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违约金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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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违约金吗

一、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违约金

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不能直接要求债务人赔偿违约金,因为合同具有相对性。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二、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

第三人可以代替债务人履行债务。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一、代为清偿,是指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也没有约定清偿可以由第三人进行时,第三人向权利人所为的债务履行行为。

二、代为清偿的条件如下:

1、依合同的性质,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

2、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无不得由第三人代为清偿的约定。

3、债权人没有拒绝代为清偿的正当理由,债务人也无提出异议的正当理由。

4、代为清偿的第三人必须有为债务人清偿的意思。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1、债务已经履行;

2、债务相互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四条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权向债权人代为履行;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债权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对债务人的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但是债务人和第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如果担保人承担的是连带担保的责任,债权人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第三人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违约金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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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向抵押人主张债权是否及于债务人
[律师回复] 对于向抵押人主张债权是否及于债务人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仅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且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
2008年5月28日,黄某向廖某借款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还款期限为2009年5月28日,由石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还款日起两年。借款到期后,黄某不知去向,廖某于2009年12月21日向保证人石某催收借款,因石某也未能联系上黄某,石某便不同意偿还借款。2011年12月10日,廖某至,要求黄某、石某偿还借款3万元。本案中,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即廖某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黄某
关于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廖某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债务人黄某,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债务超过诉讼时效,必然导致从债务也超过诉讼时效,故廖某要求黄某、石某偿还借款胜诉权均已丧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主张债权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超过诉讼时效将得不到法律上的支持。廖某在诉讼时效内仅向石某主张债权,而未向黄某主张债权,故廖某仅可以要求石某承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债权人对保证人主张债权的效力及于债务人,故廖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石某主张债权,其效力及于债务人黄某,廖某要求黄某偿还借款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对诉讼时效的规定:向人民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述案件诉讼时效相应作出修改。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权利人向债务保证人、债务人的代理人或者财产代管人主张权利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根据该条规定,债权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不仅对保证人的诉讼时效中断,而且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也发生中断。本案中,廖某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石某催还借款,其对保证人石某及债务人黄某的诉讼时效同时发生中断,故廖某对黄某及石某主张偿还借款的诉求均得到法律的支持,黄某并没有因不知去向而不须偿还借款。事实上,法律作此规定无疑是为了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否则,债务能轻易免除,债权人的权益将难以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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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否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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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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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买方违约,买方可否向卖方主张损失赔偿
[律师回复] 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固定卖方违约的证据是也是非常重要一环,原因在于贷款买房需要卖方配合办理贷款手续,难以强制执行。在履行义务的同时,另一方还有其他损失的,要先确定买卖双方是否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是接下来一切对策的基础,如果双方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二,应责令双方继续履行。注意,此处所谓的“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特指在房地产交易中心网上备案的买卖合同(所谓的“网签”),仅交付定金,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比如约定具体日期进行审税及网签等,如果卖方怠于履行,因为网签合同仅为行政备案需要,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故,只要双方签订的协议具备了房屋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即可认定为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如另一方坚决要求继续履行的,比如发送短信给或打电话录音等。如果卖方仍怠于履行或拒绝履行,“除合同另有约定或出现可单方解除合同的法定情形外,无论是合同签订后的预期违约还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实际违约,注意在快递单上写明快递品名;

2)要求解除合同并赔偿损失。三、要求继续履行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6条规定:如发函催告卖方在一定期限履行合同义务,催告函最好以快递方式寄发,不要给卖方留下买方违约的把柄。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会约定具体期限要求双方办理相应的手续,如果买房需要贷款买房的情况下,很难判决继续履行,则只能适用定金罚则。,这时买方有两个选择,择一行使,由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1)要求继续履行,则可委托律师发送律师函,进行进一步的催告,并保留快递底单以证明送达卖方。同时可以其他方式同时催告卖方,买方一定要固定催告的证据,应当赔偿损失。”实际履行必须除《合同法》第110条情形之外,如果你都没有证据证明卖方违约,甚至卖方都可以反咬买方一口,主张买方违约要求解除合同都有可能。哪怕卖方怠于履行合同义务,买方也要严格遵循合同履行相应的义务。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经催告无效的,则可固定卖方违约的事实,就可以着手提起民事诉讼了;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除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外一、首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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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可不可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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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承租人可否向侵害房屋的第三人主张权利问题解答如下, 承租人承租房屋以后,即对房屋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当第三人的行为影响其上述权利时,承租人可以基于承租权请求排除妨碍、损害赔偿。但房屋所有权人也可以基于所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权利。
虽然,这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各有其范围。但从实际的行使来看,房屋所有权人也就是出租人,对房屋的权利与承租人对房屋的权利有时是会有交叉的。因此,双方的权利如何行使、协调,一直是比较有争议的问题,通常认为,双方的权利行使应当坚持如下原则:即就双方权利重合的部分,其中一方行使权利的,另外一方可以加入已经主张权利的当事人一方来,但不能再另外单独主张这部分权利。同时,由于所有权人的权利与承租人权利不一致的地方,应当各自主张,另外一方不能主张属于对方的权利。如承租人可以要求侵权人承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给自己带来的营业损失,但是所有权人就不能主张这部分损失;同样,第三人所侵害的权利仅仅是所有权人的权利,而非承租人的权利时,承租人也不得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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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是否能够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及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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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被侵权人能否既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又向生产者主张权利?能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该条是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责任承担的规定。最高的观点认为,为了充分救济被侵权人利益,使其获得足额赔偿,又防止其获得重复赔偿,应该认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外部关系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以销售者与生产者为共同被告。如果被侵权人同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则应该尽量采用诉的合并的方式进行处理,即使是在不同地方,也应该尽量通过移送管辖等的方式进行合并审理。如果被侵权人先后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则在判决生产者或销售者某一主体承担责任或不构成产品责任的判决做出后,另一主体即可以依此判决进行抗辩而不再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这种做法在客观上不但不会给生产者或销售者产生讼累,因为结合上述法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通常也要发生追偿关系,他们之间也会发生诉讼。对于他们三者的关系能够在一案中一并处理对各方来说都是较为便利的做法,还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进而言之,产品销售链条中所有的经营者对其中任何经营者所致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在对产品缺陷致害的侵权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警示缺陷中,前手销售者提供的警示存在缺陷致使损害的,后手销售者对此应承担责任。
被侵权人能否既向销售者主张权利又向生产者主张权利?能
[律师回复] 《侵权责任法》第43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该条是关于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责任承担的规定。最高的观点认为,为了充分救济被侵权人利益,使其获得足额赔偿,又防止其获得重复赔偿,应该认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在外部关系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被侵权人有权以销售者与生产者为共同被告。如果被侵权人同时生产者和销售者,则应该尽量采用诉的合并的方式进行处理,即使是在不同地方,也应该尽量通过移送管辖等的方式进行合并审理。如果被侵权人先后了生产者和销售者,则在判决生产者或销售者某一主体承担责任或不构成产品责任的判决做出后,另一主体即可以依此判决进行抗辩而不再向被侵权人承担责任。这种做法在客观上不但不会给生产者或销售者产生讼累,因为结合上述法条第2款和第3款的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通常也要发生追偿关系,他们之间也会发生诉讼。对于他们三者的关系能够在一案中一并处理对各方来说都是较为便利的做法,还能够节约司法资源。进而言之,产品销售链条中所有的经营者对其中任何经营者所致的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在对产品缺陷致害的侵权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警示缺陷中,前手销售者提供的警示存在缺陷致使损害的,后手销售者对此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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