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拆迁补偿公示一般几天?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对拆迁补偿方案公告的期限是没有作出规定 的,征收部门作出征收决定后,应该及时公告。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 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 少于30日。
第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 及时公布。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 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 改方案。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 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 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市、县 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 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市、县 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 讼。
二、房屋拆迁补偿流程是怎样的
1、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拆迁范围后,通知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政府机关。
2、区、县政府机关通知房屋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控制居民常住户口的迁入,停止办理居民常住户口分户手续;房管部门和房屋经营单位停止办理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分割、赠予、分户等手续;被拆迁单位停止建筑物、构作物的改建、扩建和装修等工程;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停止核发营业执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暂停办理的期限为12个月,需要延长的,应向拆迁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个月,如需超过6个月的,须经市房地产管理局批准。
3、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4、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5、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就拆迁事项的权利义务,如补偿形式、金额、应安置人口、应安置面积、安置地点、层次、搬迁过渡形式、期限、违约责任等作明确规定。拆迁期限自公告之曰起计算,不超过1年。
三、拆迁补偿方式有哪些
1、货币补偿
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
(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上述三种价格都是拆迁补偿的法定依据,但用途各有不同,在不同情形下分别适用。
2、产权置换
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
(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拆迁补偿公示具体公示天数在法律条款中并未明确规定,但公示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 少于30日。针对上文对拆迁补偿公示一般几天的解答,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