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产妻子有份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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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妻子有份吗

一、婚前房产妻子有份吗

婚前房产其配偶一般是没有份的。结婚前买的房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妻子是没份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3、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协议婚后有效吗

符合以下条件的婚前协议在婚后是有效的: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如果婚前协议签订时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该协议无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如果婚前协议签订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该协议无效;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四)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三、婚前房产离婚怎么分

婚前婚后房产分割方式:

一、婚前或婚后取得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且自己付清房款,该房产是个人财产。

二、婚前买房作为婚房,登记在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是对自己子女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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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孩子有份不?
1夫妻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为各占百分之五十;2严格意义上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间财产,与子女无关,但是在离婚时可以考虑双方意愿而协议将部分财产让与子女是可以的。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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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是否可把所有资产分成三份,夫妻和孩子各一份
[律师回复] 不管是夫妻协商确定孩子抚养权归谁,还是法院判决确定孩子抚养权归谁,都必须坚持一个共同的原则,那就是“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原则。孩子抚养权的本质是,如何让孩子在有利的条件下生活成长。因此,孩子抚养权归谁,根本答案在于谁有利于孩子的成长。所以如果你想要你儿子的抚养权可以提供在妈妈的家庭环境不如你的家庭环境相关证据那么就可以很大程度争取到抚养权。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有关法律规定,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审判实践,提出如下具体意见: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6、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7、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8、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9、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0、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夫妻共有股份是否有法律效应,夫妻公司有权分割股份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对共同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管理、收益和处分权。这表明夫妻同样应该享有以其共同财产设立公司制企业,从事商业活动的权利。[2]但是在我国原来司法实践中,由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而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常常被否定,理由就在于我国原公司法中要求公司股东必须2人以上,进而认为夫妻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不构成复数的股东主体。所以大多数情况下夫妻公司的法律人格被否定,家庭共同财产投资设立的公司被视为私营独资企业,令股东对该公司债务以家庭共同财产承担无限清偿责任。[3]而在国外,以法国为例,原来法国司法是坚决反对夫妻设立公司的,因为如果允许夫妻设立公司,则夫妻之间即存在利益共同体,而此种利益共同体同法国法律或婚姻契约所建立的夫妻财产制度相冲突。但是之后这样的限制逐渐放宽,最终在《法国民法典》第1832-1条中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单独地或与第三人一起成为公司股东,可以集体或单独的参与公司事务的管理,而不论公司的性质是什么,股东的责任是什么,夫妻之间均可以同时成为公司股东。[4]但是在新公司法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就是在我国承认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原来作为该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重要基础——公司股东的复数性要求被打破了[5],那么这是否能给由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设立的夫妻公司的法人格问题带来一线生机呢笔者将根据婚姻法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及民法的一般规定来进行分析。一、公司财产的性要求
首先,公司设立的前提就是要具有的财产,问题是何谓公司财产的性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是否会损害这种性从理论上来将,所谓公司财产的性,是指相对于设立公司的股东个人财产而言,公司具有自己存在的财产。公司财产由公司完全享有直接的支配权,而股东在其财产投入公司后,丧失对财产的所有权,对该财产所拥有的权利转变为对公司整体享有相应份额的股权,而不针对公司中的某项特定财产。(对于股权的性质法学界有物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权利说等等,本文暂不探讨)即股权仅仅意味在公司整体财产和权益中持股人所占的比例。公司财产的性是公司法律人格的要求,也是公司法律人格的必然结果。这就要求股东与公司的财产保持足够的距离,即股东与公司分离原则。从立法上说,公司财产性有其特定的法律内涵。我国公司法所要求的公司财产性主要体现在该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就夫妻共同财产而言,如无特别约定,该财产系夫妻共同共有,之有关系并不会妨碍公司财产权的形成。共同共有关系并不意味着夫妻在共有关系中不能处分该财产,而只是对个别性处分财产加设了限制。在《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而《婚姻法》第13条规定更加明确:“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可见夫妻共同共有并不意味着共同共有的标底不能处分,而是在处分上设定了一定限制,即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即可。只要可以对共有物进行处分,那么除非抛弃共有物,那么一般不会消有关系。不论是全部处分,还是部分处分,处分完毕后,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仍然存在,只不过共有财产的价值形态发生了一点变化而已,比如由对货币的共有转变为对股权的共有。所以我们可以认为,按照现行《婚姻法》和《公司法》相关规定,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一方面不会损害公司财产的性,另一方面也不会破坏夫妻对财产的共同共有关系。而关键就在于用做出资的财产必须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这里存在着如何确定夫妻双方同意的问题。
首先就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这实际上规定了我国婚姻法的家事代理权。那么在以共同共有财产出资的情况下能否适用家事代理权,对于夫妻一方对共有财产的投资处分行为,推定征得了对方同意,笔者认为不然。按照大陆法系家事代理权理论,夫妻在日常家庭事务中相互享有代理权,互为代理人。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为该行为的权利。有关法律行为的后果,配偶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有学者认为其理论基础在于表见代理的类推适用。但是这种代理权只一般局限于日常家庭事务范围内,对于家庭大额财产的投资和职业上的事务不适用家事代理权。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共同共有财产的出资事务应当由夫妻双方平等协商决定,不能适用家事代理权的规定,但是如果善意第三人有足够理由相信出资行为为共同意思表示,那么就应认定出资行为有效。
其次,公司章程的效力,按照公司法上的公示公信原则。如果公司登记的公司章程上记载的出资条款载明出资已经取得了双方的同意,那么就应该构成所谓的他人相信的足够理由,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利。这不但符合上引最高人民婚姻法司法解释的含义,也符合民法通则关于共同共有的规定中关于维护第三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和精神,《民通意见》第89条:“……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如果出资的财产已经办理财产转移的手续,或者满足了足够的程序要件,则可以认为财产的权属已经转移到公司,公司拥有物权法上的所有权。形成了公司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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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孩子有份吗
没有。离婚之后,婚后夫妻双方所得归为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各有其份,但是之前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孩子归谁抚养应当尊重孩子的选择,于情于理应归能给孩子更好条件的一方抚养。这个房子是夫妻两人的共同材产,孩子没有为其做任何付出,因此没有享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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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股份怎么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夫妻双方均持有公司股份。 在婚姻存续期间成立公司,夫妻双方均为公司股东,且占有一定的股份比例。离婚时,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各自的股份。如果协商不成,可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股份的价值进行评估后,由作出判决。 如果开的是“夫妻公司”,即公司股东为夫妻二人。离婚时,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处理:一是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且愿意继续经营公司的,可确定各自明确的股权比例,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行使股东的权利;二是双方都不愿意再经营公司的,可将公司进行清算,对公司的剩余资产进行分割;三是一方愿意继续经营,另一方想退出的,退出方可将自己的股份转让给经营方或第三方持有,以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2、夫妻一方持有公司股份。 夫妻双方可通过协商的方式处理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双方协商一致要将公司股份转让给未持有公司股份的配偶或将公司股份转让给第三人的,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公司一半以上股东的同意方可进行。如果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的,夫妻双方可分割相应的股权折让款。如果半数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或第三人可以成为公司新的股东。 如夫妻双方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需要处理时,一般会将根据出资情况、公司的经营状况(赢利或是负债)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后,将公司股份判给原持有一方所有,由持有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3、公司股份由第三人持有。 实践中,出于各种考虑,经常会有夫妻在注册公司时,将公司注册在亲朋的名下,由亲朋代持自己的股份。此时,证明公司出资是由夫妻共同财产给付这点非常重要。因为只有能清晰的证明出资情况,在离婚案件中才有可能处理公司的股份。如果无法证明,离婚案件中,法官一般不会受理。当事人想继续争取的,只能通过离婚后的确权之诉为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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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准予田某与霍某离婚。
二、霍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田某份子钱二万元......判决后,田某对财产分割部分不服提起上诉。2016年6月14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2016)京03民终69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3月,田某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本院,要求对2015年6月19日在霍某家举办婚礼时,收取的霍某方亲友的份子钱7万元予以分割。被告辩称,婚礼是被告母亲办的,婚礼上的礼金是被告母亲收的,属于被告母亲的个人财产,所以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并称婚宴后被告母亲没有把份子钱给被告。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审理后认为,份子钱并非一个法律概念,对于份子钱能否当然认定为婚后共同财产,目前尚无法律明确规定。从传统习俗上看,婚礼上所随的份子钱是举办婚礼一方的亲朋好友受邀参加婚礼宴席,为举办婚礼宴席所凑得份儿钱,也就是说从份子钱的由来看,其实际上应当归婚礼举办者,所以份子钱并不必然成为婚后共同财产。能否成为夫妻共同财产,要看父母为二人举办婚礼后是否将份子钱赠与给夫妻二人,就如上次离婚诉讼中的份子钱,是父母将份子钱赠与给田某才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原告田某明确表示不知道这笔钱的去向,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田某母亲将该份子钱赠与给被告这一事实,而被告对此予以否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难以支持。律师说法:份子钱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夫妻离婚结婚收取的份子钱归谁一般来说,夫妻领证结婚后,在婚礼上收取的份子钱,属于双方亲戚朋友赠与给他们的财产。在没有明确说明是给哪一方的时,应该是夫妻共同所有。但是,在传统习惯中,儿女的婚礼都是由家中长辈操办的。如果在男方和女方家都分别举办了婚礼,份子钱是由双方父母单独收取的,不能当然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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