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林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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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农村林地征收补偿标准,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可以用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助费、安置费等的费用相加。当然不同的被征收方可以获得的补偿项目可能会存在差异。
农村林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一、农村林地征收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农村林地被征收,被征收方可能会获得几十万元的补偿金。具体的补偿数额可以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相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二、村干部私自挪用征地补偿款,应该怎么维权?

1、村干部侵占挪用征地补偿款的,村民可以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反映情况,也可以向检察机关举报。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2、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分配对象

(1)实行统一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放弃统一安置,实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被征地农民;实行平均分配,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

(2)已经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土地股份合作制组织的全体股东。

(3)农村土地没有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仍然实行统一经营的,其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全体成员。

(4)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果园等土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

(5)征收、征用集体经济组织的机动地,可以分配的土地补偿费分配对象为该集体经济组织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人口。

三、村里征地补偿的标准哪里能看?

1、在当地国土资源局的官网或全国征地信息共享平台可以查看农村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土地时应当发布征地公告,由征地公告载明征地补偿标准和依据。村民可以直接查看本村张贴的征地公告查询征地标准,或到所在地的政府官方网站进行查询。

2、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不管是林地,还是其他类型的土地,都是有可能会被征收的。通常情形下,征收方会按照土地原本的用途,确定需要向被征收方支付的补偿金数额。若是对农村林地征收补偿标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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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襄樊政发〔2005〕21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三日
  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市区经济建设用地,加快襄樊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收土地是国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及实施城镇规划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将农民(含近郊居民,以下统称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含近郊居委会,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凡在襄樊市市区(含襄城区、樊城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从事非农业建设的,适用本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按照和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国家确定的公路、铁路交通建设项目,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建设项目等重点线性工程以及机场、港口等重要基础设施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征收土地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征收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城市近期规划建设布局,实行集中成片征收,成片开发建设。
  经和省政府批准的重要基础设施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先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再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手续。
  
第二章征地补偿费标准
  
第六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应依法向被征地单位支付征地补偿费。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第七条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采取区片综合价,即综合考虑地类、产值、人均耕地数量、区位、农用地等级、土地供求关系、经济发展水平及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将市区土地划分五个等级,制定各等级区片综合价(见附件一)。
  
第八条根据省政府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鄂政发200511号)中确定的市区统一最低年产值标准和市统计局、市物价局、市国土资源局定点调查的耕地三年平均年产值,市区一级、二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确定为1700元亩(蔬菜基地22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四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400元亩(蔬菜基地1600元亩,旱地、水田1200元亩),五级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为1200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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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安置补助费。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确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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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青苗补偿费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产值的1倍计算;
  
(五)青苗、附着物补偿费及附属物、构筑物补偿的具体标准见附件
二、三。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施工堆放器材、地质勘察和输油、输气、通讯电缆等地下管线工程开挖需要临时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由临时土地使用者与村组签订临时用地合同,约定土地用途,报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不超过二年,每年补偿标准按所处地段耕地平均年产值计算。使用土地期满后,土地使用者应按合同约定恢复土地原状。
  
第三章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
  第十二条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是各级政府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要因地制宜,拓宽渠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安置,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长远生计。
  第十三条有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通过兴办企业和发展第三产业,统一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用地单位需要用工的,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通过上述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安置单位。
  第十四条被征地农民自谋职业的,应提出申请,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不需要统一安置、由个人自谋职业的协议,安置补助费可以全额发放给被安置人。
  第十五条耕地资源和土地后备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可优先考虑进行农业安置,通过调整利用农村集体机动地、承包农户自愿交回的承包地、承包地流转和土地开发整理增加的耕地,使被征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以调地方式安置人员的,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将城市规划区内采取货币安置、重新择业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市就业体系,逐步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乡(镇、办事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引导其向非农产业转移就业。
  第十七条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建设项目用地,在农户自愿的前提下,可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用地单位协商,以征地补偿安置费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股的方式获取收益。
  第十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积极引导被征地农民,将所得的征地补偿费用于参加社会保险。
  第十九条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村为单位,土地全部被征收;或以组为单位,土地大部分被征收,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民政、国土资源部门和区政府(管委会)、乡(镇、办事处)政府核实,报市政府批准,将农民身份转变为城市居民身份,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体系。经民政部门审查,符合低保条件的,依照法律规定发给最低生活保障费。
  第二十条市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后人均耕地在0.1亩以下的,市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预留50亩左右的土地,给村集体兴办企业,安排生产生活。留用土地必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手续,依据城市规划安排使用,不得转让,不得用于房地产开发。
  第二十一条市区内确实无法为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各级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移民安置。
  
第四章征地补偿费的支付、分配和监管
  第二十二条征地补偿费自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用地单位全部支付给国土资源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按征地协议约定的时间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逾期不支付征地补偿费的,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以下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
  
(一)过去征地较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征地补偿费发展村办企业,已经安排一部分被征地农民就业、对年龄较大的村民统一发放生活费,原由集体统一上交“三提五统”费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可将在本办法施行后取得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留在村集体,统一安排使用;
  
(二)能够通过调整承包土地解决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补偿费的3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的30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余部分和安置补助费通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确定分配办法;
  
(三)集体经济组织既无力安置被征地农民就业又不能调整土地,采取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安置被征地农民的,除发给安置补助费外,还应将土地补偿费的70、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放安置补助费之前,应综合考虑年龄、职业、户口等因素,对发放对象、方式、范围进行严格界定,制定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国土资源部门、乡(镇、办事处)备案;
  
(四)留在村集体的征地补偿费,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应专款专用,专门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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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按区位条件增加的补偿费应全部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安置;
  
(六)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费根据补偿登记支付给所有者。
  第二十四条征地补偿费用实行专户储存,其使用管理办法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集体表决确定,收支情况每半年张榜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并上报国土资源、财政、农经、监察部门和乡(镇、办事处)备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提出质询,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五条坚持公开、公正原则,强化征地补偿费用的监管。各级政府要组织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农经、民政等部门对征地补偿费的落实、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征地补偿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侵占和挪用征地补偿费,不得以征地补偿费偿还集体经济组织债务、上交税款和发放工资等。
  
第五章征地程序及有关税费
  第二十六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第二十七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附属物、构筑物的产权人共同确认。
  第二十八条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2号令)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第二十九条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市政府在被征地范围内发布公告,被征地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有效证明材料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征收农民承包的土地,其征地方案经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应及时将征地批准文件及征收土地的乡(镇、办事处)、村组、户名、面积、位置等相关资料抄送给同级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由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或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解除或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第三十条国土资源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办事处)、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委托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单位应按经批准的征地方案的规定,按时移交土地。
  第三十二条征收耕地的,用地单位应负责开垦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单位按照土地补偿费的1-2倍交纳耕地开垦费,并依法交纳耕地占用税。占用菜地的,还应按10000元亩的标准,交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用于蔬菜基地的建设。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做好征地协调工作,确保国家建设顺利进行。对无理阻挠征收土地和拒交被征收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四条、挪用、截留、克扣被征地单位征地补偿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由行政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乡(镇、办事处)、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按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土地补偿费用及缴纳有关税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鱼梁洲、月亮湾及汉江、小清河堤防以内的国有滩涂地使用权已收回的,按签订的协议执行;本办法施行后收回的种有农作物和树木的国有滩涂地,只支付青苗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按附件二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县(市)和襄阳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域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襄樊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襄樊市市区土地征用补偿安置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襄政发199629号)文件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施行以前经批准的征地项目,按已签订的征地协议执行。
  附件
一:
  襄樊市市区征地补偿安置费标准
  单位:元亩
  地段划分
  年产值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
  按区位条件增加补偿费
  地段综合补偿标准
  土地
  级别
  范围
  蔬菜基地
  水田旱地
  菜地(8-10倍)
  水田、旱地(8-10倍)
  有收益非耕地(5倍)
  菜地(8-15倍)
  水田、旱地(8-15倍)
  有收益非耕地(5倍)
  菜地
  水田、旱地
  有收益
  非耕地
  一级
  襄城檀溪村、樊城七桥村、施营村、乔营村、洪沟村小清河以西、高新开发区园林苗圃场范围内建设用地预留区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25000
  60200-80000
  44200-55000
  37000
  二级
  襄城营盘村环山路以北、观音阁村岘山立交桥以北、东门外庞公路、建锦路两旁及樊城洪沟村小清河以东、贾洼村、王寨村范围内建设用地预留区
  2200
  1200
  17600-22000
  9600-12000
  6000
  17600-33000
  9600-18000
  6000
  18000
  53200-73000
  37200-48000
  30000
  
  襄城营盘村环山路以南、麒麟村、贾洲村、东门外庞公路南、观音阁村岘山立交桥以南至水洼村建设用地预留区、邓城大道两旁建设用地预留区、黄家村建设用地预留区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12000
  37600-52000
  31200-42000
  24000
  四级
  隆中风景区、火电厂周围建设用地预留区、花栎木店村;柿铺办事处所属各村建设用地预留区、衡庄村和高新区黄家村、余岗村、邓城村地段以外部分、蔡庄、陆寨、原汽车产业开发区建设用地预留区
  1600
  1200
  12800-16000
  9600-12000
  6000
  12800-24000
  9600-18000
  6000
  6000
  31600-46000
  25200-36000
  18000
  五级
  尹集、卧龙、欧庙、竹条、牛首、太平店镇集镇建设用地预留区。
  1200
  9600-12000
  6000
  9600-18000
  6000
  19200-30000
  120009
  附件
二:
  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标准明细表
  类别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青苗费蔬菜基地亩
一、二级地段2200鱼塘、藕塘
  
三、四级地段1600参照此标准
  水田旱地亩1200鱼梁洲、月亮湾及汉江、小清河堤防内种有农作物的青苗补偿费按此标准执行
  成片苗圃亩2500-3000
  树木补偿费
  果树
  挂果树80
  未挂果树20
  果树栽培密度应符合栽培技术规范
  其它
  树株直径2-95-10直径10-1920-30直径20以上40-50
  附件
三:
  附属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元)备注
  棚子230砖墙棚子
  猪圈210-20有水泥地坪带棚子(含围墙)
  厕所个100
  鸡笼个20
  压水井口300-400河地水井300,岗地水井400
  灶台个50-100单灶50,双灶以上100
  土围墙5元、石头围墙10元
  围墙25-20、单砖12元、挂斗15元、
  双砖20元
  贮水池化粪池330砖混砌筑水池
  蔬菜大棚28
  有架有膜4有架无膜
  道路2
  沙石路202
  沥青路402
  水泥路502
  硬化水渠330
  坟墓座土坟200砖坟500
  岗地机井20000-30000
  机井座河地机井15000-20000
  长期不用3000-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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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2、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的各设区市政府制定。3、林木补偿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物价、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4、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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