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放弃债务的成立条件是:
1、免除须以意思表示为之。
2、免除须向债务人为之。
3、债权人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不得撤回。
4、债权人须有处分能力。
以上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债权人免除债务人的债务才能成立,只要其中一个条件有瑕疵或者不成立都属于无效的债务免除。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五条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债权债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但是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除外。
二、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危害债权的行为。这要求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而且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最后需要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
二、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存在恶意。若债务人实施的危害债权的行为是有偿行为的,才要求主观上有恶意,而对于无偿行为,则不以债务人和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
债务人有无恶意,一般应实行推定原则,即只要债务人实施行为而使其无资力,就推定为有恶意。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三、债权人申请债务人清算的条件是什么
债权人申请债务人清算的条件如下:
一、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对此法律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二、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的民事债权。
三、债权人的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
四、债权人的债权应是现实的债权。
五、债权人的债权是没有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
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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