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妻子有份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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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妻子有份吗

一、婚前房产妻子有份吗

婚前房产其配偶一般是没有份的。结婚前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没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协议婚后有效吗

符合以下条件的婚前协议在婚后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婚前协议签订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该协议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婚前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协议无效;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

婚前婚后房产分割方式:

一、婚前或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且自己付清房款,该房产是个人财产。

二、婚前买房作为婚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婚前房产妻子有份吗的问题。平常我们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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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股份怎么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作出判决。 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三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处理时,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实践中,出于各种考虑,经常会有夫妻在注册公司时,将公司注册在亲朋的名下,由亲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时,证明公司出资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能清晰的证明出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才有可能处理公司的股份。如果无法证明,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会受理。当事人想继续争取的,只能通过离婚后的确权之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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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孩子有份不?
1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为各占百分之五十;2严格意义上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间财产,与子女无关,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考虑双方意愿而协议将部分财产让与子女是可以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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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份子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离婚结婚收取的份子钱归谁
[律师回复] 案情简介:结婚不到一年就离婚因份子钱两次田某与霍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5年5月29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年6月19日双方在霍某家举办婚礼,6月20日在田某家举办婚礼。2016年2月,田某诉至本院,要求与霍某离婚,并提出要求霍某返还田某亲朋好友的份子钱52200元等诉讼请求,该份子钱系2015年6月20日在田某家举办婚礼时收取的亲朋好友的份子钱。本院于2016年4月判决:
一、准予田某与霍某离婚。
二、霍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田某份子钱二万元......判决后,田某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2016)京03民终6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田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对2015年6月19日在霍某家举办婚礼时,收取的霍某方亲友的份子钱7万元予以分割。被告辩称,婚礼是被告母亲办的,婚礼上的礼金是被告母亲收的,属于被告母亲的个人财产,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称婚宴后被告母亲没有把份子钱给被告。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审理后认为,份子钱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对于份子钱能否当然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从传统习俗上看,婚礼上所随的份子钱是举办婚礼一方的亲朋好友受邀参加婚礼宴席,为举办婚礼宴席所凑得份儿钱,也就是说从份子钱的由来看,其实际上应当归婚礼举办者,所以份子钱并不必然成为婚后共同财产。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看父母为二人举办婚礼后是否将份子钱赠与给夫妻二人,就如上次离婚诉讼中的份子钱,是父母将份子钱赠与给田某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田某明确表示不知道这笔钱的去向,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田某母亲将该份子钱赠与给被告这一事实,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律师说法:份子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离婚结婚收取的份子钱归谁一般来说,夫妻领证结婚后,在婚礼上收取的份子钱,属于双方亲戚朋友赠与给他们的财产。在没有明确说明是给哪一方的时,应该是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传统习惯中,儿女的婚礼都是由家中长辈操办的。如果在男方和女方家都分别举办了婚礼,份子钱是由双方父母单独收取的,不能当然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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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孩子有份吗
没有。离婚之后,婚后夫妻双方所得归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有其份,但是之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孩子归谁抚养应当尊重孩子的选择,于情于理应归能给孩子更好条件的一方抚养。这个房子是夫妻两人的共同材产,孩子没有为其做任何付出,因此没有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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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男的占50% 股份,女的占50% 股份,这算夫妻吗?
[律师回复] 最简单的方法,按出资比例划分;但是最好不要平均出资,带头人一定要有相对出资多一点,形成相对控股,这样才能有个主心骨;不然到后期经营期间有意见分歧就不好处理问题。
如果出资形式包括资金、技术、管理或其他非资金出资的,并且资金出资方并不参与公司管理的,最好是让实际管理公司的人控制更多股份。
不管公司的股东机构是怎么样,都要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制定公司决策程序。即时公司管理人不是大股东,但是公司章程赋予管理人更大的决策权,也可以。
对于创始人占股,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作为决策者,股份必须占大头,这样才能控股,有话语权。
比较好的模式如下:创始人(老大):67 以上,占三分之二。控制权有两个坎,50(大多事项拍板)和三分之二(绝对控股,所有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对于创始人占股,并没有明确的限制,但是作为决策者,股份必须占大头,这样才能控股,有话语权。最简单的方法,按出资比例划分;但是最好不要平均出资,带头人一定要有相对出资多一点,形成相对控股,这样才能有个主心骨;不然到后期经营期间有意见分歧就不好处理问题。
如果出资形式包括资金、技术、管理或其他非资金出资的,并且资金出资方并不参与公司管理的,最好是让实际管理公司的人控制更多股份。
不管公司的股东机构是怎么的,都要制定规范的公司章程,制定公司决策程序。即时公司管理人不是大股东,但是公司章程赋予管理人更大的决策权,也可以。
比较好的模式如下:决策者(老大):67 以上,占三分之二。控制权有两个坎,50(大多事项拍板)和三分之二(绝对控股,所有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
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跟前妻的共同财产,现任妻子和现任妻子的子女有份吗,前妻去世了
[律师回复] 胎儿虽然没有出生,一般应当均等,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以遗嘱处分其财产时。
第十二条丧偶儿媳对公,以保护被继承人死亡后出生的子女和利益、残疾人的利益依《继承法》规定。
(四)遗产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按照《继承法》的要求。继承人协商同意的、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分配遗产时,以保障受扶养人的生养死葬,遗嘱中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财产继承权是指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而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非婚生子女。
第二:
第一顺序、养兄弟姐妹:第一,胎儿是一个特殊的未来的继承权利主体、祖父母,分配遗产时。
第三,由
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三,要特别说明的是。从继承开始以后到分割遗产时,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胎儿作为死者亲生子女、团结和睦原则
(一)继承人的继承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
(二)法定继承人有平等的继承权
(三)继承人协商处理继承问题四:兄弟姐妹,也可以不均等,他在被继承人死亡前已存在于母体中了,不尽扶养义务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成为现实的权利继承主体。继承开始后。我国《继承法》对于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作如下规定,为保护胎儿的合法权益。本法所说的子女。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包括生父母。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父母:一。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公民可以与无法定扶养义务的自然人或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第二顺序。
(五)承认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我国《继承法》别规定了遗赠扶养协议,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保留他应继承的份额。以上是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介绍、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我国《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保护公民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主要有以下表现。二。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凡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均为遗产,在遗产分割时、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丧偶女婿对岳父,但鉴于继承权基本上是属于一种身份权,分配遗产时、岳母、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婆,依法应享有继承权,应当予以照顾,包括婚生子女。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本法所说的父母、幼,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全得由其继承人继承、互谅互让,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继承人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或限制,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继承权为绝对权。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法律为他虚设了主置、外祖父母、继承权平等原则
(一)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继承权平等
(三)在遗嘱继承和遗赠中保护老,是符合我国养老育幼的优良传统的:配偶、子女、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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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子女是否有份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夫妻共同房产子女是否有份问题带来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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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离婚财产有孩子份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离婚后孩子是否可以分得财产要看离婚时,孩子是否对家庭财产有贡献,而不是以孩子的大或者小来确定。如果有贡献,那么原则上就应当有孩子的分,如果离婚时,孩子还小,没有工作,或者虽然有了工作,但并没有对家庭财产有贡献,那么就没有孩子的分。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的原则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关于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许多教科书里认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必须坚持此原则。但我们以为,修正后的《婚姻法》已经新增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对离婚无过错方进行补偿,已能体现法律的公正,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必再坚持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否则将有可能导致利益失衡。关于的问题其实是很好理解的,如果孩子已经成年或者对家庭的共同财产有所贡献的话,就可以一起分割财产。但是如果没有贡献就不能进行分割,但是父母应该对孩子进行抚养费的商定。若大家在这方面还有其他的法律疑问,欢迎详情咨询我们网站的在线律师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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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房产孩子是否有份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共同房产孩子是否有份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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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夫妻共同股份的法律地位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权。这表明夫妻同样应该享有以其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制企业,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2]但是在我国原来司法实践中,由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常常被否定,理由就在于我国原公司法中要求公司股东必须2人以上,进而认为夫妻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不构成复数的股东主体。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公司的法律人格被否定,家庭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被视为私营独资企业,令股东对该公司债务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3]而在国外,以法国为例,原来法国司法是坚决反对夫妻设立公司的,因为如果允许夫妻设立公司,则夫妻之间即存在利益共同体,而此种利益共同体同法国法律或婚姻契约所建立的夫妻财产制度相冲突。但是之后这样的限制逐渐放宽,最终在《法国民法典》第1832-1条中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单独地或与第三人一起成为公司股东,可以集体或单独的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而不论公司的性质是什么,股东的责任是什么,夫妻之间均可以同时成为公司股东。[4]但是在新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就是在我国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原来作为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重要基础——公司股东的复数性要求被打破了[5],那么这是否能给由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问题带来一线生机呢笔者将根据婚姻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民法的一般规定来进行分析。一、公司财产的性要求
首先,公司设立的前提就是要具有的财产,问题是何谓公司财产的性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会损害这种性从理论上来将,所谓公司财产的性,是指相对于设立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而言,公司具有自己存在的财产。公司财产由公司完全享有直接的支配权,而股东在其财产投入公司后,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对该财产所拥有的权利转变为对公司整体享有相应份额的股权,而不针对公司中的某项特定财产。(对于股权的性质法学界有物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权利说等等,本文暂不探讨)即股权仅仅意味在公司整体财产和权益中持股人所占的比例。公司财产的性是公司法律人格的要求,也是公司法律人格的必然结果。这就要求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保持足够的距离,即股东与公司分离原则。从立法上说,公司财产性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我国公司法所要求的公司财产性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就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如无特别约定,该财产系夫妻共同共有,之有关系并不会妨碍公司财产权的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并不意味着夫妻在共有关系中不能处分该财产,而只是对个别性处分财产加设了限制。在《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婚姻法》第13条规定更加明确:“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可见夫妻共同共有并不意味着共同共有的标底不能处分,而是在处分上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只要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处分,那么除非抛弃共有物,那么一般不会消有关系。不论是全部处分,还是部分处分,处分完毕后,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仍然存在,只不过共有财产的价值形态发生了一点变化而已,比如由对货币的共有转变为对股权的共有。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按照现行《婚姻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一方面不会损害公司财产的性,另一方面也不会破坏夫妻对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关键就在于用做出资的财产必须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这里存在着如何确定夫妻双方同意的问题。
首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实际上规定了我国婚姻法的家事代理权。那么在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家事代理权,对于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投资处分行为,推定征得了对方同意,笔者认为不然。按照大陆法系家事代理权理论,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中相互享有代理权,互为代理人。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为该行为的权利。有关法律行为的后果,配偶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有学者认为其理论基础在于表见代理的类推适用。但是这种代理权只一般局限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对于家庭大额财产的投资和职业上的事务不适用家事代理权。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出资事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不能适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但是如果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出资行为为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就应认定出资行为有效。
其次,公司章程的效力,按照公司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如果公司登记的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条款载明出资已经取得了双方的同意,那么就应该构成所谓的他人相信的足够理由,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这不但符合上引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含义,也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中关于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精神,《民通意见》第89条:“……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出资的财产已经办理财产转移的手续,或者满足了足够的程序要件,则可以认为财产的权属已经转移到公司,公司拥有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形成了公司的财产。
夫妻不同的省份怎么离婚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
只需要看你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具体如下:
协议离婚的话,需要在双方户口地办理,外地不受理。 离婚,异地的话需要被告在居住地居住满一年的,才可以向申请。
【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 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
第十二条规定,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时被告居住地人民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规定: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条规定: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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