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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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人身损害抚慰金是属于个人专属的财产,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人身抚慰金的分割,但该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

二、离婚申请离婚赔偿需要什么条件

离婚申请离婚赔偿的条件: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规定离婚需要对方赔偿,对方应当出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在诉讼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之内提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希望通过上面文章中的法律知识,应该已经帮助您解决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相关的法律问题了。其实生活中处处都存在着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就能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不知道如何去解决了。看完上文内容如果您的问题仍未得到解答,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在线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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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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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撤回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提出,并签字按手印确认。因为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所以,撤回登记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既依规又可避免当事人其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收回登记申请;
二是应当在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
3、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撤回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其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场合,应当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场合,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视为申请没有撤回,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完成登记。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在原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应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基本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的,仍在原受理窗验申请登记材料,填写申请书、询问表,从而完成申请受理过程。
(2)退回原申请登记材料:收回受理凭证,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原申请登记材料予以退回。
(3)摧毁记录:将已经录入登记系统的登记信息摧毁。
注:申请登记事项尚未记载于登记簿的,申请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予以撤回,撤回登记不生成新的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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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撤回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提出,并签字按手印确认。因为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所以,撤回登记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既依规又可避免当事人其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收回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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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其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场合,应当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场合,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视为申请没有撤回,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完成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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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①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②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③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④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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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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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对宅基地继承登记手续的解释,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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