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行政诉讼被法院受理后,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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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工伤行政诉讼被法院受理后,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工伤行政诉讼被法院受理后,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一、工伤行政诉讼被法院受理后,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1、工伤行政诉讼举证责任具有特殊性,劳动者、用人单位、人社局在各自权利义务范围内承担举证责任。

劳动者应就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举证,可就人社局工伤认定决定违法提供证据;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证据证明不属于工伤或不应视同工伤;人社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工伤认定决定合法,包括职权、程序、实体、法律适用等方面的证据、依据;另外,人社局有调查核实责任。在劳动者、用人单位和人社局都完成举证责任的前提下,应当对各方所举证据综合认定。

2、工伤认定中,劳动者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举证能力较弱。

不能过度苛求其承担过重的证明责任,劳动者举证达到清楚而有说服力的最低证明要求即可。

职员若是认为自己的伤情属于工伤,需要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申请。提出此申请的时候,需要向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部门提交劳动合同等证明劳动关系确实存在的证据,也需要提交医疗诊断证明、或者是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等的材料。

二、工伤认定由哪个部门负责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具体的说,应当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情况下,由该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2、依规定应向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根据属地原则应向用人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3、工伤认定应当由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在现阶段,各地统筹地区不是按统一的行政级别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定的。这一点必须明确。根据有关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需说明的是,直辖市实行的是省级统筹,但其不承担工伤认定的具体事项。

工伤认定的赔偿时效是一年,工伤认定要由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认定的结果包括四种情况,分别是工伤,非工伤,视同工伤以及不视同工伤;工伤认定的主体可以是用人单位,也可以是劳动者,还可以是用人单位的工会组织。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工伤行政诉讼被法院受理后,由谁承担举证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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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败诉方承担。这是人民法院确定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诉讼费用由败诉方分担,如果是共同诉讼人败诉,由人民法院视情况决定各自应负担的金额。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并撤销一审判决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败诉的行政机关负担。  
(2)双方当事人分担。对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判决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诉讼费用按双方责任大小分担。  
(3)驳回起诉的案件受理费由起诉人负担。  
(4)驳回上诉的由上诉人负担上诉讼案件受理费,双方都上诉的,由双方负担。  
(5)撤诉的案件,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根据《人民法院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的规定,撤诉的案件由原告负担受理费,减半收取。在行政诉讼中如果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碑申请撤诉,人民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提,减半收取。  
(6)申请执行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7)申请诉讼保全的申请费由败诉人负担。  
(8)由当事人的不正当的诉讼行为所支出的费用,由该行为人自己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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