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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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滨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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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财产分割应逐一列明,明确财产的具体所有权。2、夫妻债务逐一列明,明确哪些是共同的,哪些是个人的。3、抚养费不能简单约定一个额度,确定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标准。关于签订离婚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的问题,我们一起通过下文进行了解。
签订离婚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

一、签订离婚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

1、财产分割应逐一列明

离婚协议中,双方的主要财产应尽可能一一列出,不留空白。如果在离婚协议中列出了一些不方便的财产,也应该明。

除了在离婚协议中逐一列出主要财产外,还应明确财产的具体所有权,哪些财产属于谁,不要简单地表达为“各自的财产”。

2、夫妻债务逐一列明

离婚时,双方应全面梳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制定债权债务清单,明确哪些是共同的,哪些是个人的。

实践中,离婚时分割债权债务最麻烦、最容易留下后患。离婚协议中应明确规定,即使离婚后一方被迫承担夫妻共同债务,也可以根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索。

3、抚养费不能简单约定一个额度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抚养费时,确定每月支付抚养费的标准。首先,我们应该约定一种支付方式,是季度支付、月支付还是年支付?什么时候支付?律师一般建议每年支付,以防止更多的纠缠;再次考虑价格飙升水平因素,每年应按哪个比例增加抚养费;再次考虑抚养费支付的截止日期,考虑18岁仍在学习,没有单独的收入来源;最后,为了避免未来儿童严重疾病和其他紧急情况需要大量消费。

二、如果签了离婚协议,一方可以不去吗?

一方可以签字离婚。也可以起诉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即使对方不签字,也不影响法院判决。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部门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实已经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所以离婚一方是否签字不是起诉的关键,关键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实已经破裂。

三、离婚协议是签了离婚吗?

离婚协议的签订,只能说明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的处理达成一致。,但不能证明离婚。离婚只有在离婚登记后才能证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大陆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

内地居民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

(2)本人结婚证;

(3)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查验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查询有关情况。当事人确实愿意离婚,并就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的,应当当场登记,出具离婚证

四、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首先,应该强调,向民政局申报的离婚协议,只要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没有另外约定,就应该具有最强的效力。既然办理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前产生的离婚协议书当然也具备生效条件。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有关约定,不涉及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约定,以前离婚协议书有详细可操作的具体描述的,应当说该约定有效,对双方都有约束力。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书无关,以前几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最后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离婚协议的签署,可以是当事人私下进行,当然有必要的话,也可以在专业人事的帮助下起草离婚协议书,这样对彼此的权益保护都是有好处的。至于,签订离婚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上文就比较重要的三方面做出了讲解,包括财产分割、债务承担以及子女抚养。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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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书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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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书要注意什么
首先,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男女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院确认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律效力。1、警惕对方利用你离婚心切的心理。建议:在协议中列清各项财产,约定隐瞒财产的法律责任。2、警惕对方隐瞒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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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时,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如果有几份离婚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
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签订分居协议书要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签订分居协议书要注意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写分居协议要注意什么
夫妻双方同意分居并签订分居协议,可以作为分居的证据,有助于日后诉讼时查清分居的事实,因而是有益的。
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要说明在分居期间,夫妻双方不再有义务与其丈夫或妻子同居。
协议中要说明子女有谁抚养,抚养费如何承担以及探望权如何行使?
可以对分居期间的财产进行约定,如无约定或无法达成协议,则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若同意,可以在协议中规定分居期间双方不再互相享有家事代理权(但无法对抗善意
第三人),如果一方违反则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双方若同意,可以约定分居期间因为一方而产生的债务一律视为个人债务(同样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一方如果违反要赔偿另一方的损失。
分居的期限,应以三个月至两年为限,期限届满,如一方当事人依然认为感情无法复合而要求离婚的,可协议离婚或持该协议向离婚。
分居的终止。协议分居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协议而终止,但应当制作终止分居的书面协议,或办理终止分居的公证。
实践中,几乎所有公证处都没有将分居协议明确列入民事协议公证的范围,当事人如果在当地公证处拒绝受理的情况下,可选择找当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或两个邻居,同事见证的方式,或者只要双方同时签字认可即可,而不必公证及见证。
相关知识:什么是分居
分居有两种情况:一是因社会原因造成地理空间上的夫妻两地分居;二是由于感情不好,人为造成分居的。
第一种情况,不能作为感情破裂的依据,
第二种情况,如调解无效,应视为感情破裂。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矛盾激化、离婚不成而形成的分居,往往是坚决要求离婚的一方造成的,因而,不愿离婚的一方认为这是对方在制造离婚条件。不管是双方的自愿分居还是一方的主动分居,首先是因有了感情裂痕,而分居满两年说明夫妻在比较长的时间不堪同居,夫妻关系确实无法挽回,即使一方不愿离婚,但另一方已不愿与之生活,勉强维持对双方都是痛苦的事,如双方感情确实无法挽回,过错方坚持不接受和好的调解,则不能勉强一方不愿维持的婚姻,否则,会违背两人的根本利益。
分床不是分居
对于分居的理解,一般指分床分食分开居住,同居一个住所各在各自房间睡,不过性生活,这种分床,一般不认为是分居。
分居是否要登记,分居协议有用吗
在我国,并不存在登记分居的制度,因而分居不必登记。
签订离婚协议书的需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协议,是指双方均表示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其中,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只有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才能生效。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协议”是附条件的,即以“离婚”为生效条件,若离了婚,协议内容有效;若还没有离婚,条件不成就,协议当然不能生效。
签订离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是否生效,往往是处于离婚边缘的双方当事人关注的问题。通常会出现这种情况,双方离婚协议已达成,双方均签字认可,但在到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处办理离婚手续时,一方反悔,提出了新的要求,这是,另一方是否有权利要求一方必须执行协议内容,或向时,是否一定会按离婚协议判决呢,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如果有几份离婚协议,其效力如何认定?
首先应该强调,在民政局备案的那份离婚协议应具有最强的效力,除非当事人在之后的时间另有约定。既然已办理离婚登记,在民政局登记之前所产生的离婚协议书自然也具备了生效条件。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中涉及到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到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该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若民政局离婚登记中的离婚协议没有涉及,而之前的几份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有矛盾的,以
最后一份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
离婚协议中常见的问题有哪些?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 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男女双方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男女双方无其它财产争议”等。一般情况下,在协议离婚时双方签订的协议,是建立在签订时双方已知对方财产情况下的意思表示,但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匿了房产或存款,但根据这一条款,就极有可能失去了索要胜诉的机会,因此,该条款风险性较大。
3、贷款房屋的约定和处理。
一般而言,只要夫妻双方就房产分割达成离婚协议而变更主贷人,银行一般会同意,并配合办理贷款合同变更手续。但是,有些夫妻贷款周期较长,比如三十年还贷期间,并且每个月还款额较高,比如四千元以上,而变更后的还贷人月工资收入不足贷款金额的二倍,银行一般不会同意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除非当事人另行提供担保人,或采取其他保险措施。因此,夫妻在协议分割房产前要注意银行变更主贷人或减少共同抵押人是否同意。
另外,在办理银行贷款变更手续中,银行一般会严格要求当事人双方到场,一方到场银行会拒绝办理变更手续。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到场,可以委托代理人(包括律师)委托办理变更手续,相关委托书必须办理公证。
如果不涉及银行贷款,当事人到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也要求夫妻双方均到场。因此,离婚协议的签订固然重要,但离婚协议的执行更为重要。离婚后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诚信为本,相互配合。但在很多时候诚信只是一句空话,男女离婚后常常还有怨恨的交融,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现象比比皆是。因此,离婚协议中应该明确一方没有履行义务的惩罚措施,这样,才能促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比如,逾期不支付房屋对价的惩罚办法、不配合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法律后果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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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签订离婚协议书应注意什么
[律师回复] (一)离婚协议书是不是双方自主自愿签订的
这里就是说协议离婚的前提必须是双方自主自愿,不是任何一方或者是他人对夫妻二人以任何非法的手段强迫规定协议内容,协议本身应当是一个双方一致商量达成的书面性材料。
(二)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协议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及抚养费的问题是离婚双方必须关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没有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应当向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抚养费。具体说来,不直接支付抚养费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不超过固定收入的30,具体支付的方式及期限经双方同意即可。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怎么分
在签订离婚协议前,应当将双方的共同财产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分割,并应当在协议的最后列出共同财产清单,以便在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或者其他情况的发生。
(四)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针对夫妻离婚前因生活发展需要产生的共同债权及债务,一般约定为双方平均享有或承担。债权的具体享有方式及债务的清偿责任也是以双方约定的协议内容为准。
(五)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一般情况下,一对夫妻只有一套住房,如果双方解除婚姻后势必会导致一方没有住房,那么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可能会涉及到未取得房屋使用权及所有权的一方提出异议,这就需要双方就住房及临时解决的方案做一个明确的约定。
(六)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离婚协议签订并领取离婚证后,夫妻双方不再共同生活,这就可能会给不与子女生活的一方对孩子的探望造成困扰,因此,为能给离婚后的子女提供一个相对较好的生活环境,那么双方应当在探望权的实行方式及探望时间做约定。
(七)双方当事人的签名(签字或盖章)
(八)离婚协议书制作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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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离婚协议书有哪些注意事项
离婚协议的签订主要是出现在协议离婚当中,一般此时需要注意的问题就包括:1、请专业离婚律师起草。2、财产数额较大时可另行制定《财产分割协议书》。3、载明生效条款和财产方面的违约责任条款、特别声明条款。4、进行公证或双方委托律师见证。5、签好离婚协议书后,可以到法院办理诉前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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