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商标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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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假冒商标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假冒商标是什么

一、假冒商标是什么

商标上的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商标中还存在反向假冒的情形,即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二、怎么认定假冒商标

符合下列要件认定构成假冒商标:

1、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这个损害后果既包括财产损失,也包括荣誉损失。

3、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人主观上存在过错,也就是说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4、行为人的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几种行为: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进行销售的;

(3)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的。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要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商标法》第六十一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法律问题时,可以通过运用法律知识或者是相关专业人员的帮助来解决,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上述的文章内容中已经对假冒商标是什么的问题进行了解答,对于该问题如果还有其他疑问的话,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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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几年?
[律师回复] 《刑法》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假冒注册商标罪构成条件如下:
1.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注册商标所有人”,即商标注册人。在我国,凡依法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并经商标局核准的,该商标注册申请人即成为注册商标所有人。本条规定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是指行为人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时,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同意。这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如果行为人已得到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而只是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不能认为构成犯罪。
2.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行为人在客观上要实施了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行为。即商标相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为同一种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如果行为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均属商标侵权行为,不构成本罪。
3.行为人的上述行为,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这里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等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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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怎么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 (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律师回复]
一、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
1、主体要件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主观方面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3、客体要件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4、客观方面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3)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4)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但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仅仅将上述第
(1)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二、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量刑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2)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3、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4、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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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犯罪的标准是什么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在二万件(套)以上的。冒他人注册商标,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利用贿赂等非法手段推销假冒商标商品或者伪造、擅自制造的他人注册的商标标识的。则可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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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如何认定假冒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与判刑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刑法》第214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假冒注册商标罪罪与非罪界限的认定需要对情节严重程度进行认定。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情节严重程度是区别罪与非罪的关键只有当行为人的情节达到一定程度才作为犯罪处理,否则则按一般的侵权行为处理。 一、对非法经营数额”的认定 “非法经营数额”的计算,对“情节严重”的认定起重要的作用。非法经营额是指行为人通过假冒注册商标获得的营业金额,包含销售金额和未销售商品的库存金额。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商品没有扣除成本、税收的营业所得;库存金额是指库存产品以市场价格计算的应得。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1990年4月在给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复中指出,“商品全部销售的,其销售金额为非法经营数额;商品尚未销售的,其购入的总贷款为非法经营数额,部分销售的,已售出部分的销售款总数加上尚未售出部门的购入货款之和为非法经营数额”。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4年出台的《关于执行<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非法经营数额包括假冒商品的销售额以及被查获假冒商品的货值之和”。 《知识产权犯罪解释》则将“非法经营数额”定义为,行为人通过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获得的总价值,包括制造、存储、运输、售卖侵权产品所涉及的价值。行为人已经售出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行为人的标价或者根据已查清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的平均数来计算。 侵权产品还未标价或者没有查清其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我们认为,对“非法经营数额”的具体计算,应按照《知识产权犯罪解释》的规定进行。因为对制造、贮存、运输侵权产品的行为是与销售行为紧密联系的,其已经侵犯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这样的规定更有利于商标管理。 二、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认定 对“违法所得数额”的定义以及如何计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规定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成立的条件之 一,而“违法所得数额”解释为“销售收入”,实际上就是“销售金额”。之后,最高将其又解释为“获利数额”。由于两高对“违法所得数额”的解释出现差异,导致在司法实践适用中产生混乱。1997年刑法实施后,其中也没有明确“违法所得数额”认定标准。 因此,“违法所得数额”的明确具有认定犯罪,给予司法实践以统一指导的重要意义。我们认为应将“违法所得数额”认定为在除去成本后行为人所得到的利润。 首先,如果将其认定为销售假冒商品后的全部收入,那么势必与“销售金额”相混淆。 其次,也不能将违法所得数额与“非法经营数额”等同,否则会架空法律对其的规定。 根据假冒注册商标罪所侵犯的客体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国家商标管理制度,我们在评价一个行为是否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时,可以看它是否严重扰乱了国家商标管理制度,以及是否严重侵害了他人注册商标。例如,是否给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造成了恶劣的影响,给他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社会上产生了不良影响,社会反应强烈,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巨大的损耗。要避免对“社会影响”的规定不明确而成为真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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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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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非法经营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⑵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⑶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1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情节严重”,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
⑴非法经营数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
⑵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3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⑶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二十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假冒专利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专利权和国家的专利管理制度,假冒商标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和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
假冒专利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非专利产品或者包装上标专利权人的专利标记或者专利号,假冒商标罪则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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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犯罪对象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犯罪对象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即这一犯罪对象本身是前一犯罪行为已经制造的犯罪结果;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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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有未遂的情况,且假冒注册商标罪未遂还是需要接受法律的处罚。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 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声音、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客观要件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假冒注册商标罪如何认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认定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假冒注册商标罪要怎么认定 1.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在本罪与非罪行为界限的区分中,主要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标准: (1)主观方面标准。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如果是因过失,如不知道某一商标已被他人注册,或者是自己首先使用的商标没有注册,却被他人抢先注册,自己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仍继续使用的,都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犯罪情节标准。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情节犯。行为人具备本罪主体、主观等要件并实施了“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相同的商标”的行为,还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可构成犯罪。关于情节严重的具体标准,《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已经做出规定。 2.一罪与数罪的界限 在实践中,往往发生这样的案件:伪劣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为了顺利地将伪劣商品出手牟利而在其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对此,2001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明确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具体而言,上述情形属于牵连犯,应当根据“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处断,即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处罚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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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商标罪追诉标准是什么
我国法律对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有很多相关规定的,我们可以利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如果您生活中遇到了法律方面的问题,可以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来了解一些和假冒商标罪追诉标准是什么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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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
我的朋友的法律意识很淡薄,最近进行了假冒商标,并且被别人抓到了,想询问下假冒商标罪判刑的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假冒注册商标处罚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第220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一十三条至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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