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诈骗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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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诈骗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

一、被诈骗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

被诈骗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可以被撤销的,被诈骗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撤销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在被宣告撤销后即是无效的,且自始无效;如果当事人没有申请撤销合同的,则担保合同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这种情况申请撤销合同的,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申请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是否有合同诈骗罪

有合同诈骗罪。

法律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

合同诈骗案件当事人符合取保条件的,是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被诈骗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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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骗了他的亲戚去给他做了一份担保,对方合同诈骗骗取担保的合同还有法律效力吗?
[律师回复] 合同诈骗罪的实质在于行为人违背了诚信义务,并利用对方的诚信,采取欺骗手段使对方财产受到损失。在欺骗对方、取得财产、财产损失三者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在保证合同中三方当事人通过两个合同形成较复杂的关系,主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被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有相互的诚信义务自不当言;保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即保证人与债权人)之间是保证义务关系,在被保证人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保证人对债权人有诚信清偿被保证人责任的义务;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虽然没有形式上的合同关系,但双方通过债权人联系了起来。被保证人对保证人同样有诚信履行主合同的义务,因其违背诚信原则,不履行主合同义务时,受损失的实际是保证人。因此,有保证合同的情况下,被保证人对保证人负有更大的诚信义务,双方已建立了对主合同实际的诚信义务关系。是否骗取了财物,关键要看是否利用了对方的诚信给对方造成了财产上的损失,而该财产的丧失,是否与对方取得财物、不履行合同有因果关系。此案通过保证合同并不能直接获取保证人的财物,但通过让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而造成了保证人的财产损失。在这里,被保证人骗取的不是保证人的实际财物,而是保证人因清偿行为而享有的追偿财产权。在保证合同中,如果保证人代被保证人为清偿后,其对被保证人就享有了主合同中原债权人的权利,即其取代债权人成为了主合同的当事人,原债权人的债权就应归属于保证人。被保证人骗取的债权人财物,通过保证人清偿行为而成为了保证人的债权价值,因而被保证人实际骗取的是保证人债权这一财产权益。保证人债权的损失是因被保证人的违背诚信、骗取债权人财物的行为所致,两者之间存在因果联系。故被保证人利用主合同、保证合同达到了间接骗取保证人财物的结果。
我的哥哥的公司最近没有资金,想要有房子做抵押,咨询一下担保合同无效欺诈的内容都有哪些?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无效的原因有多种,其中因主合同无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很多,但是因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也不少。所谓担保合同自身原因无效的,指担保合同因欠缺有效要件或者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因欠缺有效要件,如担保合同中缺少必要的条款,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而没有办理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法律禁止作担保人的主体违反规定作担保人、或者以法律禁止用于担保的财产提供担保等。在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形中可分为两种情况: 1.担保合同的无效是因债务人和担保人的过错所致,债权人对担保合同的无效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一般很少见,因为债权人对法律禁止性的规定应当知道,知道而违反即有过错。但在债务人、但保人规避法律对债权人隐瞒法律所禁止的情况,债权人在不知真实情况的情形下订立的无效担保合同,债权人没有过错,过错在债务人和担保人,因而应由债务人和担保人承担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这种情况与共同侵权相似,担保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例如,公司法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除债权人街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债务人、担保人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情形就属于债权人无过错,由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应当说明,如果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担保人以本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而接受了该担保,债权人就有过错,因而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能认定担保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担保合同的无效,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这种情况比较多见,债权人过错的多少是确定担保人承担责任大小的关键。在债权人无过错的情况下,适用上述规定。在债权人全部过错的情况下,担保人不承担任何责任,例如,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的担保,保证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在债权人、担保人都有过错时,要看双方过错大小,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由债权人和担保人分担。对此,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所谓“不能清偿部分”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清偿债权的剩余部分。判断“不能清偿”应以债务人方便执行的财产是受到执行为标准,方便执行的财产已经受到执行的,剩余债务部分即为不能清偿部分。需要说明的是,担保人承担的责任只在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以下,二分之一是最高限,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少,以债权人与担保人的过错大小进行比较来确定。担保合同无效欺诈的回答可参考以上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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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诈骗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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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律师,我想问下合同诈骗后担保合同是否有效,我哥哥最近被人骗了,现在想要去法院起诉来着
[律师回复] 现在很多商家也有许多给消费者的陷阱,例如买房子或者租房子的时候,都有很多上当的时候,而且很多朋友还不经意的签订了合同,这样就更加难以维护自己的权利了,大多数这样的情况下,大家都很郁闷不知道如何解决。
其实遇到这类事情,最好是防患于未然,在我们需要做生意或者买东西的时候,尤其是要签订书面合同的时候,千万要看清楚具体的合同内容,要看清里面写的具体权力和义务,分析自己的具体情况,然后在考虑是否签合同。
有些朋友已经签订了合同,这时候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就是一个十分要紧的问题,我建议大家首先可以拿上合同跟对方进行协商,这样的协商可以避免很多麻烦,达成协议以后重新规定合同内容,这样也是一个维护自己权利的办法。
如果协商不成功的话,我国的法律是有明确规定的,合同带有欺骗和欺诈性质的不能成立,也不能在别人危机的时候签订合同,或者在一个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订合同,未成年人的合同签订也是无效的,有以上情况的话就是属于无效合同。
这样的情况下大家可以进一步维护自己的权利,大家可以去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仲裁请求,一般法院会先仲裁再进行审理,进过审理后签订的合同有违反合同法条款的行为,法院就会撤销合同,宣布合同无效。
另外大家要注意的是这类合同在一年内必须进行起诉,否则过一年的话,你就必须履行合同不然就会被判违约,这点大家一定要注意,另外签订大笔金额的合同是大事情,一般最好有律师帮助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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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晚遛弯和老邻居聊天说起了法律方面的事,有个法律方面的问题请教就是集资诈骗定罪后银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律师回复] 担保合同作为一类特殊合同,有专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其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言外之意,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在仅债务人欺骗债权人时,债权人不享有对主合同和保证合同两者的撤销权或者仅不享有对保证合同的撤销权。若此时债权人仅不享有对保证合同的撤销权,债权人行使了对主合同的撤销权致使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保证合同亦无效。从合同最终效力的角度来看,等于债权人享有了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撤销权。这显然有悖法律条文文意。从法理上,债权人仅撤销主合同就可以致使担保人免责,实在有违担保本意;从实务上,债权人更不会撤销主合同来减少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所以从该第四十一条可以推出: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在仅债务人欺骗债权人时,债权人不享有对主合同和保证合同两者的撤销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欺诈而不当然无效的合同在涉及担保合同时不能被撤销。
通过上面关于集资诈骗定罪后银行担保合同是否有效?问题的解答,相信你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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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你好,我想问问债务人集资诈骗连带担保过时效怎么处理呢?因为之前我们公司老总因为公司资金的借了不少钱,后来跑路了,想问问连带担保过时效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债务人集资诈骗连带担保过时效依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第三十三条:主合同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第三十五条:保证人对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或者提供保证的,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六条: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同时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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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们公司和其他公司签的合同有问题,我想问问反担保合同无效欺诈是什么,欢迎大家的回答谢谢
[律师回复] 在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反担保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我国法律规定不明确。根据上述适用法律的原则,应当首先适用关于反担保的特殊规定,再适用与担保相通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司法解释肯定了无效担保人享有向反担保人的追偿权,但并没有规定反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主合同无效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因此,反担保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亦同样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从本案的基本事实看,乙银行作为本案的反担保人,违反有关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其自身有过错;甲保险公司作为本案的担保人承担了100万元的赔偿责任。因此,乙银行作为反担保人应分担甲公司的赔偿责任。关于乙银行的赔偿责任,存在两个限制:一是以担保人的责任范围为限,即不得超出100万元;二是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本案中债务人不能偿还数额为300万元,三分之一为100万。因此,作为反担保人的乙银行,其责任限额为100万元,在这个限度内,反担保人具体承担多大的责任,法律没有规定,应当视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相关法理作出判定。在本案中,甲保险公司与乙银行均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致使合同无效,应当说,甲保险公司与乙银行的责任相当。在此前提下,乙银行为甲保险公司提供反担保,反担保协议无效,双方的责任也是相当的。因此,乙银行承担甲保险公司保证责任的一半比较合理。越来越多朋友关心反担保合同无效欺诈是什么 这个问题,上文为您解答请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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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姑姑犯了诈骗罪,还签订了假合同,诈骗担保合同有效吗?是如何的呢?要怎么办呢?该怎么?
[律师回复] 【案情】
  2008年11月25日,工行某支行与某工贸公司签订《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总协议》,协议约定:支行为工贸公司办理出口发票融资业务,每笔业务由工贸公司另以书面形式逐笔申请,由支行按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受理;工贸公司同意将每一份《出口发票融资业务申请书》所对应的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转让或质押给支行,并保证所收货款汇入支行指定账户,用于偿还工贸公司在支行的融资款及有关利息、费用等,支行可以从该指定账户直接扣还上述款项;如果采用应收账款质押方式信贷,双方应到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如发生进口商以任何理由拒付或延付或所收款项不足以支付支行的融资款及有关费用时,工贸公司保证另筹资金偿还。
  2009年7月20日,支行为工贸公司办理了上述协议项下的900万元人民币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并就此笔业务于同日与某公司签订《贸易融资业务保证合同》一份。该合同主要内容为:某公司愿意为工贸公司在出口发票融资业务向支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某公司完全了解主合同债务人贸易融资的实际用途,承认融资所依据的基础交易真实,不存在欺诈;如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偿还贸易款项下本息及相关费用,支行可直接向某公司追索。此后,工贸公司未能如期偿还支行融资本息及相关款项,某公司在融资款偿还期限届满后的一个月内履行了保证责任,代偿支行共计900万元的款项。
  2011年3月9日,某法院作出生效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工贸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于2009年7月20日以工贸公司名义在无真实出口贸易的情况下使用伪造的贸易交易合同、商业发票、装箱单、提货单、出口贸易手续骗取银行数额巨大的贷款后逃匿,其行为构成贷款诈骗罪。此后某公司以担保合同无效为由对支行提起不当得利之诉,要求支行返还900万元及利息。
  【评析】
  本案中,唯有作为主合同的融资合同无效,才可能导致作为从合同的担保合同无效。所以,案件焦点在于能否根据生效刑事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否定支行与工贸公司所签订融资合同之效力。
  生效刑事判决书对于审视本案融资合同会产生两个方面的影响:一是合同性质。生效刑事判决书确认的王某犯罪事实表明,融资合同系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的合同。二是合同效力。在合同法上,欺诈合同要么属于无效合同,要么属于可撤销合同,其区别在于合同是否损害了国家利益。何者属于国家利益?笔者认为,在不同法域,其内涵有所不同。比如,在刑法领域,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就是一种国家利益,而贷款诈骗罪客体之一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该罪就必然损害了国家利益。但是,在规范经济生活的合同法领域,国家利益内涵就应当缩至国有资产或者国有财产的范畴内。正所谓“上帝的归上帝,凯撒的归凯撒!”在保护国家利益的问题上,各法专司其职,形成阶梯,不能有所僭越。基于上述理由,不应认定本案之欺诈合同损害了国家利益,不能当然认定合同无效。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担保合同作为一类特殊合同,有专门法律及司法解释对其效力问题作出规定。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言外之意,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在仅债务人欺骗债权人时,债权人不享有对主合同和保证合同两者的撤销权或者仅不享有对保证合同的撤销权。若此时债权人仅不享有对保证合同的撤销权,债权人行使了对主合同的撤销权致使主合同无效,作为从合同保证合同亦无效。从合同最终效力的角度来看,等于债权人享有了对主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撤销权。这显然有悖法律条文文意。从法理上,债权人仅撤销主合同就可以致使担保人免责,实在有违担保本意;从实务上,债权人更不会撤销主合同来减少维护自身权益的保障。所以从该第四十一条可以推出:除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外,在仅债务人欺骗债权人时,债权人不享有对主合同和保证合同两者的撤销权。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欺诈而不当然无效的合同在涉及担保合同时不能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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