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起刑事诉讼以什么为起点?
刑事诉讼的起点为司法机关的立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二、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有什么区别?
1、诉讼的目的不同
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和义务的争议;
刑事诉讼所要解决的是涉嫌犯罪的人是否确实犯罪和犯什么罪以及应处何种刑罚的问题。
2、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
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都可以提起诉讼,原告起诉后,被告可以反诉;
刑事诉讼除自诉案件有自诉人提起诉讼外,均有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
3、举证责任不同
在民事诉讼中,谁主张权利谁负责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只有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举证。
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负有提供被告热有罪的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被告人不负举证责任,但可以提供本人罪轻或无罪的材料为本人辩护。
4、适用的法律不同
三、刑事诉讼需要的证据有哪些?
法律规定刑事诉讼证据有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据指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证据种类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者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比如,书信、文件、票据、合同等。
(二)物证。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物品。比如,质量不合格的家具、被撞坏的汽车等。
(三)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材料。比如,用录音机录制的嫌疑人的谈话,用录像机录制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视听资料是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进入证据领域的。
(四)证人证言。指证人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证人所作的陈述,既可以是亲自听到、看到的,也可以是从其他人、其他地方间接得知的。
(五)案件直接利害关系人陈述。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刑事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比如医学鉴定、指纹鉴定、产品质量鉴定、文书鉴定、会计鉴定等。鉴定结论是应用专门知识所作出的鉴别和判断,具有科学性和较强的证明力,往往成为审查和鉴别其他证据的重要手段。
(七)勘验笔录。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
因此通过文章的看法,刑事诉讼的起点为司法部门的立案。司法部门对报案人的报案、控告、举报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的原则,迅速的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如果认定犯罪嫌疑人所犯的罪行事实清楚,需要承担责任的时候,司法部门应当对案件进行立案,这个答案就是对刑事诉讼以什么为起点的回答。如果您对于这方面还有疑问想要了解的话,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专业律师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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