包括其直接或间接持股的企业)的经营范围和股权结构等文件。

(二)资产清查、财务审计 国有产权持有人组织被收购的国有公司进行资产清查、产权界定、债权债务清理,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聘请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三)评估立项 被收购公司提交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国资管理部门。评估立项申请书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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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资产评估 受委托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被评估资产的价值进行评定和估算,并向委托单位提出资产评估结果报告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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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签订转让协议,聘请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在获得国家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对产权转让的申请的批复及完成资产评估后,地方国资部门和外国投资者签订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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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是指为担保债的履行而提供抵押物的债务人或者
第三人。指向债权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用以担保债务履行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当抵押人将自己的财产抵押后,本人只是部分丧失对抵押物的处分权,不能完全地行使对物所享有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

一,有孳息收取权

二,抵押人有一定的处分权,比如可以继续设置抵押,经同意可以转让等等

三,可以出租
抵押权人的相关概念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积极权能之规定
抵押权的积极权能,是抵押权人为实现抵押权,而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与手段,依据担保法理结合《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之规定,我们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对抵押权人顺序利益的保护。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抵押权人就同一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有优先受偿权。但就各抵押权人而言,相互间仍有一个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问题。依近代各国民法理论与实践,所谓抵押权的顺序,指就同一抵押物设定数个抵押权时,各个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先后次序,其解决的是同一抵押物上数个抵押权间的相互关系问题。大陆法系各国一般是以登记的先后次序而定,即先次序的抵押权人有较后次序的抵押权人优先受偿的权利,学说称为抵押权人之次序权。
抵押权的相关法律
我国《担保法》第54条关于抵押权的清偿顺序作了如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一)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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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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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在我国主要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在没有遗嘱继承和遗赠扶养协议的的情况下,则按法定继承。所谓法定继承是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我国继承法
第十条对法定继承顺序作出了具体规定,即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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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由此可见,你丈夫的两个兄弟说罪犯没有继承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法律并没有规定服刑人员是丧失继承权的条件。你丈夫作为其父母的其中一个子女,有法定的继承权,而且也无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你丈夫仍然享有父亲的继承权利,其有权继承父亲的遗产,除非其放弃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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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押人员监管期间享有的权利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在押人员监管期间享有的权利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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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我们都知道物业费是物业公司收取用于小区物业维护的资金。2015年1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宣布,指导地方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住宅小区停车服务等商品和服务价格。有人担心,这些服务放开价格会导致服务机构漫天要价,引起价格上涨。发改委价格司相关负责人介绍,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和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可以由业主委员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选聘服务质量好、收费标准低的物业服务企业。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需要建立在小区已经成立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能够正常工作,与物业服务公司能够进行平等协商的基础上。但现在的问题是,有多少小区应当成立的业委会尚未成立呢换句话说,物业服务收费放开,政府不再定价,由业委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各个小区的业委会准备好了吗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同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但不少小区并未成立业委会,已经成立的,“形式大于内容”的也为数不少。究其原因,除了小区业主没有人愿意牵头,也在于相关法规缺乏对职能部门的介入督促机制。更何况,成立业主大会,谁来担任业主委员会成员也是个问题。而且,真心代表业主讲话,可能会得罪物业服务企业;若有名无实,不负责任,又辜负业主的期待。弄不好,两头为难。多数新建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是由开发商联系的,如果没有矛盾,业主们对物业服务的反响不强烈,得过且过。但物业公司的服务是企业性质的,这决定了物业服务是以营利为目的,有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共性。政府对物业实行指导价,可以让业主们有个谱,也能约束物业企业对物业服务收费的过分要求。政府放开物业服务定价,物业企业很可能变着法子提高企业的身价,提高物业服务的价格。有业主委员会的小区,物业企业在定价问题上可能会有所顾忌,小区没有业主委员会,恐怕难以抵挡物业企业的涨价冲动。避免物业企业任意涨价、变相收费,业主与物业企业之间享有平等的话语权、议价权,需要通过小区业主大会的平台得以实现,而没有成立业主大会,业主要享有法定的权利就成为无本之木。所以,放开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实际上对政府职能部门提出新的要求,把督促、帮助小区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并能正常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限时处理的一项工作,并纳入考核和问责范围。政府对物业服务不定价,基层政府不能因此而轻松,反而应加大业主大会和业主成员工作的引导、指导。事实上,这不仅是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的需要,也是解决小区其他争议所面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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