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人死亡怎样解押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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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抵押权人死亡怎样解押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抵押权人死亡怎样解押

一、抵押权人死亡怎样解押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主债权同时存在,所以抵押权人去世后,债权未消灭的,抵押权还存在,由继承人继承抵押权,如果继承人放弃抵押权的,可以到登记机关解除抵押登记,抵押权就会解除。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二、抵押权人死亡怎么去实现债权

抵押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实现债权。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三、抵押权人死亡怎么实现债权呢

抵押权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按照抵押合同约定实现债权。

我国法律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对于抵押权人死亡怎样解押的问题的答案,上述文章内容中已经作出了详细的解答,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是需要对相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解的,这样才能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还有其他相关问题可以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咨询律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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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抵押借款后,抵押人死亡怎么办?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首先,大家应该先了解一下什么是房产抵押贷款。所谓房产抵押贷款,也就是需要借款的个人以自己本人名下或者是使用他人名下的房产来作为一个担保,向类似于银行的金融机构申请到用于合法用途的担保贷款款项。所以房产抵押贷款的前提就是需要借款人能够提供相应的房产以及证明等。
但是银行方面并不是的房产都能进行房产抵押贷款的,它对于借款人抵押房产的产权性质也是有要求的。在国家《担保法》里的规定是“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可以作抵押。”
由于房产性质的多样性,这里就暂时先列举一下不能作为抵押的房产类型:
1.、医院、国家机关、社会福利机构、宗教寺庙等相关的不动资产
2.军队房地产一般是不能进行抵押贷款的
3.目前含有产权纠纷的房地产类型
4.目前产权关系不清楚的房地产类型
5.目前被或国家司法机关等判定予以冻结扣押或以其他形式限制的房地产类型
6.处于国家计划即将拆迁的房地产类型
7.目前尚未获全部共有人书面同意抵押的共有房地产类型
8.目前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农村集体土地,不包括荒山荒地等
9.目前已作过抵押但未经前抵押权人书面同意的房地产类型
10.属于违章建筑或者是未经国家规划部门和建设部门批准私自建设的建筑物等。
除了以上的房地产类型外,其余的房产大多都是可以申请房产抵押贷款的类型,其流程
主要为:首先需要在银行的营业机构开办一个活期存款帐户然后按要求填写贷款款申请表,并且根据银行的指示来提交申请表与规定的材料之后经由银行业务经办人员或是指定的律师来对申请者进行家访,来调查提供的资料的是否真实、合理、合法在银行审批通过后,就会通知申请人具体的审批结果,并且签订相关的借款合同此后银行方面会需要视情况办理保险、抵押登记、公证等手续此后就会直接将贷款直接划拨到合同约定的帐户中。这样整个房产抵押贷款流程也就结束了,但是此后还是需要根据借款合同的规定还本付息,否则会对以后进行相关的房产抵押贷款时的信用度造成不良影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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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债务人死亡如何起诉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债务人死亡,债务不能消灭。债务人死亡的,债权人时,已经死亡的债务人丧失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主体资格,不能列为被告,此时应该向谁呢?下面我们分以下情况进行分析:

一,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清偿。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除非债务人的配偶能够证明夫妻两人明确约定这笔债务属于个人债务,或者夫妻之间的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并且债权人对该约定知晓,则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否则根据婚姻法解释,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向债务人的继承人主张清偿。
如果债务人留有遗产,债权人时,遗产未分割的,数个继承人均应列为被告参加诉讼。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负担清偿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所以不能成为被告。
债权人时,如果遗产分割结束,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原则按继承份额按比例清偿,所有参加分割遗产的继承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如果债务人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应终结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继承遗产与清偿债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2条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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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抵押权人死亡怎么解押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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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死亡后,如何解除抵押
《民法典》规定,抵押权及其对应主债权的凭证对债务至关重要。当抵押权人去世而债务未偿清时,抵押权会转移至继承人。继承人有权选择是否继续持有抵押权,如欲解除,需通过法律程序向抵押权注册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以此使抵押权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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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死亡要如何解押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抵押权人死亡要如何解押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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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死亡赔偿金可抵债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这是在执行实践中常常会遇到的问题,对于该问题的处理,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继承法》规定的遗产是死者死亡时留下的财产,死亡赔偿金是赔给生存的继承人的,不属于遗产,不能用于偿还死者生前的债务,不该执行;有人认为人身损害赔偿理论将其定性为继承损失说,死亡赔偿金是对死者未来余命年龄可得利益的减少而给与的补偿,说明其具有遗产性质,应视为死者的遗产,予以执行。两种意见分歧的根源在于法律对死亡赔偿金性质的规定不明确。笔者拟通过对死亡赔偿金的沿革、《继承法》的规定、当前在理论上的分歧、各地在执行和审判实践中的做法的考察,从死亡赔偿的前提、赔偿的时间、赔偿中各个权利人的地位、赔偿数额、从立法原意、民间风俗习惯、人身专属性等角度对死亡赔偿金的性质做一些分析探讨,以期收到抛砖引玉的效果。
(一)最早涉及对死者进行赔偿的是1963年3月21日黑龙江高级就“交通肇事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向最高的请示,称“据我省嫩江县的请示,他们对交通肇事致被害人死亡是否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的问题,有不同的意见:……另一种意见是,只要不是被害人自己过失引起的死亡,不管被害人是否有劳动能力都应酌情给一点抚恤。我们同意后一意见。几年来的实践经验证明,这样有利于安抚死者家属。这样主张因无现行法律或有关政策指示作根据,是否妥当,请指示。”最高于同年4月28日作出《关于交通肇事抚恤问题的批复》同意了黑龙江高级的意见。这就意味着,在交通肇事中的被害人无论是否有劳动能力,都要给予被害人家属抚恤。此种抚恤的性质,就不是抚养丧失的损失,也不是继承丧失的损失,而是为了安抚死者家属。
(二)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抚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该条中虽然没有出现“死亡赔偿金”或类似的赔偿项目,但学者解释说,条文中“等费用”就包括了死亡赔偿金,至少为死亡赔偿金留下了可能的余地。
(三)1992年1月1日生效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7条第
(8)项规定,“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十年。”这是立法文件中正式出现死亡补偿费的概念。该办法第37条第
(9)项还规定了给付“被抚养人生活费”,《办法》将二者并列,说明此处的死亡补偿费侧重于对死者生前经受的痛苦的精神补偿和死者亲属的精神补偿。
(四)立法中正式出现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是1994年1月1日生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第42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造成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赔偿法》第27条第1款第
(3)项规定,“造成公民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2000年9月修正后的《产品质量法》第44条第1款第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上述“死亡赔偿金”和“死亡补偿费”的提法不同,但基本结构相同,说明一个人死亡后,赔偿项目都是丧葬费、死亡赔偿金或死亡补偿费以及由死者生前抚养的人所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但北京海淀将死亡赔偿金理解为精神损害赔偿,而最高副院长在《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中却理解为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其性质为物质性赔偿而不是精神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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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流程
[律师回复] 对于在押人员死亡处理流程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在押人员死亡处理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分为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在押人员死亡后,对初步认定为正常死亡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开展以下调查工作:
(一)封存、查看在押人员死亡前十五日内原始监控录像,对死亡现场进行保护、勘验并拍照、录像;
(二)必要时,分散或者异地分散关押同监室在押人员并进行询问;
(三)对收押、巡视、监控、管教等岗位可能了解死亡在押人员相关情况的民警以及医生等进行询问调查;
(四)封存、查阅收押登记、入所健康和体表检查登记、管教民警谈话教育记录、禁闭或者械具使用审批表、就医记录等可能与死亡有关的台账、记录等;
(五)登记、封存死亡在押人员的遗物;
(六)查验尸表,对尸体进行拍照并录像;
(七)组织进行死亡原因鉴定。人民检察院接到在押人员死亡报告后,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检察院进行调查:
(一)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的;
(二)死亡在押人员的近亲属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疑义,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需要调查的;
(三)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的调查结论有异议的;
(四)其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调查的。根据该规定,在押人员死亡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层报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由此看,对于在押人员死亡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都负有相应的义务。国家机关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多个机关参与是为了更好的实现公平和正义,而非提供踢皮球的借口。每个机关部门都要做好自己的工作和信息公开,否则都应当承担行政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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