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么申请强制执行探视?
1、不存在“怎么申请强制执行探视”这个问题
既然是执行,就应有一定的执行措施,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措施如查封、冻结或替代履行等,对探望权的执行都不适用。因为子女并非执行对象或标的,不能对子女本身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有关当事人拒不让对方探望子女,执行法院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上述内容为对妨害民事的强制措施,因此,拘留、罚款等并非执行措施。
2、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地点有时约定在比较特定的时间和场合,造成执行的困难。
如果按照传统的执行程序,在权利受到侵犯后再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那么原来约定的特殊时间和地点就永远不能够实现其探望权。比如有的当事人约定在子女生日或者特定的节日,比如春节、国庆节等等,往往有的当事人就在探望日要到时将小孩带走,这时候权利人再去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再依法立案执行,根本不可能实现原来当事人探望的目的。
3、有的离婚案件中,对探望权的约定比较含糊。
只是明确一方有探望权,没有明确具体的时间地点等,这样的条文在执行过程就很难执行,不能操作。还有的协议仅仅写明当事人有探望权,探望权的时间、地点由双方自协商。如果因这样的协议产生纠纷,当事人产生探望纠纷,当事人必须通过诉讼程序,将探望的内容具体明确后,才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离婚后有没有共同抚养孩子的?
1、存在共同抚养的情形。
夫妻在离婚时子女的抚养权是可以共同拥有的,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法院是准许的。
2、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三、影响抚养权的因素有哪些?
1、影响抚养权的因素包括虑孩子的年龄、双方的负担能力、经济条件、抚养能力。
身体健康情况以及孩子的真实意愿等因素,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2、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法律并未明确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中止探望权的惟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至于其他原因,如父母之间相互关系恶化,或探望权人未及时给付抚养费等,都不能成为中止探望权的事由。
离婚后一般由一方直接抚养孩子,没有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享有孩子的探视权。在行使探视权的时候,有抚养权的一方应当协助。如果对怎么申请强制执行探视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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