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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不需要预交申请执行费。但是,法院强制执行仍然需要收取执行费,执行费作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在法院获得可供执行财产后优先从债务人财产中清偿。
1、执行申请费的计算方式:
申请费分别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1.没有执行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50元至500元。
2.执行金额或者价额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超过1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超过5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1%交纳。
申请强制执行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
2、债务清偿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所以法院的执行费、诉讼费、评估费、拍卖手续费等等属于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应当在法院强制执行分配时优先清偿,优先于利息及本金等债务。
民事诉讼一审在立案的阶段,提出诉讼的申请人必须要交诉讼费,如果是家庭经济困难的交不起诉讼费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免,原告不交诉讼费法院按撤诉处理,上诉人不交上诉费会按撤回上诉处理。因此,在诉讼过程当中当事人不交诉讼费,就放弃了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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