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逃避行政拘留的人员是否可以异地抓捕
对于逃避行政拘留的人员可以进行异地抓捕。需要行政拘留的,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使是跨省,公安机关也可以依法进行抓捕。
抓人时需要当地公安机关配合,并持工作证和法律手续,不过治安案件由于危害较小,所以实践中可能不进行异地抓捕,可能会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行政拘留跟刑事拘留是否是一样的
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都由公安机关执行,但两者有着本质区别:
第一,法律性质不同。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尽管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处罚,但也只是一种行政处罚手段;而刑事拘留是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不是制裁手段。
第二,行政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刑事拘留的对则象是触犯刑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分子。
第三,适用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通过这种处罚手段来惩罚和教育违法者;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防止或制止现行犯、重大犯罪嫌疑分子逃避或妨碍刑事诉讼活动。
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适用,而刑事拘留的决定权在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
第五,羁押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5天,违法行为人的多个处罚合并执行时,最多拘留20日;一般案件的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14天(包括人民检察院审查批捕的期限),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犯罪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最长是37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行政诉讼第三人可以由主动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第三人均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上诉、申请调取证据和执行生效裁判等。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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