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于毒品犯罪怎样视为明知
以下情况被告人不能做出合理解说的,一般属于明知是毒品:
1、以虚伪身份或许地址处理邮寄手续,在其邮寄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
2、体内或许贴身隐秘处躲藏毒品的。
3、以伪报、躲藏、假装等蒙蔽手法,躲避海关、边防等查看,在其带着、运送、邮递的物品中抄获毒品的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二、毒品犯罪管辖如何确定
1、毒品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辖,应当坚持以犯罪地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辖为辅的原则。
2、“犯罪地”包括犯罪预谋地,毒资筹集地,交易进行地,毒品生产地,毒资、毒赃和毒品的藏匿地、转移地,走私或者贩运毒品的目的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地等。
3、“被告人居住地”包括被告人常住地、户籍地及其临时居住地。
4、对怀孕、哺乳期妇女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查获地公安机关认为移交其居住地管辖更有利于采取强制措施和查清犯罪事实的,可以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批准,移送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办理,查获地公安机关应继续配合。
5、公安机关对侦办跨区域毒品犯罪案件的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本着有利于查清犯罪事实,有利于诉讼,有利于保障案件侦查安全的原则,认真协商解决。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报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对即将侦查终结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重大毒品案件,必要时可由公安部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
6、为保证及时结案,避免超期羁押,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对于已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出管辖异议或者办案单位发现没有管辖权的,受案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经审可以依法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再自行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三、如何进行毒品鉴定
1、在现有条件下,对于拟判死刑的案件,应该对所查获的毒品进行定性定量鉴定。对于作其他处罚的毒品犯罪案件,如果查获的毒品形状、颜色明显不同于原认定的毒品种类的一般特征,或者有争议的,也应当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2、以后要逐步做到,使毒品的鉴定结论如同其他刑事案件中的刑事技术鉴定一样,成为确定犯罪事实的一项必不可少的证据内容。
四、毒品犯罪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一)向多人贩卖毒品或者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二)在戒毒场所、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
(三)向在校学生贩卖毒品的。
(四)组织、利用残疾人、严重疾病患者、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五)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毒品犯罪怎样视为明知,毒品犯罪中“明知”的推定就属于一种特殊情况,因为没有直接的证明行为人明知的证据,只能根据一定基础事实做出合理推定,合理推定只是一种高度的可能性,不是必然结果。本文内容如果没有完整解答您的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提交咨询,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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