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呢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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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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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呢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呢

一、不全部履行义务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呢

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合同。依据《民法典》规定,附条件赠与的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合同,而履行不全能不能撤销合同,依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二、赠与合同是否是可以撤销的

赠与合同可以撤销,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以下两种:

1.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是指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得由赠与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销赠与合同。

2.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

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以下条件具备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1)、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

3、赠与合同的法定解除。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撤销的法律后果如下:

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请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一)赠予财产完好无损时,赠与人可以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动产返还需要交付,不动产的返还除了交付还应该变更登记,对于股权,产生分红的,应该再返还的时候连同分红一起返还。

(二)赠与财产出现毁损灭失并且赠予财产属于特定物的情况时,不能返还或不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赠与财产转移至第三方时,不能认定是恶意转移的,应当认定受赠人无法返还财产,可以折价补偿

(三)在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时,如果赠与财产发生自燃贬损的,受赠人只需返还财产,一般不用承担贬损责任;在法定撤销中,因为受赠人存在较为严重的过错,如果受赠人在赠与撤销后故意使赠与财产发生贬损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贬损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三、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吗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可以撤销。

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对所附义务,受赠人须按照约定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义务。因为在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仅负有履行赠与的义务,而且要在合同所附义务的范围内对赠与标的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由于受赠人不履行义务导致赠与人当初设定义务的目的不能实现程度时,赠与人才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在上面的文章内容中,我们已经解答了关于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是否可以撤销呢的问题,相信大家已经对此有一定的了解了。如果本篇文章还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可以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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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受赠人不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人可撤销赠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有一个老太太,其女儿已离开人世,女婿也精神失常,她将自己的20万元积蓄赠与5岁的外孙女,并购买一套住房(房屋产权是外孙女)和外孙女一起居住,还约定以后由外孙女扶养老太太。现在,其外孙女结婚后竞要撵老太太走,不让其和他们一起居住。请问,这位老太太现在还能要回这20万元钱吗  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从你所述的情况来看,这位老太太和其外孙女之间形成的是附条件的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其外孙女按照约定应当对老太太尽扶养义务,如外孙女不履行扶养义务,老太太可以在其被撵走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请求撤销赠与,要回这20万元钱。tttt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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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不履行扶养义务可以撤销吗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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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赠人没有履行扶养义务,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有一个老太太,其女儿已离开人世,女婿也精神失常,她将自己的20万元积蓄赠与5岁的外孙女,并购买一套住房(房屋产权是外孙女)和外孙女一起居住,还约定以后由外孙女扶养老太太。现在,其外孙女结婚后竞要撵老太太走,不让其和他们一起居住。请问,这位老太太现在还能要回这20万元钱吗  答: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该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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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部履行义务 赠与合同会被撤销吗?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当事人负有全面履行合同的义务,如果未全部履行合同义务的,就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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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能撤销吗
[律师回复]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没有履行义务可以撤销吗
《合同法》并没有对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可以运用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即《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赠与人可以解除赠与合同,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什么是附义务赠与合同
一般情况下,受赠人不负任何义务,但有时赠与人在赠与时并约定受赠人负一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但是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仍然是单务合同,大多数情况下,受赠人的“负担”不是向赠与人履行,而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财产的限制,或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如某人向一贫困学校捐款(赠与),并要求该笔款必须用于完成某学生的学业。有时,受赠人的义务也可能向赠与人履行。如某学校资助学生留学,同时约定该学生学成归来后应为母校工作若干年。但这种义务与赠与之间并没有相互对价关系,而且赠与人履行义务仅仅以受赠财产价值为限,所以,仍然不能改变赠与合同的片面单务的性质。如果受赠人的义务与赠与是相互对等的,那么该合同就不是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最多只能撤销赠与而不能要求受赠人赔偿损失;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违约时,不仅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如有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这可以从《合同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得出此结论。在实践中,抚养义务是作为最重要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法定义务作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则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当依赠与人的意愿而定,即:或者将法定义务剥离,使原来附义务的赠与成为一般赠与;或者变更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内容,使合同继续有效;当然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显然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如果所附义务履行不能是因为受赠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则应当考虑赠与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设定所附义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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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并没有对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实践中,可以运用法律适用的基本方法,即《合同法》分则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的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94条第4项的规定,赠与人可以解除赠与合同,并要求受赠人返还财产。
什么是附义务赠与合同
一般情况下,受赠人不负任何义务,但有时赠与人在赠与时并约定受赠人负一定的义务。《合同法》第190条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约定履行义务。但是附负担的赠与合同仍然是单务合同,大多数情况下,受赠人的“负担”不是向赠与人履行,而是对受赠人使用赠与财产的限制,或要求其向第三人履行义务。如某人向一贫困学校捐款(赠与),并要求该笔款必须用于完成某学生的学业。有时,受赠人的义务也可能向赠与人履行。如某学校资助学生留学,同时约定该学生学成归来后应为母校工作若干年。但这种义务与赠与之间并没有相互对价关系,而且赠与人履行义务仅仅以受赠财产价值为限,所以,仍然不能改变赠与合同的片面单务的性质。如果受赠人的义务与赠与是相互对等的,那么该合同就不是赠与合同。附义务的赠与合同的受赠人不履行义务时,赠与人最多只能撤销赠与而不能要求受赠人赔偿损失;而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违约时,不仅可以要求返还财产,如有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损失。
附义务赠与合同的义务是受赠人在接受赠与后应该履行的一项义务。它应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所附义务不能是受赠人的“既存义务”。所谓“既存义务”就是指当事人本来就应当履行的义务。也就是说,所附义务不能是法定的义务,这可以从《合同法》第192条第3款规定得出此结论。在实践中,抚养义务是作为最重要的法定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了法定义务作为赠与合同所附的义务,则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当依赠与人的意愿而定,即:或者将法定义务剥离,使原来附义务的赠与成为一般赠与;或者变更赠与合同所附义务的内容,使合同继续有效;当然也可以撤销赠与合同。
2、负担必须是受赠人将来履行的义务,也就是受赠人接受赠与后才履行的义务。受赠人的“先前行为”(即已经完成的行为)不能作为所附义务。
3、负担不能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赠与合同约定了有违公序良俗的义务,赠与合同效力如何认定,一般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如果赠与合同所附义务违反公序良俗,足以导致整个合同违反公序良俗或者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则无论赠与合同所附义务在性质上属于停止条件或者解除条件,赠与合同自始无效。
4、义务在赠与合同成立时不得属于“履行不能”的义务。缔约之后,义务履行不能,可由赠与人决定是否撤销合同。缔约之时的履行不能则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如果所附义务属于事实上的履行不能,显然赠与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可以认定赠与合同无效。如果义务属于法律上的履行不能,赠与合同亦可认定无效。如果所附义务履行不能是因为受赠人的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则应当考虑赠与人的意愿,是否愿意重新设定所附义务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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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全部履行义务的赠与合同撤销可以吗
赠与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经对方同意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生效要件1、所赠财物必须是属于赠与人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2、必须是赠与人自身意志的真实表示。3、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真实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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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赠与人不履行义务的条件
[律师回复]
一、赠与合同中赠与人的义务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

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
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务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
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赠与人不履行义务的条件为了保护赠与人的利益,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这一规定表明,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赠与人不再履行赠与义务,应当符合本条规定的法定条件:
1、经济状况显著恶化,是发生在赠与合同成立之后,而不是成立之前。如果自身的经济状况本已十分不好,仍向他人表示赠与意思,实际上其赠与的意思表示多无诚意,赠与合同也根本无法履行。
2、经济状况显著恶化,致使严重影响企业的生产经济,或者使个人的家庭生活发生困难,不能维持自己的正常生计,不能履行扶养义务等。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论赠与合同以何种方式订立,不论赠与的目的性质如何,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尚未履行的赠与义务。
赠与能不能撤销,附义务的赠与能撤销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赠与能不能撤销,附义务的赠与能撤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赠与能不能撤销赠与合同成立后,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物交付前得任意撤销合同。对于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受赠人有如下情形的,赠与人也得撤销合同:
1、受赠人对赠与人或其近亲属有故意侵害行为。
2、受赠人对赠与人负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
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以上三项撤销权自赠与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撤销原因时起1年内行使,逾期则归于消灭。
4、对于受赠人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该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为6个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受赠人无须支付任何对价。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一方承担义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生效,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但须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进行。交付后,不能再撤销。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允许赠与人撤销的赠与合同,即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二、附义务的赠与能撤销吗《合同法》
第一百九十条
第一项规定,赠与可以附义务。
第二项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单方履行将自己的合法财产送给受赠人的义务,受赠人不承担义务而只享有获得受赠财物的权利。附义务的赠与,也称附负担的赠与,是指以受赠人对赠与人或者
第三人为一定给付为条件的赠与,也即使受赠人接受赠与后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而属一种特殊的赠与。附有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将自己合法所有的财产赠与受赠人,是附有条件的,受赠人在接受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后,必须依法履行赠与合同中约定的义务,这是因为财产的赠与是在受赠接受赠与合同中所附加的义务,赠与合同才成立,而这部分附加的义务成为赠与合同中的必备条款,按《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
第二项的规定“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附义务的赠与,受赠人必须承担义务,如果赠与人所附的不是受赠与人承担的义务,而是为达到某一结果或目的的赠与,则不是附义务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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