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的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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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地的纠纷怎么处理?

1、针对集体土地征地纠纷,如果被征收人对征地方案有意见,应当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经过征地前的告知、听证、征地公告发布及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后公告期内及时提出意见,并要求举行听证,如果经过上述程序救济之后,仍对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如果裁决后仍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针对国有土地的征地纠纷,首先征地机关在征求公众意见的时候,被征收人就应当针对有异议的部分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征地机关作出征收决定发布公告期间,如果对征收决定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仍未能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发布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据征收补偿方案向被征收人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针对上述补偿决定,被征收人仍有权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在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支付一定金额的征地补偿款的情况下,就对其他村民的土地进行开垦行为的,这是属于非常典型的违法行为。土地所有者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不再开垦土地或者支付一定金额的征地补偿款,这是合理的请求。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不支付征地补偿款就开垦荒地违法吗?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关于征地的纠纷怎么处理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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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纠纷是民事纠纷吗
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判断,如果产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是属于个人或者是企业,那么是属于民事纠纷,但如果一方当事人是国家单位,比如土地局,这种情况下属于行政纠纷,因此土地纠纷是民事纠纷吗。这个是不一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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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如何在征地纠纷中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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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是指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成立及其归属和内容的发生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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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等5种四级案由。前述8种类型的矛盾纠纷的第8种即确定为此类案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承包或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丘等农村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等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的合同。相关问题的协调即“物权保护纠纷”与“所有权纠纷”、“用益物权纠纷”、“担保物权纠纷”的协调问题。物权法第三章“物权的保护”所规定的物权请求权或者债权请求权保护方法,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规定的每个物权类型(第案由)项下可能部分或者全部适用,多数可以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但为避免使整个案由体系冗长繁杂,在各第案由下并未一一列出,在适用时可以按照保护的权利种类,分别适用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项下的第案由。如果一个纠纷中同时涉及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中两种以上的物权,或者在物权纠纷案由其他部分找不到可以适用的第案由时,则可以适用“物权保护纠纷”项下的具体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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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4、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二、土地纠纷的概念
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三、土地纠纷特征:
1、主体的多样性,土地所有权的争议一般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使用权的争议则是发生在国家和集体之间、集体和集体之间。也有发生在国家或集体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之间。
2、客体的特定性,一般表现为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所有、由谁来行使问题。
3、争议大都表现为情况复杂、年代久远、查证难度大以及政策性强等特性。
4、土地权属争议有特定的程序。
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
1、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2、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3、用地手续不完备;
4、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5、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6、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7、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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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法。商法商4﹑给予补偿的原则法。商依《婚姻法》
第四十条的规定“……,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的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法。商”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财产时,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补偿,补偿是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的财产不足支付的,从其个人财产中补足法。商法商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法。商由一方的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提出婚姻损害赔偿法。商《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法商
1)重婚的;法商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法商
3)实施家庭暴力的;法商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法。商法商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协议时应同时对债权债务进行分割,不得因离婚而损害他人和国家﹑集体的利益,这不仅是法律的规定,也是道德的要求,每个公民都应自觉遵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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