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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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问题带来帮助。
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一、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中,如果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就认定上述人员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认定交通肇事罪构成共同犯罪,如果上述人员没有指使肇事者逃逸的,则就不会构成共犯。

刑法》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二、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是如何的

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如下:

1、犯罪主体: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犯罪客体: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

3、犯罪的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这种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后果而言。

行为人在违反规章制度上有可能是明知的,如酒后开车、超载超速等,但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遇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

4、犯罪的客观方面

: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查看了上面文章的内容,相信已经已经对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如何认定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实践中我们遇到法律方面的问题时,需要沉着冷静的面对并解决,必要时可以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阅读完上文内容如果还没有解答您的问题,您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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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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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对共同犯罪所下的定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共同实施的犯罪”等等。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过失共同犯罪,刑法理论界也普遍不承认之。
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三)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认识因素上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要明知他们的共同危害社会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意志因素来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车辆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
一般共同犯罪要求是当事人都是出于故意,但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讲本身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很多人就自然而然的认为交通肇事罪不会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但其实,在交通肇事罪当中可能出现指示驾驶者逃逸的情况,对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当然我国司法解释中也对这一情况作出了单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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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认定交通肇事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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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三)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认识因素上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要明知他们的共同危害社会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意志因素来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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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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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怎么认定,怎么认定交通肇事逃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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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认定交通肇事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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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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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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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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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 条第2 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即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的共犯。
学术界对此条规定的共犯问题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观点:有的认为交通肇事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指使肇事人逃逸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同时指使人对肇事人原先的肇事行为缺乏联络,将其以共犯论处有违共同犯罪的理论。有的认为:不可否认,交通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是过失的,对肇事行为不存在按照共犯处罚的问题,但是,鉴于《刑法》第133 条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事人和其他指使人具有共同故意,且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观点认为:在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仅只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交通肇事后逃逸”仅仅是一个量刑情节,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交通肇事后逃逸”除了具有量刑意义外,还被赋予了定罪的情节。按照《解释》的理解,交通肇事罪并不完全是一个过失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具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性质,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11]行为人之间行为虽然有分工,但都是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从犯罪的主观要件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即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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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请问一下专业人士,朋友和他女朋友开车出去吃饭,在回家的路上他不小心撞到人了,他女朋友想下车看一下情况,但是他不肯让她下车,后来两人就开车走了,想知道我国交通肇事罪共犯是如何认定的呢?
[律师回复] 关于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1、我国现行刑法对共同犯罪及共同过失犯罪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定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该条款揭示了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的三个要件:
  
(1)二人以上,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者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3)共同的犯罪故意。从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构成共同犯罪必须二人以上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同时,尽管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在国外是个颇有争论的问题,在我国国内也有不同意见,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还是规定了,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这就明确把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排除在共同犯罪之外。因为共同犯罪的特点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因而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并且在共同过失犯罪中,不存在主犯、从犯、教唆犯的区分,只存在过失责任大小的差别,因而也不需要对他们以共同犯罪论处,而只根据各人的过失犯罪情况分别负刑事责任就可以了。
  
2、交通肇事罪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现行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统一。
  根据我国刑法,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其中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即其犯罪的故意或者过失,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交通肇事罪的规定,未明确规定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而根据我国刑法理论界关于交通肇事罪主观方面的通说,认为只能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即肇事人对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应当预见,由于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虽然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这里过失是指肇事人对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至于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本身,则可能是明知故犯。
  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车辆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从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上看,是二人以上,上述人员与肇事者都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共同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他们共同实行了“逃逸”行为。也就是说,在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上述人员唆使、帮助肇事者逃离事故现场,肇事者在上述人员的唆使、帮助下客观上实施了“逃逸”行为。并且他们的共同逃逸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结果。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从共同犯罪的主观方面来看,上述人员与肇事者明知已经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上述人员仍唆使、帮助肇事者“逃逸”,主观上是故意的;肇事者在上述人员的唆使、帮助下对“逃逸”行为主观上也是故意的,即他们对“共同逃逸”行为主观上都是故意的。但能否因此就认为他们的 “逃逸”行为就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同犯罪呢?其实刚才分析的车辆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与肇事者的主观故意仅是对“逃逸”行为而言的,但从前文第(一)点已可得知,“逃逸”行为仅仅是交通肇事罪的一个量刑情节,而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节。换句话说,交通肇事的“逃逸”行为仅对本罪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行为人对“逃逸”行为的共同故意,是重大交通事故发生以后,行为人为了自己或他人逃避法律追究的故意,仅以行为人对“逃逸” 行为的共同故意,就认为他们是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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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是否吊销驾驶证,交通肇事罪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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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交通肇事罪的共犯是什么,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认定交通肇事罪共犯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是两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这是我国刑法第23条第一款对共同犯罪所下的定义。我国刑法理论界也普遍认为“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二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共同实施的犯罪”等等。我国刑法没有规定过失共同犯罪,刑法理论界也普遍不承认之。 怎样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共犯 (一)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这是成立共同犯罪的前提条件,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二)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必须实施了共同犯罪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彼此联系,互相配合,他们与犯罪结果之间都存在因果关系。 (三)从犯罪的主观要件上看,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谓共同的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经过意思联络,明知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实施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就认识因素上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认识到,不是自己一个人在实施犯罪,而是在他人的配合下共同实施犯罪,并且要明知他们的共同危害社会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就意志因素来讲,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是希望或放任危害社会结果的发生。 从表面上看,交通肇事后,车辆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救助而死亡的行为,似乎符合共同犯罪的条件。 一般共同犯罪要求是当事人都是出于故意,但对于交通肇事罪来讲本身属于过失犯罪,因此很多人就自然而然的认为交通肇事罪不会存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但其实,在交通肇事罪当中可能出现指示驾驶者逃逸的情况,对此,就有可能被认定为共犯,当然我国司法解释中也对这一情况作出了单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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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方法是什么
共同犯罪是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实施的犯罪和二人基于共同故意而共同实施的犯罪等。在交通肇事案件中,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单位主管、机动车所有人、承包人、乘车人等)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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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您好,我跟朋友开车出去吃饭,他开的车,结果撞人了,我想要下去看看伤者,可是朋友硬不让,就开着车跑了,请问我是共犯吗?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5 条第2 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这里的共犯即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的共犯。
  学术界对此条规定的共犯问题争议较大,主要有以下观点:有的认为交通肇事在主观上是过失的,而指使肇事人逃逸在主观上是故意的,同时指使人对肇事人原先的肇事行为缺乏联络,将其以共犯论处有违共同犯罪的理论。有的认为:不可否认,交通肇事引发的交通事故是过失的,对肇事行为不存在按照共犯处罚的问题,但是,鉴于《刑法》第133 条将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为规定为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的情节,而且在肇事后逃逸的问题上,肇事人和其他指使人具有共同故意,且逃逸行为与被害人死亡具有因果关系,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还有观点认为:在现行刑法中,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成立交通肇事罪,仅只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结果,而“交通肇事后逃逸”仅仅是一个量刑情节,而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中,“交通肇事后逃逸”除了具有量刑意义外,还被赋予了定罪的情节。按照《解释》的理解,交通肇事罪并不完全是一个过失犯罪,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是故意犯罪。
我国《刑法》第25 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从犯罪主体上看,行为人必须是二人以上并且各共同犯罪人必须都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从犯罪的客观要件上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包括犯罪中具有重合性质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具有相互配合、相互补充的性质,各共犯人的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11]行为人之间行为虽然有分工,但都是指向同一个犯罪事实。从犯罪的主观要件看,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都明知共同犯罪行为的内容、社会意义与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故意要求共同犯罪人主观上有意思联络,即各共同犯罪人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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