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离婚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离婚;
(3)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等事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
(5)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当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登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人身损害抚慰金是属于个人专属的财产,在离婚协议书中可以约定人身抚慰金的分割,但该约定是不受法律保护。
离婚申请离婚赔偿的条件: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等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处理等协商一致的意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民法典》规定离婚需要对方赔偿,对方应当出现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在诉讼时提出也可以在离婚后一年之内提出。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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