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借条是否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

最新修订 | 202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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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只有借条是否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相关的法律规定。
只有借条是否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

一、只有借条是否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

一方借钱不还,当事人起诉到法院后,只有借条的话其实可以证明存在借款关系。

但是,如果借款人抗辩已经还清欠款,并且提供了足以反驳的证据,法院为做出正确判决,出借人只有借条的话就要其他证据佐证。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二、借款条还款后财务是否退还借条

借款条还款后财务不一定退还借条。

员工借款公司借条还款后无须退还的;借条在财务做账时,是要作为附件装订的,是财务的规定,还款的时候,要填写还款单,并且也作为一个单据装订。并且入账,并且给本人一个还款收据,职工只要保留还款收据就可以了,表示已经还款,无需归还借条。

可保留的证据有,通过银行转账还款的,可以提供存款凭证或调取银行的流水明细予以证明;如果是现金还款的,有第三方在场的,可由第三方提供证人证言予以证明;还可以提供已经还款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等。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只有借条是否能证明存在借款关系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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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回复] 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管析】笔者赞成
第二种观点。借条与收条虽然都是法律凭证,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由债权人支付钱款所引起的,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交款时为了稳妥写的收条。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一、两种文书的法律基础不同。借条是借,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收条上载明的财产的。
五、两种文书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称被告曾向其借款2万元,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证明2万元是借款、收取理由、收取内容及收取时间。
四、两种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否则将承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诉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孙坚辩称,作为民间借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对借贷凭证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钱财流转关系就可以认为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证明2万元是借款,法律对借贷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理由是、被借款人、金额,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
三、时间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等。收条一般具有五个要件、物品后、收取人:送交人、贷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时,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财产的行为收起的。
二、两种文书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明确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借款人。【分歧】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2万元是借款,接收人出具收条。从法理上讲、两种文书载明的内容不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情况,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自己从未向张强借过款,当时张强委托自己将2万元的款交给投资商,自己只不过是帮助孙坚传递了一下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其诉请的这一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而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人民币2万元这一事实,至于这2万元是否是基于借款关系,仅凭收条还达不到证据盖然性标准。原告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借条才能反映借贷关系,而收条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钱款。理由是
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回复] 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管析】笔者赞成
第二种观点。借条与收条虽然都是法律凭证,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由债权人支付钱款所引起的,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交款时为了稳妥写的收条。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一、两种文书的法律基础不同。借条是借,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收条上载明的财产的。
五、两种文书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称被告曾向其借款2万元,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证明2万元是借款、收取理由、收取内容及收取时间。
四、两种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否则将承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诉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孙坚辩称,作为民间借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对借贷凭证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钱财流转关系就可以认为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证明2万元是借款,法律对借贷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理由是、被借款人、金额,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
三、时间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等。收条一般具有五个要件、物品后、收取人:送交人、贷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时,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财产的行为收起的。
二、两种文书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明确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借款人。【分歧】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2万元是借款,接收人出具收条。从法理上讲、两种文书载明的内容不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情况,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自己从未向张强借过款,当时张强委托自己将2万元的款交给投资商,自己只不过是帮助孙坚传递了一下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其诉请的这一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而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人民币2万元这一事实,至于这2万元是否是基于借款关系,仅凭收条还达不到证据盖然性标准。原告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借条才能反映借贷关系,而收条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钱款。理由是
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存在借贷关系
[律师回复] 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管析】笔者赞成
第二种观点。借条与收条虽然都是法律凭证,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由债权人支付钱款所引起的,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交款时为了稳妥写的收条。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一、两种文书的法律基础不同。借条是借,即收条并非是债的必然凭证。当事人一方仅凭收条是不能要求对方支付收条上载明的财产的。
五、两种文书导致的举证责任分配不同。原告称被告曾向其借款2万元,由于不存在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和举证责任免除的情形,只表明送交人完成了基于法律或双方约定的义务。对此存在二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可以证明2万元是借款、收取理由、收取内容及收取时间。
四、两种文书的法律效力不同。由于借条实际上是一份简化了的借款合同,否则将承提相应的违约责任。收条只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发生给付与收取财产的事实,但不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现诉至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孙坚辩称,作为民间借贷,有一定的灵活性,当事人之间可以自由约定,对借贷凭证只要能够证明存在真实的钱财流转关系就可以认为借贷关系成立。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能证明2万元是借款,法律对借贷合同有明确的规定。理由是、被借款人、金额,其法律后果是在当事人之间确立了债权债务关系,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债权凭证,借条实质上是一份简化的借款合同。
三、时间有无利息及利息计算标准等。收条一般具有五个要件、物品后、收取人:送交人、贷双方在设立借贷关系时,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收条是接收人收到钱款、物品后,向送交人出具的书面凭证,它是由送交人送交接收入财产的行为收起的。
二、两种文书反映的法律关系不同。借条明确反映了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的借贷关系,收条在法律上通常是履行义务的凭证:借款人。【分歧】该案争议的焦点是,仅有收条为证据,能否证明2万元是借款,接收人出具收条。从法理上讲、两种文书载明的内容不同,是当事人双方为了证明经济、事务往来的真实情况,并明确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后订立的条文。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自己从未向张强借过款,当时张强委托自己将2万元的款交给投资商,自己只不过是帮助孙坚传递了一下钱,依据“谁主张谁举证”这一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原告对其诉请的这一事实应当负有举证责任。而收条只能证明收到人民币2万元这一事实,至于这2万元是否是基于借款关系,仅凭收条还达不到证据盖然性标准。原告的举证责任还没有完成,借条才能反映借贷关系,而收条只是反映接收人收到钱款。理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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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凭借条和借条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认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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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不能证明存在借贷关系。【管析】笔者赞成
第二种观点。借条与收条虽然都是法律凭证,都反映了当事入之间一定的经济关系,是由债权人支付钱款所引起的,借款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出借人归还借款,交款时为了稳妥写的收条。一个完整的借条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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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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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只凭借条能证明借款事实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认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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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事实,只凭借条可以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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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凭借条能不能证明借款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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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如何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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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凭借条,可以证明借款事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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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只有借款事实可以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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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凭借条,不可证明借款事实是吗,借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仅凭借条能否证明具有借款事实 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对于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原则是“借贷合意”+“借贷事实”。借贷合意可能表现为借条、欠条,甚至口头协议,但都是对于借款这个事项的双方认可。借贷事实就是款项的实际出借,其表现形式有收条、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对金额较小的现金交付,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的,一般视为出借人已经完成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可以认定借贷事实存在。对于大额现金交付的借贷,出借人仅凭借据而未提供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可以要求出借人本人到庭,陈述款项现金交付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用途等具体事实和经过,并接受对方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根据出借人的支付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亲疏关系等诸因素,结合当事人本人的陈述和庭审言辞辩论情况以及提供的其他间接证据,依据民事诉讼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运用逻辑推理、日常生活常理等,综合审查判断借贷事实是否真实发生。必要时,可以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如何认定借条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所以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不应简单地将借条作为完全排斥其他证据证明效力的唯一债权凭证。在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诉辩主张后,认为出借人所主张的借款资金来源和交付过程不符合日常经验法则和高度盖然性标准,存在明显不合理性,无法就借款的实际交付形成心证的,应认定借款未实际交付。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借条是民间借贷纠纷中最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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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找证人证明借贷关系存在。,录音证明借贷事实。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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