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如何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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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交通事故中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如何处理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交通事故中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如何处理

一、交通事故中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如何处理

交通事故中扣留机动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办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七条

对于依法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追缴、收缴的财物以及由公安机关负责保管的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公安机关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使用、挪用、调换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财物的保管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承担。

二、电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怎么去处理

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无过错原则;电动车属于机动车与其他机动车发生事故,适用过错原则。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轻伤赔偿标准是如何的

交通事故致人轻伤的赔偿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1、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4、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5、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通过上述文章中的内容,详细大家已经对交通事故中扣留机动车上的货物如何处理问题有了一定的了解,建议大家可以多多了解一些这方面相关的法律知识,才可以在遇到法律问题的时候可以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针对上述文章中的问题,如果您还有不清楚需要了解的地方,可以直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和律师进行在线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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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扣留的机动车上的货物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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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货物留置权与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区别有哪些
[律师回复] 行使货物留置权与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区别有哪些
两者区别在于救济性质不同,是否需要占有标的物不同,相关期限不同,效力不同,以及实现债权的方式不同。需要债权人在综合二者的优势,合理选择应用,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如下所述:
1、救济性质不同
行使货物留置权属于私力救济,只要条件成就,债权人可以依靠自己的力量和资源自行留置,无须附加其他义务;而申请扣押船载货物属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强制措施,属于司法救济,申请人必须向货物所在地的海事申请,根据《海诉法》第16条的规定,海事还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
2、是否需要占有标的物不同
首先,行使货物留置权的前提是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货物(是债务人所有还是其合法占有,如上文所述仍有争议),否则留置权无法成立;
其次,留里货物期间,留置权人不得丧失对货物的占有,否则留置权消灭,当然,被非法剥夺占有及因司法程序丧失占有等情况除外。申请扣押船载货物则无此要求;
最后,由于《物权法》第231条已经不要求商事留置权有牵连关系,这一点已和扣押船载货物所保全的债权关系一致,但是,扣押的船载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所有这一条件可能要比货物留置权严格的多,因为后者留置的货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仍有争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下的货物留置权除外)。
3、相关期限不同
《海商法》第88条规定:“承运人根据本法第87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除货物易腐烂变质或保管费用过高的情况外,作为债权人的承运人为实现货物留置权须等待60日才可申请拍卖;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海事求人,实现权利的期限《海商法》没有规定,所以应当适用《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里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里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履行期间,否则应当给两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间。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海诉法》第16条规定,海事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扣押的,根据《海诉法》第46条规定,海事请求人须在15日内,否则扣押失效。
4、效力不同
货物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行使货物留置权将使受担保的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包括抵押担保债权)受偿;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是海事请求保全的一种,属于财产保全制度。根据《民事诉讼法》(海事诉讼同时也适用该法)第94条第4款的规定,禁止重复查封和冻结,所以扣押有对扣押货物优先处理的权力;根据1998年7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即对海事请求人的债权按照采取执行措施的顺序受偿。执行措施包括终局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措施,也包括财产保全措施。所以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船载货物可以得到相对其后执行的俊权人及无物权担保债权人的优先受偿。但是,根据本条第2款规定:“多个债权人的债权种类不同的,基于所有权和担保物权而享有的债权,优先于金钱债权受偿。有多个担保物权的,按照各担保物权成立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某货物已被留置权人进行留置,或者在实施扣押等司法保全措施当时声明对该货物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因司法措施导致的占有丧失而失去留置权),行使货物留置权的债权人将得到比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海事请求人更优先受偿的权利。在这一点上,物权法意义上的货物留置权也是如此。
5、实现债权的方式不同
行使货物留置权的方式,《海商法》第88条规定的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海事申请裁定拍卖”,《物权法》规定的是“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里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如上文所述,鉴于《海商法》既未规定其他方式,也未限制其他方式,应当认为《物权法》规定的折价、拍卖、变卖三种方式都可以适用于货物留里权的实现。扣押船载货物,只是一种海事请求保全措施,债权人实现债权必须依赖诉讼实体判决和执行程序。
行使货物留置权与申请扣押船载货物的区别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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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使货物留置权的前提是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货物(是债务人所有还是其合法占有,如上文所述仍有争议),否则留置权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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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由于《物权法》第231条已经不要求商事留置权有牵连关系,这一点已和扣押船载货物所保全的债权关系一致,但是,扣押的船载货物必须属于债务人所有这一条件可能要比货物留置权严格的多,因为后者留置的货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仍有争议(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下的货物留置权除外)。
3、相关期限不同
《海商法》第88条规定:“承运人根据本法第87条规定留置的货物,自船舶抵达卸货港的次日起满60日无人提取的,承运人可以申请裁定拍卖;货物易腐烂变质或者货物的保管费用可能超过其价值的,可以申请提前拍卖。”除货物易腐烂变质或保管费用过高的情况外,作为债权人的承运人为实现货物留置权须等待60日才可申请拍卖;作为债权人的其他海事求人,实现权利的期限《海商法》没有规定,所以应当适用《物权法》第236条的规定:“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里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里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即当事人可以约定债务履行期间,否则应当给两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间。申请扣押船载货物,《海诉法》第16条规定,海事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扣押的,根据《海诉法》第46条规定,海事请求人须在15日内,否则扣押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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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使货物留置权的前提是要合法占有债务人的货物(是债务人所有还是其合法占有,如上文所述仍有争议),否则留置权无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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