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么去确定及如何进行判刑

最新修订 | 2024-03-03
浏览10w+
卢滨律师律师
卢滨律师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277人
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么去确定及如何进行判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么去确定及如何进行判刑

一、故意伤害罪刑罚怎么去确定及如何进行判刑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的确定:

(1)对于出于重伤意图但没有造成任何伤害的案件,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未遂;

(2)对出于重伤意图但没有造成重伤却造成了轻伤的案件,不宜认定为故意重伤的未遂,而应认定为故意轻伤的既遂。

判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什么是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会判几年

故意伤害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权,行为人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和过失。行为人事先对于自己的行为可能给被害人造成某种程度的伤害不一定有明确的认识,无论造成何种程度的结果,都在其主观犯罪之内。按实际伤害结果确定是轻伤还是重伤。

损害他人身体,可以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亦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如何认定故意伤害罪,要客观的全面的从行为人的主客观表现及这种行为的后果,在社会上造成的危害程度来认识判断。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界限如何

区分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的界限,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故意的内容。如果行为人明知是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死亡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结果的发生,即使没有造成死亡结果,应定故意杀人罪,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即使由于伤势过重,出乎其意外地导致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么去确定及如何进行判刑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网专业律师

文章涵盖面广,如需要针对性解答,可立即咨询小助手
咨询助手
24小时在线
立即咨询 >
咨询助手提示您
全文3.1千字,阅读时间约11分钟
直接问律师最快9秒应答
继续阅读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105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么去确定及如何进行判刑
一键咨询
  • 141****4361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8****853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1****810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7****175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250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6****637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3****0271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镇江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0****3453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0458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4****128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7****3310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6****4877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0552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5****147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1880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京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律图法律咨询
汇聚全国海量律师、律师实名认证
快速问律师
无需等待
最快9秒回复、24小时不限次沟通
优选律师
根据问题为您优选专业律师
服务保障
亿万用户使用好评率98%
正在服务的律师
孙术校律师 孙术校律师
河北英利律师事...
郑小克律师 郑小克律师
重庆瀚沣律师事...
黄谊欣律师 黄谊欣律师
广东广荣律师事...
李胜春律师 李胜春律师
湖南公言(深圳...
邢环中律师 邢环中律师
上海金茂凯德律...
郑桃林律师 郑桃林律师
湖北楚同律师事...
胡静律师 胡静律师
四川胡云律师事...
易轶律师 易轶律师
北京家理律师事...
邓霞律师 邓霞律师
重庆海力律师事...
谭海波律师 谭海波律师
广东江湾律师事...
罗钟亮律师 罗钟亮律师
浙江绣湖律师事...
吴伟涛律师 吴伟涛律师
海南国社律师事...
都燕果律师 都燕果律师
四川循定律师事...
信金国律师 信金国律师
北京家问律师事...
薛小玲律师 薛小玲律师
天津德敬律师事...
张嘉宝律师 张嘉宝律师
广东生龙律师事...
韩佩霞律师 韩佩霞律师
江苏大昶律师事...
彭彦林律师 彭彦林律师
四川兴蓉律师事...
立即问律师 99%用户选择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么去确定及如何进行判刑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么去确定及如何进行判刑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范围要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范围要如何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确定,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所谓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所造成的财产支出和收入减少,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快速解决“其他”问题
当前6105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不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及案由的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不当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及案由的确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从关于不当医疗损害的含义及其行为种类的分析来看,目前审理医疗纠纷通常所使用的案由,即《最高人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确定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和各地自行较多使用的“人身损害赔偿、”“医疗过失行为赔偿”、“医疗损害赔偿”等,但细细分析之,都不够准确。  笔者认为,医疗事故是引起医疗纠纷和医疗损害赔偿的一种原因,但绝非唯一的原因;许多并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故意行为(包括非法行医行为)、医疗过失行为和医疗机构无过错但不能免责的行为以及医生违反告知义务并造成患者不当医疗损害的行为等都给患者造成了不当医疗损害的不良后果,并因此可能要对患者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可见,“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只是各种医疗纠纷赔偿中的一种或一类,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作为案由并统称范围极广的医疗纠纷损害赔偿有失偏颇,且容易引起人们的…  解(使人们误以为只有构成医疗事故才能请求损害赔偿),从而不利于保护作为弱者的患者合法权益。  同样,用“医疗过失行为赔偿”作为医疗纠纷的统一案由也多有不妥。尽管“医疗过失行为”从广义上来说可以包括医疗事故和医疗故意行为(故意可以说是过失的高级形态),但不能涵盖医生违反告知义务造成患者不应有的医疗损害和医疗机构无过错却不能免除对患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情形。并且不是所有的医疗过失行为都要赔偿,只有当医疗过失行为造成了患者人身和精神损害时才可能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用“医疗过失行为赔偿”作为医疗纠纷的案由还可能极易给滥诉、缠诉的患者和家属提供便利,他们误以为盯住医护人员细枝末节的过失就可以要求其赔偿。  与上述两类案由不能涵盖因不当医疗损害而发生的全部医疗纠纷正好相反,用“人身损害赔偿”作为医疗纠纷的案由,则因过于笼统和宽泛而不能达到案由所应揭示某类特定纠纷和争议特点的目的。我们知道,“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侵权法上的概念是与精神损害赔偿相对应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外延非常之大,包括了道路交通事故、铁路、水上旅客运输损害赔偿、工伤事故损害赔偿以及包括医疗事故在内的各类医疗损害赔偿等等,因此将“人身损害赔偿”作为由医疗行为引起的不合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案由,其不合理性是明显的。这样做不仅不能准确反映医疗纠纷的特点和实质,而且不利于对案件的准确统计。
人身及财产损害赔偿范围要应该怎么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主要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赔偿范围确定,主要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部分。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的确定
所谓财产损害赔偿是指因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所造成的财产支出和收入减少,主要包括财产损失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造成伤残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还包括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财产损害赔偿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样确定及怎么判刑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样确定及怎么判刑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案件如何确定被告及责任承担
[律师回复] 在司法实践中,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他人损害案件,被告确定及责任承担,不同有不同的做法。常见的有:
一、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被告,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
二、由法定监护人作被告并承担责任。
三、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作被告,法定监护人作为第三人并承担责任。
四、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定监护人作为共同被告,法定监护人承担责任。
五、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法定监护人作为被告,但不是共同被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按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处理,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财产的驳回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诉讼请求,由作为法定监护人的被告承担责任。以上做法都有各自的法理依据,但都有不足之处。做法一的结果是当事人不承担责任,不是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却要承担责任。做法二的结果是首先排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情形,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的规定相悖。做法三的结果是否定了监护人的直接赔偿责任,与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缉旦光秆叱飞癸时含江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监护责任。”的规定不符。做法四的结果是确定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其监护人是必然的共同赔偿义务人,而剔除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责任的可能性。做法五对无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仅否认了其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彻底排除了其将来可能有能力履行义务时的责任。因为财产取得是一种动态的过程,当时没有财产不能当然的认定以后就没有可以支付赔偿费用的财产。对被告的确定,笔者同意第五种做法,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监护人同时列为被告。赔偿责任的承担,笔者认为应当根据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状况作出如下处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同时驳回对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诉讼请求。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由其承担责任,不足部分,由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人无财产支付赔偿费用的,判决其和作为被告的监护人赔偿。(作者单位:五河县人民)第1页共1页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0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样确定及怎么判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样确定及怎么判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侵害违章建筑损害赔偿如何确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侵害违章建筑损害赔偿如何确定问题解答如下, 财产损害赔偿主要指的是对财产的损害,财产损失赔偿可分为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赔偿;查封、扣压、冻结财产造成的赔偿;财产已经拍卖的赔偿;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的损害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相关定义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相关简介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可以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而占地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物。国家没有统一的定义,各地方政府则有明确的规定。一般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相关内容建设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⑴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并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⑵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物;⑶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物;⑷临时建筑建设后超过有效期未拆除成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⑷通过伪造相关材料向主管部门骗取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物。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么确定及该如何判刑
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么确定及该如何判刑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氨的来源及危害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1、室内氨的来源  在我国北方地区,建造住宅楼、写字楼、宾馆、饭店等的建筑施工中,常人为地在混凝土里添加高碱混凝土膨胀剂和含尿素的混凝土防冻剂等外加剂,以防止混凝土在冬季施工时被冻裂,大大提高了施工进度。这些含有大量氨类物质的外加剂在墙体中随着湿度、温度等环境因素的变化而还原成氨气从墙体中缓慢释放出来,造成室内空气中氨浓度的大量增加。  同时室内空气中的氨也可来自室内装饰材料,比如家具涂饰时使用添加剂和增白剂大部分都用氨水。烫发过程中氨水作为一种中和剂而被洗发店和美容院大量使用。  另外随着人们对氟氯昂类物质破坏臭氧层的认识加深,目前世界范围内已开始禁止使用氟氯昂做为制冷剂。曾一度退出主导制冷剂地位的氨这种已经使用了一个半世纪的制冷剂,又被重新开始利用。这也是一种潜在的污染源。  
2、室内环境中氨的主要危害  按毒理学分类,氨属于低毒类化合物。氨是无色气体,当环境空气中氨达到一定浓度时,才有强烈的气味。人对氨的嗅阈值为0.5~1.0mg/3.氨是一种碱性物质,进入人体后可以吸收组织中的水分,溶解度高,对人体的上呼吸道有和腐蚀作用,减弱人体对疾病的抵抗力。氨进入肺泡后易和血红蛋白结合破坏运氧功能。短期内吸入大量的氨可出现流泪、咽痛、声音嘶哑、咳嗽、头晕、恶心等症状,严重者会出现肺水肿或呼吸窘迫综合症,同时发生呼吸道症状。制造化学师协会规定,允许工作人员在低于100ppm的氨浓度下工作8小时。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105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么确定及该如何判刑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么确定及该如何判刑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10w+浏览
刑事辩护
我父亲当年在泰安新泰市下面的农村,有自己房子,父亲年长后搬出农村去到外地工作,家里的房子已经办理了房产证,是父亲的名字,但是父亲前几年因病去世。我现在和母亲都在外地工作,住的父亲单位的福利房,听说现在农村的房子要确权,我和母亲的户口已经都迁出了农村,父亲那个农村的房子,能继承过来吗?如果能的话,要怎么处理?谢谢。
[律师回复]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  
按照《土地承包发》第三十一条,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均已死亡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问题,仍由其他成员承包。  
按照《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也就是说,家庭承包的耕地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继承的问题。 以下回答基于两个前提:  
一你所谓的“县城”不是设区的市,是小县城。
1发包方不能收回承包地,或者调整承包地。必须要尊重承包方(现在就是你)的意愿,你可以选择继续耕作(承包经营)或者流转承包地。
2这一次确权登记是以二轮承包为基础的确权登记,尊重历史的同时也要照顾现实,有些省的政策是可能是按照当前承包的状况进行确权,这也是符合规定的。这种情况下,你属于特殊人群中的“国家公职人员”,要看地方的政策允不允许以你的名字登记。  
如果,你没有参与承包地的初始分配(二轮延包或一轮承包),要通过民主协商(村民会议)的方式确定你到底有没有承包经营权;  
如果,你所谓的“县城”是设区的市,你已经转为非农业户口的,那你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补充一条: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第三十七条,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  
也就是说,如果你已经连续二年弃耕抛荒了你的承包地,原发包单位可以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这种情况下,你就丧失了土地承包的权利
《房屋登记办法》:
第八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
1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2房屋坐落变更的;
3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4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六条
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3房屋所有权证书;
4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
5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6其他必要材料。
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
第八十七条
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如何确定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如何确定侵害名誉权造成的精神损害?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精神损失费的的含义“精神”这一概念,在不同的领域有不同的涵义。从本质上看,精神是与物质相对应,与意识相一致的哲学范畴,是由社会存在决定人的意识活动及其内容和成果的总称。哲学上的精神包含两个层次,一是精神生产,二是社会精神生活。法律上使用的精神概念,并不是使用哲学上精神概念的全部内容,只使用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主要是指精神活动。法律上的精神活动是法律上的财产流转活动相对应的活动,包括生理上或心理上的活动和维护精神利益的活动。自然人的精神活动包括上述两项内容。法人作为拟制的法律人格,不存在生理或心理上的精神活动,但存在保护和维护其精神利益的活动。
精神损害是民事主体因其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使其遭受精神痛苦的客观事实状态。也就是说,精神损害就是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对受害人来说,精神损害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精神痛苦,二是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
精神痛苦产生于两个来源:一是由于侵害公民的身体而造成的生理损害。当侵权行为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时,给权利主体以生理上的损害,并使其在精神上产生痛苦。二是由于侵害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一般人格权等精神上人格权和身份权而造成的心理损害。这些侵权行为在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活动,使受害人产生愤怒、恐惧、焦虑、沮丧、悲伤、抑郁、绝望等不良情感,造成精神痛苦。
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是指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损害导致这些精神利益丧失或减损。如人格尊严损害、配偶身份利益损害和荣誉利益损害等。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因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的方式进行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名誉权的定义
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人格权的一种。人的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的名声,是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护。任何人对公民和法人的名誉不得损害。凡败坏他人名誉,损害他人形象的行为,都是对名誉权的侵犯,行为人应负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所谓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我们有权利用自己良好的声誉获得更多的利益,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刑事辩护 > 暴力犯罪辩护 > 故意伤害罪的刑罚怎么去确定及如何进行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