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认为一审法院民事纠纷处理不公平,可以在收到判决书后的既定期限内上诉。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
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二、民事法庭开庭流程是怎样的?
民事法庭开庭流程具体为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接着需要宣布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的法庭纪律,然后审判长宣布开庭。之后的程序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庭调解、以及宣判。
1、开庭
(1)正式开庭审理之前,由书记员查明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是否到庭,并向审判长报告。同时宣布法庭纪律,告知全体诉讼参与人和旁听人员必须遵守。
(2)审判长宣布开庭。
(3)核对双方当事人(含第三人)以及委托代理人(律师)身份。
(4)审判长询问当事人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5)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成员以及书记员等回避。
2、法庭调查
(1)当事人陈述。由原告向法庭陈述诉讼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进行答辩。
(2)举证。先由原告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被告质证完毕后,再由被告提交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原告进行质证。
(3)合议庭成员向当事人发问。
(4)审判长宣布法庭调查结束。
(5)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
3、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通过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提出法律依据,分清是非责任。双方当事人应当围绕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问题及法庭确认的事实和证据,提出维护自己诉讼请求和反对对方主张的辩驳意见。
(1)法庭辩论按下列顺序进行: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互相辩论。
(3)法庭辩论时,当事人又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审判长可视情况宣布中止辩论,恢复法庭调查。
(4)审判长根据辩论情况征询各方当事人,如无补充意见,宣布辩论结束。
(5)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要求各方陈述最后意见。
4、当庭调解
(1)审判长分别征询当事人是否愿意在合议庭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当事人均同意调解时,应分别由各方当事人提出调解方案。
(2)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合议庭应当宣布调解结果,告知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3)当事人不愿意调解,或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应当宣布调解无效。宣布休庭,由合议庭对案件进行评议后宣告判决。
(4)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签字。书记员记录有错误的地方可以进行修改。
5、宣判
(1)一般案件都不会当庭宣判,只有那些比较简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明确,能够当庭宣判的案件,法官才会当庭宣判。对不能当庭宣判的案件,审判长宣布休庭后合议,择期宣判。
(2)审判长宣读判决。
(3)审判长宣布闭庭。
三、民事诉讼一般审几次?
1、民事纠纷案件,一般会被法院审理一次、或者是两次。
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2、民事纠纷二审上诉后通常在一个月到三个月之间会开庭。
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通常在25日后才能收到上诉材料和卷宗,然后才会安排时间进行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收到了民事判决书的当事人,可能会对判决书不服。不服判决书的各纠纷当事人,可以收集相关证据之后向法院上诉。对认为一审法院民事纠纷处理不公平如何处理存在其他相关疑问的,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