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遗嘱如何写
遗嘱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遗嘱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
2、遗嘱处分的财产状况,包括名称、数量、所在地点以及是否共有、抵押等;
3、对财产和其他事务的具体处理意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当写明执行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等;
5、遗嘱制作的日期以及遗嘱人的签名。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二、立遗嘱如何有效
符合下列条件立的遗嘱有效:
1、立遗嘱人须有遗嘱能力。
3、遗嘱不得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4、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须为遗嘱人的个人财产。
5、遗嘱须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6、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需要见证人的应当有合格的见证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房屋遗嘱继承如何写
房屋遗嘱继承应当这样写:
1、自书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笔书写;
2、代书遗嘱、打印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和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其中口头遗嘱应当是在危急情况立的,危急情况结束后,口头遗嘱就无效了;
3、遗嘱人想理公证遗嘱的,应当去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后,遗嘱就立好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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