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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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登记结婚的夫妇。2.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3.这对夫妇确实是自愿离婚的。如果一方不同意,不能视为自愿离婚。4.双方必须就儿童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
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一、办理离婚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1.申请离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是在登记结婚的夫妇。也就是说,登记离婚只接受合法婚姻的双方,不包括非法同居者,甚至事实婚姻的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应当首先核实双方的婚姻状况。没有结婚证或者婚姻关系证明,婚姻状况无法确认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他的婚姻登记不在办理,他的离婚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2.双方均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离婚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大变化,也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素之一是当事人必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也适用于离婚行为。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如果一方或双方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配偶一方是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应按照法律程序处理,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

3.这对夫妇确实是自愿离婚的。也就是说,双方必须愿意、真实和一致地离婚。如果一方不同意,不能视为自愿离婚。或者一方通过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等方式迫使另一方同意离婚。或者通过不符合这一要求的精神讹诈手段。

4.双方必须就儿童抚养和财产问题达成协议。所谓妥善处理儿童问题,是指在有利于保护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下,离婚后所有涉及儿童(主要是未成年人和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儿童)的问题都得到合理有效的保障。所谓妥善处理财产问题,是指在不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合理分割和处理,并对离婚后生活困难者进行必要的经济援助安排。在不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要负责任,同时要妥善安排离婚后的住房问题。

二、《民法典》婚姻登记新流程

第一步:申请。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因此提出申请应当是夫妻双方自愿提出离婚申请。民政部要求,夫妻双方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记住是书面协议而非口头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第二步:受理。

民政部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后,婚姻登记员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审查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三步:冷静期。

民政部门受理离婚申请后,当事人将进入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离婚冷静期是对现有存续婚姻的一种保护。

只要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都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撤回后,冷静期结束,现有婚姻关系不受任何影响。

第四步:登记离婚。

若是离婚冷静期过了,但是双方又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走到这一步一般会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一直拖着不去办离婚,当超过三十日双方仍然没有申请办理离婚证,视为撤销离婚申请,撤回后,冷静期结束,现有婚姻关系不受任何影响。

第二种是虽然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过了,但是在接下来的三十日内并没有一直拖着不办,而是双方实在过不下去了,从婚姻冷静期怎么也走不出来,决定还是离婚。

即使双方达到了离婚的条件,婚姻登记机关将仍然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放离婚证。

上述说的是比较常规的离婚程序,若是不想等这三十天的婚姻冷静期,也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也就是说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按照《民法典》的最新规定,从现在开始夫妻去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新增了离婚冷静期。要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通过办理离婚证达成离婚的目的,而不适用于法院的判决离婚或调解离婚等情形。也就是说,想要达成离婚目的,不想等三十天的冷静期,通过诉讼的方式也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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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对普通债权出质的方式与生效要件亦未予明确,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
1、质押人与质权人订立书面的质押合同,约定质押的债权性质、债务人名称、具体金额、到期时间等内容。
2、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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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回房屋登记需要满足什么要求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撤回房屋登记需要满足什么要求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后,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当事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以后,由于某种原因,申请人提出要求撤回登记申请,只要登记机构尚未将申请的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就可以撤回。因为登记事项一经记载于登记簿,就已经完成物权公示,登记机构未经合法程序不能再对登记簿的记载进行更改。
2、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撤回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提出,并签字按手印确认。因为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所以,撤回登记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既依规又可避免当事人其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收回登记申请;
二是应当在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
3、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撤回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其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场合,应当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场合,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视为申请没有撤回,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完成登记。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在原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应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基本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的,仍在原受理窗验申请登记材料,填写申请书、询问表,从而完成申请受理过程。
(2)退回原申请登记材料:收回受理凭证,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原申请登记材料予以退回。
(3)摧毁记录:将已经录入登记系统的登记信息摧毁。
注:申请登记事项尚未记载于登记簿的,申请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予以撤回,撤回登记不生成新的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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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撤回房屋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申请撤回房屋登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当事人提出登记申请后,是否可以撤回申请
当事人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登记申请以后,由于某种原因,申请人提出要求撤回登记申请,只要登记机构尚未将申请的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就可以撤回。因为登记事项一经记载于登记簿,就已经完成物权公示,登记机构未经合法程序不能再对登记簿的记载进行更改。
2、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要满足什么条件
按照《房屋登记办法》等相关规定,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应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撤回登记应由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提出,并签字按手印确认。因为房屋登记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所以,撤回登记也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既依规又可避免当事人其中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收回登记申请;
二是应当在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
3、申请人申请撤回房屋登记需提交什么资料
申请人申请撤回申请的,应当由原申请人向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1)撤回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原登记申请的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撤回申请,其中需要明确表示撤回申请的意思,但无需陈述撤回申请的理由。在共同申请场合,应当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出具撤回申请请求书;在代理申请场合,应当由代理人向登记机构出具申请人撤回申请的授权文书。如果撤回申请的表示不符合上述形式要求,视为申请没有撤回,登记机构仍然可以完成登记。
4、办理程序:
(1)申请受理:在原受理窗口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应提交申请登记材料基本齐全且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要求的,仍在原受理窗验申请登记材料,填写申请书、询问表,从而完成申请受理过程。
(2)退回原申请登记材料:收回受理凭证,并于1个工作日内将收取的原申请登记材料予以退回。
(3)摧毁记录:将已经录入登记系统的登记信息摧毁。
注:申请登记事项尚未记载于登记簿的,申请人向房地产登记机构提出撤回登记申请时,房地产登记机构应予以撤回,撤回登记不生成新的登记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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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知道宅基地继承登记手续办理需要满足哪些条件?我要继承一套宅基地,不知道怎么弄。
[律师回复]
1、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2、到区或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①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②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③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④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⑤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
3、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权证书、 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或契税完税凭证。
4、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屋继承过户指宅基地转移问题
1、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宅基地使用权是被继承人无偿从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是一种特殊物权。因此,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另外,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与农民个人的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紧密相关,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
2、宅基地可以做家庭共有,房产继承的时候可以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从宅基地使用权的内部关系来看,属于家庭共同共有,不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只能以共有的方式进行使用权的继承。如果继承人户口迁出,宅基地使用资格就会丧失,继承人只能将房屋拆除并将宅基地的使用权返还村委会;如果继承人户口未迁出,继承人可以继承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同样可以办理房屋继承过户和宅基地使用权继承。
3、宅基地共有权关系有哪些?
①因夫妻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夫妻之间的共同共有;
②因家庭关系的存在而产生的家庭共有;
③因遗产未分割而产生的继承人之间的共同共有。
农村房产可以继承过户,但继承过户过程中,宅基地不能继承,能继承的只是共有人的宅基地使用权。如果要办理农村房屋继承过户,继承人应该知道怎样办理房屋继承过户手续,明白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属性。
以上就是对宅基地继承登记手续的解释,望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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