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不动产履行债务,不合适。
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履行债务的内容前提应该是要合法,而且可约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不能约定以不动产物权直接抵付给债权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二、债务人是否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
债务人可以与第三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债务,这是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实质上增加了新的债务人,且加入债务的第三人与原债务人通常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增强了偿债能力。
一般而言,债务加入对保障债权人的利益是有利的。因此,债务加入不需要债权人同意,只需债权人不明确表示反对即可。
第三人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是构成债务加入的基本要件。债务加入自第三人作出愿意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时成立。
通常,债务加入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第三人出具承诺书,另一种是第三人与债务人、第三人与债权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合同(协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
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
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债务。
三、债务人转让房产的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债务人转让房产债权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视情况而定。如果满足以下条件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前存在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务人对其财产或者财产权益进行了不合理的处分;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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