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视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最新修订 | 2024-0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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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晓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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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探视权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只要在法院判决了之后一方不履行判决的结果,那么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时就需要先提交申请书,再者就是案件的证明材料,只要法院受理就可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遇到探视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不清楚的,可以参考一下本文的内容。
探视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一、探视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

探视权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规定,对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院不会对子女的人身自由作出限制,通常会指定地点或者时间有要求探视。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二、探视权的特点是什么

1、探视权(探望权)是一种身份权。

亲权是父母基于其身份所有的权利义务。探望权属于亲权范畴,探望权产生的基础是父母对子女享有的亲权,其权利的主体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是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特有权利,因此是一种身份权。

2、探视权(探望权)是法定权。

现实生活中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关爱、照顾,产生于血缘关系和人之伦理道德。“出礼入刑”,父母关爱看望自己亲生子女的心理需求从伦理道德的层面上升为法律。

3、探视权(探望权)是受限制的权利。

探望权的基础和设立的初衷,都是以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探望权源于亲权,但必定不同于亲权。因此探望权的行使,不能和亲权一样随时随地都可以行使。要在不侵害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和子女正常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权人通过与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协商或法院裁决确定的方式,确定合适的时间和对子女适宜的地点来行使。同时法律还规定了,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有权中止探望权的行使。

4、探视权(探望权)是探望权人的一项单纯的权利。

探望权为单向性,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一方享有,而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父或母则是探望权的义务主体,应该协助探望权人实现探望的权力。对于未成年子女只是探望权行使的对象,不是探望权权利义务的相对人,不能通过诉讼方式要求探望权人对其进行探望。当然未成年子女要求不直接抚养他的一方父母来看望他,或者直接抚养子女的以方要求另一方行使探望权,法律绝对允许,但没有强制性保障其权力的规定。我国现有立法还停留在只规定不直抚养子女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

三、申请强制执行的流程是什么

1、步骤:准备好强制执行申请书、原告的身份证明、判决书原件、判决文书生效证明到法院的立案庭去进行执行案件立案。立案受理之后,强制执行申请就算是完成了。

2、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在判决书生效之后要求被告或者第三人自己主动履行义务的期限届满之后就可以申请强制执行了。

3、材料准备:强制执行申请书,请参看网上的相应模板。原告身份证明:同起诉的时候提交的原告身份材料;具体个人的话,就是身份证复印件或者户口本复印件,是公司的话则是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判决书原件,判决作出后法院都会送达或者通知前去领取。生效证明:找审理该案的法官或者书记员去开具,证明该案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探视权能否申请强制执行通过上文的回答,我们已有了大概的了解,只要一方不履行判决的结果,另一方就可以选择利用申请强制执行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利益,从而达到自己的目的,但在申请前多咨询一下,这样才能更快的受理。查看了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会有专业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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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探视权怎么样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探视权的强制执行,比较特殊,因为是不能以孩子的人身为对象强制执行的。
对于拒不配合权力人行使探望权的监护人,只能要求监护人予以配合,比如送到指定地点由另一方探望。如果监护人拒不配合,也不能以强行把孩子送到某地等方式来执行,只能依据诉讼法对拒不履行判决的监护人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实行罚款、拘留等措施。
我国探望权行使方式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同时也规定了有关探望权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根据。
《婚姻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了确定探望的时间、方式的两种途径:“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根据上面法律的规定,也就是说规定了父母协议和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先通过协商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在协议时双方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则,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父母是探望权的利害关系人,直接抚养方是子女的监护人,由父母协议,可以有效平衡父母和子女三方面的权益,妥当地安排探望的时间和方式,父母通过平等协商达成的协议也容易得到执行。因此相对于判决具有优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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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个同事离了婚后孩子给了前夫,但是她前夫还不让他去探视孩子,所以帮她咨询一下法院强制执行孩子的探视权可以吗?
[律师回复] (一)、探视权的执行应与审判挂钩,即探视权的审判工作应兼顾执行工作
首先,在调解探视权时,要将工作做细做实。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的情况较为熟悉,掌握双方的离婚原因、矛盾焦点,而这些情况与探视权有很大的利害关系。审判人员应根据上述情况,围绕探视权的特殊性做工作,尽量化解双方在探视子女方面的矛盾,形成有可执性的调解书。而不可为图快结案,不顾以后是否有执行的可能性,草率协调,从而给执行工作带来被动性。
其次,双方调解不成的,法院可依法判决。法律文书主文不宜对探视的时间、地点、方式规定得过细,如在某月某日某时至某时某地进行探视,这样详细的规定可能因为某些客观原因,致使申请人的探视权无法实现,同时也会造成权利人申请执行后执行法官难以操作。因此笔者认为,法律文书中只需写明“某某每月探视其子(或女)某某几小时”即可。这样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目的,自愿协商探视的时间及地点,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可以由法院确定。
(二)、探视权的执行应以教育为主
探视权的执行涉及到未成年人的人身问题,应切实做好双方当事人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血缘关系不因离婚而消除,阻止对方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的执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不光要对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做工作,同时双方的亲戚、朋友、邻里等人的思想工作做得成功与否,也直接关系到整个探视过程的进展程度,即案件执行的社会效果。
探视权的执行申请不同于其他案件的执行申请,其具有反复多次的特点,在子女成年以前,就同一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有多次的探视申请权利。如果被执行人一直拒绝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反复申请,法院不断介入,这样必将牵扯双方当事人无限的精力,亦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教育工作做到位后,双方当事人在以后的生活中,自觉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从而给子女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利的环境,也减少了法院执行的工作量。
(三)、探视权的执行应慎用强制措施
在探视权执行中应明确不得把未成年子女直接作为被执行对象,绝不可对子女人身采取执行措施,如在执行中法院将子女直接交付申请人探视或采取哄骗及其他强制方式将未成年人带到指定地点与申请人会见。为避免对子女造成不良影响,执行过程中一般不宜采取在探视权人前往探视时,法警、执行法官在旁跟随。同一个案件在多次申请执行中对被执行人说服教育,宣讲法律,说明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乃至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后仍无明显效果时,执行法官可以告知申请执行人一方,通过诉讼程序改变探视方式、变更抚养关系,以期更好地行使其亲权,以达到维护子女身心健康及家庭、社会稳定之目的。
(四)、探视权的执行应严把中止关
修改后的婚姻法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并且在父或母探视子女时,如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事由的,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视的权利。这里应明确探视权中止的法定理由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当父母的探视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时,人民法院才能中止。
探视权问题将是一个长期的社会问题,应当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关注此类案件的执行,特别是未成年人所在学校、住所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居委会、派出所及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所在单位应当积极开展经常性教育,协助法院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执行机构中可以设立由丰富社会经验的执行法官组成的探视权执行组,有利于总结经验教训,共同搞好探视权的执行。如果自己的探视权得不到实施的时候,最好能和孩子的抚养方和平协商,平心静气的方式才能让孩子少受伤害,如果协商未果,可以考虑请一个专业的法律人士出面调解,毕竟第三人的视角会比当局者更宽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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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理解探视权的强制执行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什么是探视权的强制执行
探视权的行使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抚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合家庭给父母子女之间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探视权不仅可以满足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和教育的情感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充分地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地对子女进行抚养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和非直接抚养方的沟通与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规定探视权有利于保护子女受关爱的权利。但如果没有强制执行,探视权的规定必然形同虚设,也不能体现法律的权威,故修改后的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赋予探视权可被强制执行的效力。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探视权执行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执行的特点,其执行难现象较为突出,这是因为:
第一,执行标的具有特殊性。
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有明确的执行标的,要么是财物,要么是具有某一物质结果的一定的行为,如腾迁房屋、加工等等,而探视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却是探视权及其行使方式。探视权作为身份权执行的目的在于消除阻碍探视权行使的情况,保障权利人的探视权利得以实现并获得持续。所以探视权案件执行的标的既是行为又是人身权利,具有抽象性,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
第二、执行内容的长期性。
其它民事案件的执行,除定期支付抚养费的离婚案件外,往往是一次执行完毕,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即行消灭;而探视纠纷案件的执行内容具有长效性。探视权案件一次执行完毕后,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未消灭。只要在子女未成年之前,有阻碍探视行使的行为,执行程序则会再一次启动。
第三、执行内容的滞后性。
人民对探视权案件的判决,是根据诉讼时有探视权父母的实际情况,根据子女的年龄、身体情况等情况,本着对子女身心健康有利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视方式、时间和地点的。在判决中一般都对探视权的安排作出明确确定,以避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但是由于探视权案件的特殊性,执行内容受父母子女生活、工作、学习等周围环境的影响,判决时所依据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发生重大变化,从而造成了判决与现实情况相冲突的现象,继续执行原判决内容有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不利,这就是执行内容的滞后性造成的。
第四、执行目的具有排除妨碍性。
探视权纠纷案件执行发生的原因在于出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情形。强制执行的目的在于使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今后不再阻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或要求其容忍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子女。
第五、探视权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是不履行协助义务人。
其承担的义务与一般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有着明显的区别。在探视权执行案件里由于权利人探视的对象一般是未成年的子女,考虑到未成年人的意志的不性和易受支配的特征,虽然他们也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实际上却经常受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的控制和支配。如果该方当事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协助义务,或者加以阻挠,那么,权利人的探视权就根本无法实现。因此,探视权案件的被执行人只能是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当事人。
鉴于探视权执行案件的以上特征,笔者认为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首先,在执行时,要把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切实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在执行此类案件时,要做过细的疏导教育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消除,另一方有探视子女的权利,阻碍、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是违法行为,同时探视权的实现也是保证子女身心健康的需要,使当事人能够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氛围,主动履行协助义务,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其次,慎重适用强制措施。
在执行这类案件中以说服教育做思想工作为主,但对那些经常无故阻挠刁难甚至隐匿子女、拒绝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人,也可以适当采取强制措施。如拒不配合也会受到妨碍民事诉讼的训诫、罚款、拘留等惩罚,甚至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以确保这类案件的执行。但如果将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予以拘留或刑事处罚,必然不利于子女的最大利益,所以应当慎用。
再次,如果是子女拒绝探视,应区别情况对待。
探视不仅是父母的权利,也是子女的权利。根据子女的年龄和鉴别能力,正确判断子女拒绝探视的原因,看子女能否地作出拒绝父母一方探视的意思表示,究竟是子女自己不愿意接受探视还是受直接抚养一方的挑唆而不愿意接受探视,如子女年龄较大,有判断能力,不愿意接受探视,就不能强制执行;如系后一种情况,可根据情节是否严重对直接抚养的一方采取批评教育甚至是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勒令其改正错误行为,说服子女同意探视。
要从根本上解决探视权案件的强制执行问题,一方面要完善立法,加大普法力度;另一方面在司法实践中要不断摸索和积累经验,制定出一套行之有效的对策和方法。
.在处理离婚案件时,注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探视权纠纷之所以成讼,说明在处理离婚案件时当事人之间的矛盾没有完全化解。这就要求人民在处理离婚案件时,要把握好当事人的思想脉络,采取多种形式,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使当事人认识到夫妻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各种矛盾,离婚是一种消除婚姻痛苦的重要途径,正确对待离婚这一正常的社会现象,以减少因矛盾化解不了而产生的探视权纠纷。
2.切实注意探视权案件裁判文书的可操作性。
人民在处理探视权案件时,要着眼于案件的执行,要结合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对一方探视子女的时间、地点、方式等问题要做出合理的处理意见,而且在表述上要详尽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便于执行。同时,要尽量用调解方式,使双方当事人在探视问题上自愿达成协议,有利于案件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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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不让探视孩子,申请强制执行,能执行多长时间?
[律师回复]
1、强制执行受被执行人异议、被执行人有无财产、被执行人是否配合等诸多因素影响,无法确定具体的执行时间。可参见《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rn  
2、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rn  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n  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rn  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rn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rn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rn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rn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rn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rn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rn  第二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rn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rn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rn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rn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rn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rn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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