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法人未参与经营的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参与经营的,如果存在下列情况的,也需要承担责任:
二、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四、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则产的。
五、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
六、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发起人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有什么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七十九条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三、注册公司监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是哪些
监事人需要承担的责任具体如下:
1、检查公司财务;
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
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
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等等。
《公司法》第五十三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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