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2、复核审理,死刑立即执行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由三名审判员组成死刑复核合议庭;
3、复核后处理结果分别是,予以核准、不予核准、依法改判、发回重审。
二、死刑执行流程有哪些?
1、由最高院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2、执行的人民法院需要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进行监督;
3、指挥执行的人员,需要对罪犯验明正身,并且讯问有无遗言或者信件;
4、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死刑;
5、执行死刑后,在场的书记员应当写成笔录;
6、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死刑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和应当通知罪犯家属。
三、死刑不适用哪些案件?
(1)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3)对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四、死刑和死缓的区别有哪些?
1、适用条件不同。
死刑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一般指手段极其残忍、后果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影响极坏的情形;死缓则适用于罪该处死,但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形。
2、程序不同。
凡是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人,须由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而死缓则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复核。
3、刑罚不同。
死刑通常是被判处死刑后,立即执行。而死缓通常要缓期执行,如果在缓刑期间有立功表现,一般不会被执行死刑的,会被判处无期或者有期徒刑等,免于一死。
五、二审判处死刑满足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
(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
(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六、死刑犯享有哪些权利?
1、罪犯被判处死刑的裁判文书生效后,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阶段委托律师提出辩护意见,提供无罪、最轻、立功等证据材料,为刀下留人做最后的努力。律师的辩护意见或提交的免死证据一旦被采纳,仍有“复活”的可能。
2、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在执行死刑前,有权申请会见其近亲属,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在执行死刑前及时安排会见。近亲属拒绝会见或者确实无法取得联系的,罪犯可以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留下遗言。罪犯申请会见未成年子女的,应当经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同意;会见可能影响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应当采取采取视频通话等适当方式安排会见。
3、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有正当理由的,还可以提出会见近亲属以外的亲友,但需经人民法院审查,并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才能准许会见。
4、被判处死刑的罪犯有权立遗嘱处分自己遗产,确定遗嘱继承人和继承份额;也可进行遗赠,但是否接受遗赠,由受遗赠人决定。
5、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可以自愿捐献自己的器官,以赎罪过。
上文已经明确解答了二审死刑后怎么进行复核,被二审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由最高院进行死刑复核,死刑复核通过的要在7天之内执行死刑。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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