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诉权如何去行使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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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行政诉讼原告诉权如何去行使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行政诉讼原告诉权如何去行使

一、行政诉讼原告诉权如何去行使

行政诉讼原告起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行使国家审判权给予救济的诉讼行为。因此,当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害时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使起诉权。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二、行政诉讼如何去提交补充新证据

被告依据原告或者第三人用书面形式或在庭审过程中以口头形式明确提出其在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者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

补充证据的申请形式与原告或第三人表示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方式相对应,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书面形式,被告也应用书面形式;

如果原告或第三人是口头形式,那么,被告的申请方式,也可用口头形式,但是如果被告在庭审中发现原告或第三人以口头形式明确地提出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外没有提出反驳理由或证据的;

应当当庭用口头形式向法院提出申请补充新的证据,如果法庭当庭准许并要求提供书面申请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庭审后判决前被告以书面形式向法院申请补充证据的,法院审查准许的,应采用书面形式准许被告补证,同时将裁定书送达原告或第三人,并通过再行开庭质证时间。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三、业主委员会如何去提起行政诉讼

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满足以上条件后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行政诉讼原告诉权如何去行使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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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起诉人与被诉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利益关系,这种直接利益关系是基于具体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可见,利害关系的前提是有具体的法律关系。
“无利益则无诉权”是行政诉讼法的重要理念。对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能孤立地理解。《若干解释》第一条将“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排除在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之外,意味着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必定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从产生实际影响。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将“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解释为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这种实际影响,应当包括积极(不利)影响和消极(有利)影响两种情况。也就是说,如果行政主体的行为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不利影响,原告资格方可具备。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和《若干解释》第十二条规定,起诉人必须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法上的利害关系,否则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同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有事实根据”的要求不同,法院必须首先对起诉人有无主体资格予以严格审查。“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是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可见,这种利害关系必须是一种已经或者必将形成的关系,不能仅是事实上、不确实的,而必须是法律上、已经确定或者必将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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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原告的撤诉权利怎么行使?
在法院判决离婚案件之前,原告可以行使撤诉权,书写撤诉申请书,向法院撤回起诉。申请撤诉需要满足四个条件,首先申请人必须是原告,其次申请撤诉必须是申请人自愿的,第三,撤诉的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最后撤诉必须是由法院作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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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和被告是恒定的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相关规定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提讼。”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原告资格作了扩充界定,
第十二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律对行政诉讼原告的要求是适格,即构成原告资格的条件是:

一,人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第
二,人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具体行政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已经或将会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只要具备上述两种情形中的一种,便可认定其符合行政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即上述两条件为选择关系。
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行政诉讼被告主体资格的相关规定
(一)直接向和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向被告的确定。
  在我国,就救济途径而言,行政诉讼案件有两类:一类是经过行政复议以后再向人民另一类是不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当事人直接向人民的。前者称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后者称直接的诉讼行政讼讼案件。
  ⑴、直接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因此,直接的行政讼讼案件的被告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⑵、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被告的确定。
  经行政复议的行政诉讼案件,是指经过行政复议程序之后,复议申请人对复议结果不服,继而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案件。《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二)、共同行政行为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3款规定:“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这是说,当两个以上的行政主体作出同一个具体行政行为时,它们是共同被告。共同被告之间负有连带责任,当事人不能只选择其中一个作为诉讼对象。这里必须说明的是,共同被告的构成必须是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组织都是行政主体,非行政主体不能与行政主体组成共同被告。
  
(三)、行政授权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0条、第21条的规定看,最高人民已把授权法的范围从“法律、法规”扩大到“规章”。据此,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授权”,系指法律、法规与规章把某一国家行政职权设定给某一组织的行为。
  
(四)行政委托关系中被告的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4款规定:“由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行政诉讼若干问题解释》第21条又补充规定:“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讼的,应当以该为被告。”这些规定,明确了行政委托的特征与在行政委托关系中对被告的认定。
  
(五)被撤销后被告的确定。
  被撤销,在机构精间、改革中是常有的事。行政诉讼法对这种情况下被告如何确认作了规定。《行政诉讼法》第25条第5款规定:“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从理论与实践上说,被撤销以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可能有两种情况:一是一个被撤销后,它原有的职权被并入到另一个之中,这时,这一被并入职权的属于“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被告得由它来承担。另一种情况是一个被撤销之后,它的职权没有被明确并入到另一个之中,这时,应由撤销其的作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被告得由它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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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怎样区别?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中原告和被告怎样区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行政诉讼中原告是指认为和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已经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作为原告提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原告提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如果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上级复议后仍然不服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两个以上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使职权或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提讼。 第二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是被告;复议机关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是共同被告。 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是被告。 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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