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单位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与同一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和依法应当合并计入的时间,实践中对“应当合并计入”部分争议较大,下面分类言之。
1.因用人单位自身变更而改变工作单位,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入
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分立、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自身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原单位工作年限应合并计入。
2.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等而改变用人单位,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入
在行业直属企业间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行业主管部门规定是否合并计算;其他的成建制调动或组织调动等,由各省市自行规定。
3.因其他情形调动而改变用人单位,原单位工作年限不予计入
劳动者因成建制调动、组织调动以外的其他情形调动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视解除由何方提出而确定是否支付经济补偿,故劳动者原单位工作年限一般不能合并计算。
4.非因劳动者原因被安排至新用人单位,原单位工作年限合并计入
前述第二、第三种情形近年已不常见,但实践中出现了新的动向。如用人单位在关联企业、集团企业内部等,以调动、委派等方式安排劳动者到另一个单位工作。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被安排到新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除非原单位已经支付经济补偿。
所以就算是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仲裁的期限有所超出,那么也是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的,但是经济补偿金是根据当事人的工资还有社会的平均年度工资来计算的,一般是没有封顶的,除非当事人的工资太高高出了社会平均工资的三倍,这时候才会有所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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