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割,可能需要协商分割,也有可能不需要分割,具体的分割方法需要要看具体情况。
1、对于双方均是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应根据房屋的实际使用情况和双方的经济条件予以分割。
2、对于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口的,该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也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房屋的来源,将所有权判归被拆迁安置人所有,但应当给对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如果被拆迁方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获得补偿,那么拆迁方,就需要向被拆迁方交付安置房。对于有多个被拆迁方选择产权置换的方式获得补偿的情形,拆迁方需要与各被拆迁方协商确定分配安置房的方案。方案一旦确定,拆迁方就需要按照约定履行交付安置房的义务。
二、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怎么认定?
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也就是说:
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或者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否则不予认定。
夫妻债务认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
对于共同债务,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双方也可以协议约定债务的承担,但协议书对债权人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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