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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另一种是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
投标人之间的串通,直接的危害性体现在损害招标方及其他投标人的利益。很多行业内存在的情况是,风水轮流转,今天我陪你,帮你中标,明天你陪我,帮我中标。这中间,有的是直接的、现实的物质性利益交换,陪标费多少,很快兑现。而有的,并没有直接体现为金钱,而是相互提供帮助,利益交换不明显。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直接的危险性体现在损害其他投标人的利益。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本不应出现,但实际情况是,并不少见。从动机上看,有的招标人是因为对某个投标人的能力、报价、商誉等十分满意,而项目又必须通过招投标程序,因而,就会告诉中意的投标人招标信息,帮助其中标。还有的,招标人与特定的投标人有利益交换,努力使某个投标人中标,利益均沾。
随着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在一些经济建设项目中,强制实行招投标制度。其本身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倘若当事人通过串通投标的不正当手段排斥他人的正当竞争,就会使招标投标活动丧失其原有功能,进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对于串通投标罪有哪些表现形式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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