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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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山东省城市拆迁补偿标准,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金额,可以用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相加。有些被拆迁方,还有可能会获得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山东省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山东省城市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1、山东省城市的房屋被拆迁,被拆迁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

《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补偿内容应当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临时安置补偿;

(四)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房屋价值中包括房屋装饰装修价值以及附属于该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2、有些被拆迁方不能获得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并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规定限制事项书面通知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有哪些?

1、房屋征收补偿方案需要包含的内容有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等,此外还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1)房屋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征收目的、签约期限等;

(2)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

(3)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和评估办法;

(4)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单套建筑面积、套数,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认定;

(5)过渡方式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标准;

(6)补助和奖励等。

2、房屋征收事项符合法定条件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自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三日内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发布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采取谈判方式怎么处理拆迁纠纷?

1、拆迁纠纷可以在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谈判处理纠纷。

在进行房屋拆迁谈判时需要找准合理的定位、善于分析和判断并抓住拆迁人心理进行谈判,那么双方在进行拆迁谈判时也是需要将拆迁的具体费用以及拆迁的方案确定下来,同时双方也是需要签订拆迁协议,如果在协议履行的过程中有任何违规行为也是可以立即解除合同

2、房屋拆迁补偿谈判的技巧:

(1)找准目标,合理定位

这是谈判的最基础工作,恰又是难度最大的一件事,要求过高,脱离实际,必将适得其反;要求过低,担心吃亏。

对于一些复杂的,如面积争议、住改商价值认定、违章建筑等问题尽量作出对自己有利的认识追求更大利益,适当时候再让步靠笼。

(2)谈判中要善于倾听、分析和判断。

高明谈判者不仅善于倾听,还善于在不显山露水的情形下,启发对方多多地说。详细地说。最好把他们要说的话、想说的话尽量地都说出来。在对方说的时候,不要打断对方,不要怕冷场。在对方有一种言多有失的警觉时,要尽力地谆谆善诱。还要尽量判断出对方真实意图和水份。然后根据自己方面的原则立场,拿出一套应对的谋略。同时,还要随着对方策略的转换而转换,或者是设法把对方思路引向自己的策略中来。

(3)抓住拆迁人心理谈判

拆迁人尤其是商业开发的拆迁,他们希望被拆迁人早日拆迁,不愿作过多纠缠,通常在非原则性问题上,还是愿意让步,所以灵活掌握谈判中让步和坚持的火候。就像琴弦一样,松了弹不成曲子,紧了就会拉断。有些被拆迁人提出不满足要求就是不拆,一拖再拖,非要逼拆迁人动用政府力量达到拆迁目的,搞的双方都付出代价。

(4)抓住拆迁人弱点谈判

拆迁人有时自己都不知错在何处,如主体不符、许可证不合法、评估程序违法等,其惧怕一旦败诉,整个拆迁损失极大,于是,在点出它破绽与弱点时,往往会使谈判利益增大。

山东地区的各被拆迁方,最终可以获得的补偿数额,需要结合山东省城市拆迁补偿标准确定。该标准在制定后,一般会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公布。通过上述文章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的问题,如果您对此还有疑问,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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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rn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rn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rn  注:rn  
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rn  
2、如果拆迁房屋属住宅房屋,则公式第四项赔偿费为0;rn  
3、被拆迁人获得补偿,表明该房屋由其自用。rn  
(三)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rn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6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rn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十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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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统一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我厅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了《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附: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具备的条件
1、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2、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提供了周转房的。
二、申请
拆迁人认为需要实施强制拆迁的,应当写出申请,说明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三、审查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申请内容和要求进行审查:
1、核对裁决内容和时限;
2、核实补偿安置情况;
3、现场核实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四、批准
具备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城市人民政府,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五、强制拆迁工作准备
l、根据政府要求,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
2、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3、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在现场配合执行;
4、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5、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六、建档
强制拆迁工作完成后,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将全过程资料(原件)归档备查。
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贵州省建设厅文件
黔建房通[2003]112号
关于印发《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房管局(建设局):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统一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我厅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了《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附: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贵州省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程序
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规范城市房屋行政强制拆迁行为,根据《贵州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制定本程序。
一、实施行政强制拆迁应具备的条件
1、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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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请
拆迁人认为需要实施强制拆迁的,应当写出申请,说明理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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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对裁决内容和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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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现场核实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四、批准
具备强制拆迁条件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呈文上报城市人民政府,经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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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要求,通知有关部门做好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
2、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申请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3、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在现场配合执行;
4、通知有关单位、部门、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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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附属物是指与房屋主体建筑有关的附属建筑或构筑物。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控制人口密度的原则,在规定的拆迁范围内进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下同)。
本办法所称城市房屋拆迁单位(以下简称房屋拆迁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接受拆迁人委托,对被拆迁人进行拆迁动员,组织签订和实施补偿安置合同,组织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单位。
第四条拆迁应当遵循先补偿和安置后拆迁的原则。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的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对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拆迁管理
第七条需要拆迁房屋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
(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拆迁方案的内容包括:拆迁范围、拆迁的实施步骤、被拆迁人的总户数、对被拆迁人的安置方案、估算的各项补助费用、从事拆迁的开始时间和结束时间。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经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实施房屋拆迁,不得超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拆迁期限。
拆迁人与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后,必须在30日内向房屋产权管理部门申请注销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若被拆迁人以产权调换方式得到偿还的房屋,拆迁人应在90日内为被拆迁房屋产权人的产权调换房屋办好《房屋所有权证》。现房从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计算,期房从竣工交付之日起计算。
因房屋拆迁涉及变更土地使用权的,应当在拆迁前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因房屋拆迁涉及变更国有资产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八条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
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是持有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房屋拆迁单位。被委托的拆迁单位必须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被拆迁人签订合同,并不得转让拆迁业务。
实施自行拆迁房屋的单位,拆迁人必须报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接受拆迁委托或者指定拆迁单位。
第九条拆除房屋的,必须由具有爆破与拆除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进行拆除。拆除前,必须拟定拆除施工和采取安全措施的方案,并到当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房屋拆迁单位必须服从当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拆迁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一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及时将拆迁人、拆迁项目、拆迁范围、拆迁工作程序、拆迁期限和其他相关事项,以公告形式公布。
拆迁人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在房屋拆迁之前,向被拆迁人做好有关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拆迁许可证》内容发生变更时,应按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重新申报。
第十二条房屋拆迁公告公布后,对被拆迁房屋存在权属争议的,被拆迁人可以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县级以上房屋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由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处理;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拆迁人提供的有关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和材料,必须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材料。
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三条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规定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用书面形式签订补偿、安置合同。其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
(二)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房屋的质量、功能、环境、面积、地点和层次;
(三)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四)违约责任与纠纷解决办法;
(五)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转让时,尚未完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应当经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原拆迁协议载明的有关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给项目受让人。项目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拆迁人,并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告。
转让建设项目,转让人、受让人双方应当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经协商达不成有关补偿、安置协议的,均可向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
裁决部门应当自受理裁决申请之日起30日内做出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裁决书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补偿安置或者提供了周转过渡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六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拆迁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第十七条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特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八条强制拆迁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协助执行;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执行机关应当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及基层组织的协助人员签名或盖章。强制拆迁时,应通知被执行人到场,如果被执行人拒绝到场的,强制拆迁照常进行;被搬出的财物,由执行机关派人运至指定场所,送交被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机关将财物送交被执行人前,应当妥善保管财物,保管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十九条为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可对拆迁人用于拆迁补偿安置的资金、产权调换偿还的房屋进行监管,具体办法由市、县(特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章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拆迁公告公布后,被拆迁人对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改造、拆建、装修的,不予补偿。
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安置。
第二十一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
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进行评估。
第二十二条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房屋,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应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结构和成新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照同等地段商品房市场价格结合结构和成新结算。
以上经过结算后应补给被拆迁人的费用,均由房屋所有权人受益;应当由被拆迁人支付的费用,由房屋所有权人支付。
第二十三条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房屋,其计划、规划、建设等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并经验收合格。
第二十四条对以产权调换的方式从区位好的地段迁到区位差的地段的,可适当增加产权调换房屋的面积或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市、县(特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五条对以产权调换的方式将非住宅改为住宅安置的,应按各自的房屋市场价值进行补差结算,具体标准由市、县(特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二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只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补偿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原租赁合同应当作相应修改,公有非住宅房屋租金由双方按市场租金议定,公有住宅房屋租金由政府定价。
第二十七条市政工程建设和公共建筑工程建设拆迁范围内需要拆迁住宅房屋和非住宅房屋的,实行货币补偿或异地产权调换。
第二十八条对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拆迁。
拆除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给予补偿。
第二十九条以产权调换方式偿还的房屋不能随即解决的,拆迁人应提供周转过渡房给被拆迁人,或者征得被拆迁人同意后由其自行临时过渡,过渡期限应当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但自行过渡期不得超过两年。
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由拆迁人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适当补助费。
第三十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搬家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标准:拆迁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10元计算;拆迁非住宅房屋的,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20元计算。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可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
第三十一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拆迁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10元计算;拆迁非住宅房屋,按被拆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20元计算。市、县(特区)人民政府可在此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数额。
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二条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遵守过渡期限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而不腾退周转房。
第三十三条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增加标准为:逾期不满半年的增加25%;逾期满半年不足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满一年不足二年的增加75%;逾期二年不足三年的增加100%;逾期三年以上的,拆迁人必须采取措施予以安置,不予安置的,在原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基础上增加500%。?由于拆迁人的责任,导致由拆迁人提供周转过渡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从逾期之月起按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四条拆除未到规划管理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办理房屋及土地用途变更登记,擅自将住宅房屋改为非住宅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第四章罚则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六条拆迁人违反本办法,造成被拆迁人经济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应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并全额就地缴入国库。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拒绝、阻碍房屋拆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拆迁村民住宅时,应按照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进行安置。村民修建住宅的用地限额及具体标准,按照《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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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征地的标准
现在老百姓的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这其中就少不了国家制定一个好的政策方针,法律相关机构的执行和维护。就在山西省有大量的土地资源被用作道路建设,这时就需要土地征用。那么关于山西省运城市万荣征地的标准是怎样的呢?请看下面小编为大家带来的万荣征地的标准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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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我家的房屋面临拆迁,但是我不知道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所以我想要了解一下江苏省盐城市房子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三十三条 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以上就是江苏省盐城市房子拆迁补偿标准,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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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浙江这边生活,想了解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是如何规定的,请相关专业人士帮我解答一下这个问题。
[律师回复] 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二十九条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
拆迁补偿、安置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有权选择具体补偿形式。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拆迁范围公布后新建、改建、扩建的附属物不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拆迁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必须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一条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的面积,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第三十二条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确定。评估应当采用市场比较法,不具备市场比较法评估条件评估非住宅房屋价格的,可以采用其他评估方法,并在评估报告中说明原因。
房地产评估机构在确定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前,应当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本条以及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评估所需费用由拆迁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采用市场比较法评估被拆迁房屋价格的,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该房屋具体区位、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等因素评估确定。
评估比准价格由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交易价从高原则从类似房地产中选取三个以上可比实例,进行交易情况、交易日期、区域因素和个别因素修正后确定。
被拆迁房屋属于非成套住宅的,应当根据前款规定选取普通成套住宅作为可比实例。
房管部门应当按月向社会公布本地房产交易信息。
第三十四条房地产评估机构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共同选定;不能共同选定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从报名的具备相应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确定。参加随机确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在随机确定房地产评估机构之日起三日前在拆迁范围内公告房地产评估机构随机确定的时间和地点。
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实行公示制。
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将被拆迁人的姓名、被拆迁房屋的门牌号、评估因素、评估依据、评估价格等主要情况在拆迁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房地产评估机构作出解释。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自接到解释要求之日起三日内予以解释。
第三十六条房地产评估机构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家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地产市场价格评估。
第三十七条按照本章规定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后,其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不再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被拆迁人依法享有使用权的土地,其面积超过被拆迁房屋按标准容积率占有的土地面积的,超过部分的土地按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予以补偿。
第三十八条被拆迁地段用于同类商品房建设的,被拆迁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第三十九条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结算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
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价格,由同一家房地产评估机构选择同一评估时点,采用相同的方法、标准评估确定。
第四十条选择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小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
安置用房应当符合设计规范要求;属于新建商品房的,交付前应当经验收合格。
第四十一条被拆迁人属于低收入家庭,其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小于三十六平方米(在同一城市规划区内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合并计算),并实行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提供建筑面积不小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成套住宅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互不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市、县人民政府可以规定高于三十六平方米的按户最低安置面积。
前款所称低收入家庭的具体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每户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时被拆迁人的户籍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为依据确定。
第四十二条拆迁房管部门直管住宅公房或者单位自管住宅公房的(包括非成套住宅),房屋承租人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购房的权利。房屋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购房后,拆迁人应当对其按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
房屋承租人未按房改政策购房,也未与被拆迁人达成解除租赁关系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方式。安置用房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
第四十三条拆迁落实私房政策换约续租的住宅用房的,拆迁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对房屋承租人的安置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十四条拆迁房管部门代管的房屋,代管房屋有使用人的,应当实行产权调换;代管房屋无使用人的,由代管人选择补偿安置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用房仍由房管部门代管;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由代管人专户存入银行。
第四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认定房屋用途以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作为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未明确用途的,由产权登记部门依照职权或者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调查确认。
房屋所有人要求改变原登记用途的,可以在其房屋被列入拆迁范围前,持有关文件向产权登记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六条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已改变房屋用途并以改变后的用途延续使用的,根据房屋所有人的申请,按改变后的用途认定,由产权登记部门变更登记;其中改为商业用房的,应当持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
1990年4月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未经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同意改变房屋用途的,其房屋用途的认定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改变房屋用途,按规定应当交纳土地收益金的,房屋所有人应当在变更登记前依法补交土地收益金。
第四十七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其中,将拆迁地块上建设的高层房屋作为产权调换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将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安置完毕。
过渡期间的周转用房可以由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也可以由拆迁人提供。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权选择具体过渡方式,拆迁人不得强迫或者拒绝。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在得到安置用房的四个月内腾退周转用房。
第四十八条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其搬迁之月起到被安置后的四个月内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当地租赁与被拆迁房屋相当面积、地段的住宅用房所需费用的平均价格确定,但每户每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得低于保障其基本居住条件所需费用。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拆迁人提供周转用房的,周转用房应当与被拆迁房屋的居住条件相当,并能够满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基本居住条件,拆迁人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拆迁人超过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周转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规定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因延期使用安置用房的损失。
第四十九条拆迁人应当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搬家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每户不低于六百元,具体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每年公布一次。
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从拆迁人提供的临时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第五十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的经济损失以及搬迁、安装、过渡等费用,由拆迁人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补助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一条拆除产权属于学校、医院、敬老院、福利院、幼儿园、居委会等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以上就是对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问题的解答。
你们好,请问山东省淄博市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是什么呢?我一个朋友申请拆迁补偿需要了解一下,谢谢解答
[律师回复]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异地安置。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回迁安置。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附:目前我国各大城市在拆迁补偿上都有设定人均最低面积,如上海人均最低面积为22㎡,所以拆迁安置。      
3、结合型补偿 :顾名思义,这种补偿方式就是指既给货币补偿又给产权置换。  
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与其他诸多客观因素,导致房价和地价的虚高,因此造成了诸多不能够单单用货币补偿或者产权置换解决的问题,所以就出现了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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