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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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吗

一、可以撤销债务人对外担保行为吗

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当债务人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是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的。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保证人连带债务人可以一人吗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与连带债务人可以是同一人,只要保证人具有清偿能力即可。

一、保证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1、保证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保证人应当具有有效的身份证明,在贷款所在地有居住场所。

3、保证人应当拥有良好的征信记录。

4、保证人应当具有较强的还款能力。

5、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6、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7、其他应该具备的条件。

二、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

1、当事人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债权人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吗

通常情况下债权人不能扣押债务人的财产。如果遇到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法院起诉,通过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

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一方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约定给付应付款项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财产。例如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不按时支付运费,承运人可以扣押托运的物品。这在法律上称作留置。

(2)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扣押并且变卖担保物,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偿付自己的债权。这在法律上称作质押。建议债务人应该向人民法院起诉,同时申请财产保全,由人民法院扣押或冻结债务人的财产,在法院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主动履行,人民法院可以拍卖、划扣,所得款项偿还他的借款。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吗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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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撤销权承担的费用应该怎么样计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承担的费用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
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效力
从解释第25条“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4条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放弃债权或转让财产的行为,人民应当就债权人主张的部分进行审理,依法撤销的,该行为自始无效”的规定看,撤销权的效力即为使得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处分财产的法律关系归于无效。具体表现为: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的诈害行为自始无效后,其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恢复原有之状态。
2、对受益人的效力。对直接受益人而言,诈害行为被撤销后,其负有将因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的义务;对转受益人而言,视主观过错之情形而定,善意的转受益人的权利受法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其不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力。因为撤销权为形成权,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后,其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受益人将无效行为取得的财产返还债务人并做为债务人责任财产,对全部的债务进行担保。债权人不能请求受益人向自己返还。如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拒绝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申请对恢复原状之责任财产或受益人拒绝返还的脱逸财产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到期债权,不必再借助代位权的诉讼。而对其他债权人而言,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债务人的行为归于无效,并使其脱逸的财产恢复责任财产上的地位。此时,恢复的脱逸财产与债务人原有的财产作为对全体普通债权人的担保。从理论上讲,全体普通债权人包括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在债务人全部责任财产范围内(包括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取回的财产),按比例平等受偿。行使撤销权之债权人无权就取回财产优先受偿。
债权人撤销权效果的归属
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失去法律约束力。尚未依该行为给付的,当然恢复原状。已经依该行为给付的,受领人负有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存在给付物的物权复归于给付人的情况下,产生具有物权效力的财产返还;在物权已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发生作价返还的效果。因而,原则上是适用“入库规则”的。不过,为了限制债务人不予受领或者再施处分,在解释上宜认为可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代为受领。另外,债权人可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受偿。
就受领的标的物,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并没有优先受偿权。不过,如同债权人的代位权场合,在债权人因此所负的返还义务与债务人所负债务构成抵销适状时,债权人可以主张抵销权,从而获得如同优先受偿一样的实际效果。
在没有抵销场合,应该由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与其他债权人平等受偿,具体情形同代位权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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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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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公司撤销债权债务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撤销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解散公司。”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八十五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第一百八十八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在申请解散时股东要成立清算组,由清算组承担债权债务的清算。如果资不抵债的,应当申请破产。否则视为有能力承担债务,那么解散后股东有义务承担债务。但时效为2年,超过两年的不承担。
当事人在遇到欠款纠纷时,要及时的行使自己的权利,积极的向债务人主张,以免公司解散后,使自己的债权陷入无法实现的危险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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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应该怎么撤销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依法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或质押注销登记的手续,然后双方按照之前协议规定或者共同签署一份解除担保协议的合同。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作出以下几种行为,担保权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一)放弃到期债权。
(二)无偿转让财产。
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一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履行担保债务,而担保人将该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二是在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无偿转让担保物。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四)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
(五)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
(六)《担保法问题解释》规定的抵押行为。
连带保证人和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有多个普遍债权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担保权人合法利益的,受损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三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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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不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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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撤销担保合同包括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人撤销担保合同包括哪些规定问题解答如下, 担保人撤销担保合同有哪些规定
1.撤销的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以下几项: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存在重大误解;
(5)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2.担保人的可撤销行为有:
(一)放弃到期债权。
(二)无偿转让财产。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四)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
(五)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
(六)《担保法问题解释》第69条规定的抵押行为。
担保合同哪些情形下会被撤销
所谓可撤销的担保合同是指,担保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其有效与否,取决于有撤销权的一方当事人是否行使撤销权的担保合同。可撤销的担保合同属于相对无效的担保合同,之所以说“相对”,是因为在有撤销权的一方行使撤销权之前,担保合同对当事人仍有效力,而在该当事人行使撤销权,或仲裁机关同意撤销该合同后,该合同无效,且无效溯及合同成立之时。根据法律的规定,可撤销的担保合同的可撤销事由有以下几项: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4)存在重大误解;
(5)订立合同显失公平。
担保人的可撤销行为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和《担保法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被担保的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担保人作出以下几种行为,担保权人在符合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法行使撤销权:
(一)放弃到期债权。
担保人放弃到期债权,对担保权人造成损害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例如,借款人无力还债,连带保证人无其他财产履行代偿义务,却又对第三人放弃到期债权,这种行为就会使担保权人的担保债权难以实现,故属可撤销行为。但是,物的担保人(第三人提供担保)放弃对第三人享有的金钱债权,一般不可撤销,因为当事人采取抵押、质押、留质等方式提供担保的标的物是特定物,担保人只以特定的担保物对担保权人承担责任,所以,担保人放弃其金钱债权,既不影响担保债权,又与担保债权无关。如果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则属可撤销范围。
(二)无偿转让财产。
债务人和担保人有履行能力,且不影响担保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是他自由处分权利,担保权人一般不得干涉。但在两种情况下可以撤销:一是债务人没有履行能力,担保人没有其他财产履行担保债务,而担保人将该财产无偿转让给他人;二是在债务人没有清偿债务之前,担保人无偿转让担保物。
(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撤销这种行为有两个条件限制:一是财产价格受市场行情影响,稍高或者稍低是正常现象,因而不得随意撤销,只有达到明显不合理的程度才有可能被撤销;二是买受人具有恶意,即买受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是为了逃避担保债务低价出卖而买受。低价买受是人们的正常心理活动,只要受让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担保人低价转让是为了逃避担保责任,即为善意买受。为了保护市场交易安全和善意买受人的利益,这种买卖行为是不可以撤销的。
(四)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骗取担保权人订立合同。
这种行为具有欺骗性,是可以撤销的。但是,严格地讲所撤销的对象不是行为,而是合同,应当适用《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而不适用第74条的规定。
(五)前担保权人与担保人协议取得抵押物损害后担保权人的利益。
根据(担保法)有关规定,担保权人可以与担保人协议处理抵押物,将抵押物归担保权人所有,然后抵消相关的债权债务。但是,在同一财产上设有两个或者以上合法抵押权时,前面的担保权人与抵押人协议由担保权人取得抵押物,而损害后面担保权人利益的,后面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六)《担保法问题解释》第69条规定的抵押行为。
根据这条规定精神,连带保证人和丧失先诉抗辩权的一般保证人有多个普遍债权人,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时,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其他担保权人合法利益的,受损的担保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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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能够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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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担保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担保人是否可以行使撤销权问题解答如下, 一种观点认为,合同法第54条规定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担保人只有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方具备债权人的地位,在此之前,不能说债务人的行为侵害了担保人的“债权”。因此,担保人不能成为撤销权行使的主体。
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担保人对债务人而言,在其未承担担保责任之前,虽不享有债权,但担保人毕竟承担着财产损失的风险,极有转化为债权的可能。
而且,根据撤销权设立的宗旨,债权人在其债权设有担保时,因其债权不致于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不必行使撤销权,这样,担保人的权益就无法得到法律上的保障,这对担保人是极不公正的。同时,《破产法》中赋予担保人在一定条件下的债权人地位,由此也可以认定担保人在特定条件下是能够行使撤销权的。
破产法的撤销权与破产法外的撤销权是应当区分的,不能援引破产法上的规定来对债权法撤销权的适用进行推论。不赋予担保人撤销行使的主体资格,虽可能会造成担保人的权利受到损害,但撤销权旨在保障债权人的权益,担保人的权益只能在担保法中予以明确。我国担保法中未规定担保人的催告权和担保责任免除请求权,这是担保法中的欠缺,但不能因担保法的立法问题影响撤销权制度本身的规定性。因此,担保人不享有撤销权应是与现行立法和撤销权制度的宗旨相吻合的。
债权人撤销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撤销权包括哪些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债权人于债务人实施减少财产等法律行为危害其债权时,请求予以撤销的权利。法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目的在于对债务人的债权人的一般债权提供担保。
债权人撤销权包括什么内容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由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我国合同法虽然设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但由于没有具体的规定,理论与实践中仍有若干问题有待研究,其中撤销权的性质、效力及撤销之诉的被告为撤销权制度中的难题。
债权转让的撤销前提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转让的撤销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2、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意;
3、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债权人中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用债务人承担。
4、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灭失。
5、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一、债权转让的申请条件和服务规则
如果您的债权符合以下条件,则可申请债权转让:
1、出借人成功出借精英标债权,持有该债权满90天(宜定盈退出用户除外)。
2、要转让的债权剩余期数大于或等于3期,剩余本金大于或等于100元。
3、在转让申请日,该借款债权必须是正常还款中状态方可申请转让;当前为逾期状态债权不能申请转让;当期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还款的债权不能申请转让。
4、单月内同一债权转让不超过三次。
二、债权转让的具体规则
1、转让申请日应为一个非还款日,且至少在下一个还款日的4天之前。
2、出让人将债权按转让对价转让给受让人。目前转让对价等于被转让债权的剩余本金。
3、转让达成后,宜人贷向债权出让人收取一定数量的转让服务费。优惠期内(12月31日之前),转让服务费=转让债权的剩余本金×0.2%(千分之二),最低1元。
4、转让申请有效期内未达成转让的,宜人贷平台自动撤销该转让申请;在申请转让期间,如借款人进行还款,则该转让申请自动撤销;在转让未达成前,出让人有权手动撤销转让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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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是不是可以撤销债务人的对外担保行为的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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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要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债权人撤销权纠纷要怎样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此可见,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涉及到债权人、债务人、受益人和受让人在诉讼中的当事人地位,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依照第七十四条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只以债务人为被告,未将受益人或者受让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可以追加该受益人或受让人为第三人。”因此,撤销权诉讼中涉及的当事人以及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是相当明确的。
1、债务人有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的行为,主要指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自己的财产,债务人放弃未到期的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收购他人财产等,但不包括债务人放弃赠与、抛弃继承等不增加自己财产的行为。
2、债务人的相关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也即债务人使自己的财产不当减少后就缺少足够的资产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如果债务人减少自己财产后仍有清偿能力,就不能认为对债权人形成损害。
3、是要在规定时间之内行使,即债权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债务人的行为一旦被撤销,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必须由享有撤销权的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不当处分财产的行为。
行使撤销权必须由债权人向,由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裁判,才能发生撤销的效果。如果债权为连带债权,则所有的债权人可以共同行使撤销权,也可以由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提讼。如果数个债权因同一债务人的行为而受到损害,则各个债权人均有权提讼,请求撤销债务人的行为,但其请求的范围仅限于各自债权的保全范围。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对于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是怎样的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撤销权又称“否认权”。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法定期间内进行的损害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申请予以撤销,恢复原状,并追回转让财产的权利。
不发生撤销权的债权是怎样的
1、租赁权
租赁权是指承租人依租赁合同所取得的,对租赁物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即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享有租赁物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甚至在一定条件下还享有处分权(转租),并且在这些权利受到第三人妨害时,可以请求排除妨碍。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即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权对于租赁物的受让人来说仍然有效存在,租赁权本身没有受到租赁物转让的影响,故对于承租人来说,其租赁权没有受到损害,租赁合同的目的也未受到妨碍,当然不会发生债权人撤销权的问题。但是,如果出租人在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之前,将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且已经交付,或者将租赁物另行出租给第三人且已经转移占有,此时,承租人就无法占有、使用该租赁物,其能否行使债权人撤销权呢?笔者认为,为了维护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以及维护交易安全与自由竞争制度,不宜肯定承租人享有撤销权,当然,承租人的利益可以通过要求出租人承担合同不履行的违约责任来得到补偿。
2、附有特别担保的债权。
对于已经设定特别担保(如设定质权、抵押权等)的债权,如果该担保能够满足债权的实现,那么,无论债务人怎么任意处置其财产,虽然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会有一定的减少,但是不会对债权人的债权产生危害,此时,债权人自无行使撤销权的理由,也无必要。但是,如果该担保不能完全满足债权的实现,那么,债务人的不当处分行为就会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且对债权人的债权会产生危害,此时应当肯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我国有学者认为,如果担保物的价值低于被担保的债权的价值或者担保物的价值下跌而低于被担保的价值时,对担保物与被担保的主债权价值的差额部分,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笔者赞成该观点,因为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就转变成为一般债权,该债权也应受到《合同法》债的保全制度的保护,故只要债务人的行为危及到了该一般债权,就应当肯定债权人的撤销权。
3、附停止条件的债权。
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指该债权的生效以某种事实的发生作为条件,即如果这种事实的发生了,该债权就生效,否则就不生效。可见,附停止条件的债权是一种已经成立,但其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因此,对于该类债权,在某种事实发生之前,该债权尚未生效,而撤销权的行使必须以有效存在的债权为前提,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所以,此时债权人不应享有撤销权。有学者认为,对于那些债权发生可能性甚大的,特别是附法定条件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享有撤销权。例如,连带保证人中之一人,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的求偿权,虽然应当在自己清偿了主债后才可行使,但是在自己尚未清偿期间,对于其他连带保证人以损害求偿权为目的所为的行为,也可以行使撤销权。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肯定,一方面可以鼓励连带保证人勇于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另一方面也能确保连带保证人求偿权的实现,有利于市场交易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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