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定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最新修订 | 2024-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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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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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待定合同是无效合同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待定合同是无效合同吗

一、待定合同是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不是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

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也就是说如果合同欠缺的要件成立了,则合同就会生效,所以效力待定合同并不是无效合同。

比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就是效力待定合同,如果经过了其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则合同就有效;如果没有经过追认的,则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二、合同需要约定生效时间吗

合同不需要约定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如果没有约定生效的时间,一般认为是以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三、合同约定诉讼时效有效吗

合同约定诉讼时效是无效的。

诉讼时效期限是不可以由双方约定的,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从上面的内容中我们可以知道,如果遇到待定合同是无效合同吗的问题我们应该知道怎样去处理了。实际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面对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才能够在面临这些问题的时候更好的通过法律去解决。本文所提供的法律知识内容仅供参考,如果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按钮”咨询专业律师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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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2)效力状态不同。(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1个月)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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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怎么区别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怎么区别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效力待定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效力待定的合同虽欠缺法律关于合同的生效要件,但经过权利人的追认可以生效,在追认之前,合同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效力待定不仅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而且兼顾了相对人的利益。而无效合同因其具有违法性,所以是自始无效的,不能经过任何人的追认而生效、无效合同不因当事人的追认而发生法律效力是它与效力待定合同的基本区别。
2、其现实意义为:从鼓励交易、保证交易安全的原则出发,对于一些合同不能随便宣布无效,而应当注意保护善意相对人的权利和被代理人的追认权,采取补救的办法,尽量使其成就生效的条件。
3、联系实际的例子:
(1).合同当事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比如5岁和6岁的两个小孩订立的合同;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
A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而订立的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比如某人为了骗取贷款而与银行签定贷款合同,提供假的文件资料;
B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 比如一个生意人和一个银行的主管为了骗取国家的贷款而签定的贷款合同;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合同; 一个人为了洗钱,与另一个人签定了买卖合同或借贷合同;
(3)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 比如施工队与商场签订合同,施工结果破坏市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 比如两个人签订的开办赌场的合同.
4、无效合同是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目的。合同被认定无效之后,只发生缔约过失责任,不产生违约责任,而且通常认为合同无效的认定是没有时效限制的(一个不法行为并不应时间的流失而变得有效)。
5、效力未定是合同生效的要件暂时不具备,即暂时不生效,一旦条件具备,合同就会发生预期效力——成为生效合同。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效力待定合同有三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这一条规定的是在仅仅存在权利瑕疵的情况下,无权处分合同生效的条件,但并不是所有的无权处分之合同都为效力待定合同。有些合同因为无处分权或无完整的处分权而为的行为从一开始就当然无效,如《担保法》第49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再如,犯罪嫌疑人将盗得的他人财物卖与销赃者的行为,也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行为,就是当然的无效。
6、实践中,还有一种合同: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合同法》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实际是合同已经生效,只是应某些原因可以被撤销或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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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标的物是盗赃物,那么合同效力是有效还是效力待定还是无效,理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结合该案,如果购买人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所购财物为盗窃赃物,已经对所购的财物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卖方提供了“合法”持有该财物的发票等证据、购买人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已经支付对价而且价格合理的,或是从正常的市场或商店购买的,虽然该财物属于盗窃赃物,但对购买人而言仍属于善意取得,取得对该财物(赃物)的所有权,据此而签署的合同应该有效。反正,则无效。
合同标的物是盗赃物,那么合同效力是有效还是效力待定还是无效,理由是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因此,《物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盗赃物不得适用善意取得的规定,按照私法法无明文规定禁止为即可为之的原理,可以认为盗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结合该案,如果购买人不知道或应当不知道所购财物为盗窃赃物,已经对所购的财物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如卖方提供了“合法”持有该财物的发票等证据、购买人进行了合理的审查)、已经支付对价而且价格合理的,或是从正常的市场或商店购买的,虽然该财物属于盗窃赃物,但对购买人而言仍属于善意取得,取得对该财物(赃物)的所有权,据此而签署的合同应该有效。反正,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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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定效力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2)效力状态不同。(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1个月)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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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追认的方式。追认的表示应向特定的第三人或行为人作出,因而,对第三人或行为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同意表示,不能视为追认。就具体方式而言,追认可以采用明示方式亦可采用默示方式。
一般说来,被代理人应以明示的方式予以追认,如通过语言、文字或其他方法直接进行意思表示,只要能清楚表明被代理人的意思即可,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追认也可以用默示方式。默示分为作为(特定行为)和(默示),追认在运用默示方式时应当以积极的、肯定的行为,即可以通过本人“作为”推定其真实意思,如被代理人不返还行为人已取得的财产,或者行为人未经被代理人授权而出售被代理人的财产而事后被代理人却接受了所得款。原则上,沉默不能视为追认,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情形除外,如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中规定为“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是沉默而为的追认。
2.追认的时间。《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确定追认的期限不论对行为人还是相对人来说都是十分必要的,因为该效力待定行为是否有效决定于本人是否予以追认,如果不给本人的追认权以一定期限的约束,就可能发生本人无限期拖延追认,影响尽快确定无权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而有可能使相对人长期处于不稳定的法律关系之中而蒙受损害。然而《合同法》第五十一条仅规定了,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并没有规定权利人追认的时限,这使得民事法律中的效力待定行为缺乏一个统一的时限,不得不说是一个遗憾。
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是怎样的,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律师回复]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了,存在着以下三种情况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
(一)限制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才有效
(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必须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才能对被代理人产生法律拘束力,否则,后果由行为人承担
(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才有效。
合同效力待定,意味着合同效力既不是有效,也不是无效,而是处于不确定状态。设立这一不确定状态,目的是使当事人有机会补正能够补正的瑕疵,使原本不能生效的合同尽快生效,以实践合同法尽量成就交易、鼓励交易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本条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是怎样的,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律师回复]
一、合同效力待定追认是怎样的
1、行为人必须以本人的名义实施了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的本质就是行为人代表本人(以本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若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则不存在追认问题。
2、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对效力待定行为进行追认时,本人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这不仅指本人在追认时必须具备行为能力,而且本人在实施民事行为时,也必须具备行为能力。
3、被追认的行为必须具备合法性被追认的效力待定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如果承认对非法行为可以追认的话,无异于允许行为人可以实施非法的行为,而后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有违于追认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且与我国的现行法律相抵触。但是,对于完全无效的民事行为、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以及部分无效的民事行为,应当加以区别对待。
二、哪些合同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效力待定合同可分为三类: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定立的合同;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以上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针对不同类型的效力待定合同,法律规定的追认情况是不太一样的,详细的内容大家可以从上文中进行具体了解。只要是权利人追认了效力待定合同,而且符合《合同法》第47条、第48条及第51条的规定,都应认定合同有效,否则就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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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未追认无效吗
效力待定合同在没有经过被代理人追认的情况下,该合同是属于无效的。之后就会对代理人和合同相对人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比如已经履行了合同给付了对方财产的,则需要返还相应的财产。因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给合同相对人造成的损失,无权代理人也需要做出相应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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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哪些是效力待定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哪些是效力待定合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所请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环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一般须经有权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规定,此类合同主要包括三种情况: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订立的合同,须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能生效。
2、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须经本人追认,才能对本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权利而订立的合同,未经权利人同意,合同无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最大特点在于:此类合同须经权利人的追认才能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权利人表示同意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有关合同。此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须相对人的同意即可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的承认与否决定着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在权利人尚未追赶认以前,效力待定合同虽然已经订立,但因欠缺合同生效要件并没有实际生效。所以当事人双方都不应作出实际履行,尤其是相对人如果知道对方不具有代订合同的能力和处分权,则不应当作出实际履行,否则构成恶意,将导致其不能依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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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名词解释
[律师回复]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名词解释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效力待定合同是什么意思
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合同已经成立但是不完全符合合同生效的要求,一般是合同当事人缺乏订约的能力和订约权,因此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必须经过有权人的追认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间内或者经催告不予追认,则合同不生效,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7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3)无权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处分财产的人,应该对财产具有处分权,原则上,任何人都不能处分属于他人的财产。但是,如果处分了,这样的合同效力如何呢?《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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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区分无效合同和效力待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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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无效婚姻什么时候开始无效是什么意思
[律师回复] 无效婚姻是指违反婚姻成立条件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2条明确规定:“无效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无效婚姻制度是对欠缺婚姻成立条件的婚姻,确认其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的制度它是保障婚姻法的严肃性、权威性,坚持结婚的条件与程序,保障婚姻的合法成立,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制裁违法婚姻的重要措施“无效婚姻”与“离婚”在法律上是截然不同的,其明显区别体现在财产分割问题上“无效婚姻”的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各归各,而“离婚”将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外,“无效婚姻”情况中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而“离婚”情况中的子女是婚生子女
二、只有才有权宣告无效婚姻由于宣告无效婚姻意味着对已存在的“婚姻”使其从根本上丧失婚姻的效力,因此宣告婚姻无效必须严肃慎重我国的无效婚姻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由来宣告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即使双方当事人对认定婚姻无效都无异议,也无权进行无效婚姻的宣告
三、导致无效婚姻的情况修改后的《婚姻法》第10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四)未到法定婚龄的”
四、无效婚姻对双方财产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根据《婚姻法》第12条的规定,被确定为无效婚姻后,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为非婚生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据此,无效婚姻对财产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首先是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的原则是个人的财产仍归个人所有
(二)协商不成,则照顾无过错方
(三)夫妻财产共有制不适用于无效婚姻的财产纠纷无效婚姻对子女问题的处理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
(二)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仍应当承担父母对子女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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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合同和无效合同的区别
(1)欠缺有效要件的性质不同。(2)效力状态不同。(3)有权主张并影响效力变化的当事人不同。(4)受时间限制不同。效力待定合同,法定第三人的追认或拒绝追认应在法定的催告期间(1个月)内行使;而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合同存在无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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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此种标准。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
(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
(2)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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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要类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法》将效力待定合同规定为三类: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订立的合同;三是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此三类合同分别是由于有关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缺乏定立合同的资格或缺乏处分能力造成的,如果给有关权利人赋予承认权,使之能够以其利益判断做出承认而使合同有效或者拒绝而使合同无效,往往是有利于权利人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交易的。因此,将这类合同规定为效力待定合同,是符合权利人的意志和利益的。
(一)无行为能力人所订立之合同。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除可以订立某些与其年龄相适应的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的合同外,对其他的合同,必须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订立。一般来说,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除细小的日常生活方面以外的合同,必须经过其法定代理人事先允许或事后承认才能生效。
(二)限制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也必须要求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从主体资格上讲,是有瑕疵的,因为当事人缺乏完全的缔约能力、代签合同的资格和处分能力。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合同受有关法律效果上的利益时,无论是丧失权利或负担义务,纵使其在经济上获得巨大利益,亦不属于能获得法律上的利益。德国、瑞士、奥地利民法采用此种标准。以前的司法实践在处理此类合同时,基本上是认定为无效合同。此类合同应当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这是因为:
(1)此类合同与无效合同和可撤销合同不同,它并非因为当事人故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是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导致合同可撤销。主要是因为,当事人缺乏缔约能力和处分能力所造成的,这类合同并非不可补救的。
(2)这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是符合权利人利益的。
(3)有利于促成更多的交易,也有利于维护相对人的利益。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要具有效力,一个最重要的条件就是,要经过其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这种合同一旦经过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就具有法定效力。在没有经过追认前,该合同虽然成立,但是并没有实际生效。所谓追认是指法定代理人明确无误的表示,同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签订的合同。这种同意是一种单方意思表示,无需合同的相对人同意即可发生效力,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法定代理人的追认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作出,并且应当为合同的相对人所了解才能产生效力。
根据《合同法》第47条第2款的规定,合同的相对人可以催告限制民事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所谓“催告”就是指的相对人要求法定代理人在一定时间内明确答复是否承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法定代理人逾期不作表示的,则视为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设立相对人的催告权,可以避免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从而也可以维护相对人的利益,但是相对人的催告应当有明示的方式作出。同时,对于相对人催告中一般要定一个期限,合同法规定以一个月为限,超过这个期限,法定代理人不作答复的,视为拒绝追认。
相对人除了有催告权外,还有撤销合同的权利。这里的撤销权是指合同的相对人在法定代理人追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签订的合同之前,撤销自己对限制民事行为人所作的意思表示。在此类合同中,如果仅有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而没有相对人的撤销权,那么,法定代理人作出追认前,相对人就不能根据自己的利益进行选择,只能被动的依赖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否认,这对相对人是很不公平的。设定相对人的撤消权正是为了使相对人与法定代理人能有同等的机会来处理这类效力待定合同的效力。但是相对人撤销这类合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撤销的意思表示必须法定代理人追认之前作出的,对于法定代理人已经追认的合同相对人不得撤销。
2、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可以作出撤销合同的行为。
3、相对人作出撤销的意思表示时,应当用通知的方式作出,任何默示的方式都不构成对此类合同的撤销。
(三)无代理权人以被代理人名义缔结的合同。
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种类所谓无权代理的合同就是无代理权的人代理他人从事民事行为,而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因无权代理而签订的合同有以下三种情形:
(1)根本没有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签订合同的人根本没有经过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签订的合同。
(2)超越代理权而签订的合同,是指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有代理关系而存在,但是代理人超越了被代理人的授权,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3)代理关系中止后签订的合同,这是指行为人与被代理人之原有代理关系,但是由于代理期限届满、代理事务完成或者被代理人取消委托关系等原因,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已不复存在,但原代理人仍以被代理人名义与他人签订的合同。
什么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处理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无效婚姻自始无效,鉴于其严厉的法律后果,不宜对无效婚姻规定过宽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的立法趋势也是逐渐减少自始无效婚的种类,相应扩大可撤销婚姻的范围。这一趋势主要是基于对婚姻事实性的尊重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将大多数违法婚姻纳入无效婚姻的范围,作自始无效处理,虽然维护了法律的尊严,但不利于婚姻家庭的安定和对当事人权益的保护。
男女双方的结合,不符合结婚的私益要件,并未危害社会和他人利益时,将撤销该婚姻的权利赋予相关当事人,这使法律更具人文关怀的精神,更符合婚姻关系作为基本民事关系的实质,也符合无效婚姻立法的国际潮流。现行《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的四种情形,笔者认为,重婚和近亲婚,分别严重违背了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和社会伦理道德,应属自始无效。但第3种和第4种情形(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婚龄的),主要涉及个人私益,不妨将之纳入可撤销的范畴。对这两种情形,双方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可自主选择是否撤销,婚姻自被撤销之日起无效。
此外,对于可撤销婚姻,《婚姻法》仅列举了胁迫一种情形,而《婚姻法》第5条规定结婚必须双方自愿,非自愿的婚姻不仅局限于受胁迫结婚,还包括欺骗婚、误解婚、虚假婚等,这些婚姻由于欠缺结婚合意这一法定要件,也应划归可撤销的范畴。
效力待定合同应该如何认定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效力待定合同怎么认定

一、行为人实施了无权代理行为,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二、相对人依据一定事实,相信或认为行为人具有代理权,在此基础上才与行为人签订合同。相对人所依据的事实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被代理人的行为,如被代理人知道行为人以本人的名义签订合同而不作否认表示二是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如行为人持单位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等情况;

三、相对人主观为善意且无过失。标准是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没有相应代理权,如果相对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人仍然与其订立合同,不构成表见代理,是无权人理,由此给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由相对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四、无权代理人代理被代理人与相对人签订的合同具备有效合同的一般条件,本身不具有无效、被撤销的内容。否则,该合同应按无效、可撤销的合同处理。《合同法》第49条规定的“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就是表见代理的规定,这与第66条“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的规定有相通之外。但与民法通则第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第三人负连带责任”;“第三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的规定不同,后者指的是无权代理及其后果。可见,表见代理的构成虽然代理人没有代理权,基于被代理人的过错,而使相对人认为其有代理权而产生代理的效力;而因代理产生的效力待定的合同是因为人理人虽然没有代理权而与相对人签约,但行为对被代理人有利,被代理人可能追认而构成效力待定的合同。
二.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
从我国合同法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补救措施:
(1)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合同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2)无权,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有效。
(3)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无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合同有效。
由此可见,效力待定合同的补救措施包括两种:一是第三人即权利人行使追认权;二是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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