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劳动者、用人单位、人社局在各自权利义务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应就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举证,可就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违法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或不应视同工伤;人社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伤认定决定合法,包括职权、程序、实体、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证据、依据;另外,人社局有调查核实责任。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社局都完成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应当对各方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2、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举证能力较弱。
不能过度苛求其承担过重的证明责任,劳动者举证达到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最低证明要求即可。
职员若是认为自己的伤情属于工伤,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提出此申请的时候,需要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部门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也需要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的材料。
二、工伤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工伤认定的赔偿时效是一年,工伤认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认定的结果包括四种情况,分别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还可以是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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