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动产抵押自什么时候生效
动产抵押自抵押合同签订后生效,我国法律规定,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
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动产抵押和质押什么优先
同一财产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如果抵押权已登记的,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
一个担保物上多个担保物权相冲突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优先受偿:
1、留置权;
2、登记的抵押权;
3、质押权;
4、未经登记的抵押权。
抵押权和质押权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上的不同
抵押包括动产抵押、不动产抵押和权利抵押,受权利抵押标的之限制,该权利的性质为依附于土地所有权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不动产上的权利。而质权是将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并以占有的维持作为优先受偿权的担保方式,设定质权的权利,不能与质权的性质相冲突。质权为设定于动产上的担保物权,而不能在不动产上设定质权,故设定质权的权利往往限于动产上的权利。
2、抵押与质押的标的物不同
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三、办公楼抵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
办公楼抵押合同生效的时间是办理抵押登记之日。因为办公楼属于不动产,所以抵押它需要办理抵押登记,办理了抵押登记的,抵押才会生效。
办理办公楼抵押登记的,应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
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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