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提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

最新修订 | 2024-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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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家暴提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家暴提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

一、家暴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已经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完毕离婚登记手续的,仍可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但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起诉离婚时一并提出。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5、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

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是财产损失,如一方因家暴受伤支付的医药费、住院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等;一方恶意损坏对方个人财产,造成的损失、贬值等;一方在重婚、与他人同居期间将财产赠与与其重婚、同居的第三方,致使无过错方的财产遭受损失,无过错方可要求过错方赔偿因该赠与行为给其带来的物质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指的是因为有过错一方的不当行为,损害了无过错方的人格与精神健康,给无过错一方带来痛苦,通过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方式给予无过错方以慰藉。

三、关于离婚赔偿的具体金额标准

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法院酌情确定。

由于每个案件中行为人的过错程度与经济能力均有不同,加之地域差异、法官个人因素的影响,使得每个案件中的赔偿数额常有不同,没有统一的尺度。

而且从现有司法判例来看,当事人离婚时协议约定了赔偿金的,则一般都可获得协议约定的赔偿金额

如果没有约定的,一般法院支持的损害赔偿金额大部分都会低于5万元,最低仅为2千元,1-2万元是法院支持最多的数额区间。

四、主张离婚损害赔偿需要向法院提交证据

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要在离婚诉讼中获得赔偿,就必须证明离婚是因为对方的过错引起的,且还需进一步证明对方有《民法典》规定的情形之一。

对司法实践中的案件进行总结,我们可以知道离婚损害赔偿的证据主要包括:

1.过错行为人承认错误的文字记录或口头陈述。

2.由过错方所在居(村)委会或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其与他人同居或与他人以夫妻名义相称共同生活的证明。

3.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其与他人结婚的证明。

4.有关机构如医院出具的证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诊断或有关机关出具的伤情鉴定书。

5.由人民法院作出的构成虐待罪遗弃罪或其他关于家庭暴力犯罪刑事判决书

6.左邻右舍的证词。

7.能证明一方有过错事实或行为的照片。

8.司法、行政、执法机关的相关记录等。

需要注意的是:收集证据时应采取法律允许的方法、手段和途径,不得采取非法手段取证。

家暴提离婚损害赔偿什么时候提?其实在任何时候都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是否能得到支持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即使夫妻已经协议离婚,但作为无过错方还是可以要求过错方赔偿,不过此时对提出赔偿的期限有一定限制。要是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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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另外,法律亦有规定,“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46条规定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侵犯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权益以致造成了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法律还明确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家庭暴力离婚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
二、家庭暴力怎么赔偿?
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侵害对象是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是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两个方面。在家庭暴力情形下。这里物质损害主要包括由于身体、精神受到伤害而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等。精神上痛苦是极其主观的感受,别人无从得知,从而精神损害不可能精确计算,只能委之于法官凭借司法经验,根据行为人的主观恶意、情节、常理、医学鉴定等因素予以判断。下面是司法实践中运用的一些原则:
(一)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没有提出家庭暴力离婚赔偿,在二审时提出来的,人民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家庭暴力离婚赔偿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家庭暴力离婚赔偿问题单独提讼。
家庭暴力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可以提起离婚损害赔偿吗:
可以。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实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和调解。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提出离婚诉讼。婚姻关系的存续与解除,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依据。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明令禁止的违法行为,一方实施家庭暴力,侵犯另一方配偶的人身权益以致造成了人身伤害,在这种情况下依法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法律还明确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请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因家庭暴力离婚是可以提起损害赔偿的。
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
所谓的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而导致婚姻家庭关系破裂,一方要求离婚,那么离婚时对没有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所应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婚姻法第46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那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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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四种情况下,没有过错的那方或者说是受害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家庭暴力如何处罚
家庭暴力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实施这种行为的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法律、道德都不允许的。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应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民事责任。根据新婚姻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法定离婚理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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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家庭暴力损害赔偿需要哪些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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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损害赔偿是指家庭成员一方家庭成员以暴力或胁迫、侮辱等手段,侵害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造成另一方一定的损害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它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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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家庭成员一方的暴力行为损害了其他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给受害者造成了损害,作为赔偿意义上的损害,并不是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及人格权等人身权利的侵害本身,而是作为侵害的结果发生在财产上、精神上的不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损害可分为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损害可分为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直接损害是指既得利益的丧失和现有财产的减损,包括致受害人费用(如医疗费等)支出和财物的毁损、灭失。间接损害是指可得利益的损失,即未来财产的减损。例如,利益损失、孳息损失等。对于直接损害,原则上应该得到全面赔偿;而对于间接损害则要依具体情况而定。间接损害能否得到赔偿,主要取决于受害人在未来得到该可得的财产利益的可能性的大小,如果受害人将来得到该财产利益的可能性较大,该间接损害就应该得到赔偿,例如受害人将来丧失的正常工资、福利待遇方面收入,就是近乎必然的可得利益,应该得到赔偿。如果受害人得到该财产利益的可能性较小,该间接损害就不能成立,不应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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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条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进行了界定,即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最高人民民庭的同志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就是指““和“包二爷“现象,但主要是指““现象,它是现实社会对重婚以外的其他违反一夫一妻制行为的俗称。这与社会上一些没有配偶的男女之间的同居行为有本质区别。如男女青年在恋爱中的试婚同居,符合法定结婚实质条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同居,一些丧偶的老年人因考虑到子女、财产、身体、社会习俗等因素,不以结婚为目的同居行为,这些同居虽然违反了法定的结婚形式要件,但没有违反一夫一妻制,尚不属《婚姻法》禁止的行为。另外,为了限制和避免法律对公民私权领域的过分干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也应有区别,即应将两性间的同居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而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共居一处。至于是否构成了同居关系,应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长短、双方关系的稳定程度等方面进行把握,由承办法官根据个案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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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这一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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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应考虑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是长期的还是短期的,是否给受害人的生活、工作、学习带来影响,由于损害结果涉及人的身体和精神方面,必要时应由医学专家鉴定其轻重程度,以便确定赔偿数额的高低。
2、过错方的过错程度。包括过错方实施过错的种类、动机、情节等过错程度一般与造成的损害成正比,过错轻微的,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就小,受害人较易容忍和谅解,确定赔偿数额应相对较小;过错严重的,对受害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就大,为补偿或恢复这种伤害,则应确定相对较高的赔偿数额。
3、过错方具体的侵权情节。应结合过错方侵权行为的方式、手段、 场合等具体情节综合考虑,如虐待比一般的过错行为严重,侵权方式越恶劣,持续时间越长,受害人造成的精神损害就越大,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应相对高于一般家庭暴力。
4、过错方的经济负担能力。过错方无任何固定的经济来源,你要他(她)再多的精神损害赔偿也是无能为力。
5、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衡,精神损害赔偿纠纷若发生在经济较为不发达的边远山村,几十元的赔偿数额可能就会平息纠纷。反之,若发生在经济发达的地区,类似的纠纷,裁判上千元的赔偿数额,受害人亦不一定能够服判息诉。
所以,在确定赔偿数额时,要因地制宜,酌情考虑诉讼时当地的经济状况,结合其他因素,合情合理地确定一个具体数额。
婚姻家庭中,要是一方有重婚、同居、家庭暴力以及遗弃家庭成员等行为,那么就可以认定为具有过错。要是因此导致离婚的,则无过错方就能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哪些情时候下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些情时候下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
1、重婚行为
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法律予以认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有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钻一个漏洞了。假如法律规定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怎么能够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3、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受 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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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家庭暴力能否提起损害赔偿
当前的社会中,在就业、出行、购物等各种情形时,都是可能会遇到一些法律权益被他人侵害等一系列的法律问题,所以我们应该多学习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面对这些法律问题时我们就可以通过法律的方式来维权了。在本文内容中我们对夫妻间家庭暴力能否提起损害赔偿进行了解答,希望能解答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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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一方家暴致一方精神损害损害赔偿费多少钱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家庭暴力”可不仅仅是拳打脚踢,写信恶言骚扰,给对方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也被认为是“家庭暴力”。记者昨日从中山中院获悉,该院日前终审审结一起罕见的离婚官司,经常写信恶言骚扰妻子的丈夫,被判决离婚时赔偿女方精神损失费1万元。闪婚埋祸根疑心酿裂痕1994年,家住中山市的25岁A与24岁霍某相识了,二人不久便确立恋爱关系,几个月后,两人便迅速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间“战事”连连,最让丈夫A耿耿于怀的是,听说妻子婚前曾与他人同居生活,而这些,妻子霍某一直隐瞒着自己。于是,A开始怀疑妻子的生活作风,在他看来,妻子是个道德败坏,不珍惜婚姻生活的人,婚后经常以加班为由与其他外地男人来往,但妻子霍某坚决否认有此事。由于对妻子的不信任,夫妻间经常因家庭小事引起矛盾。恶言扰妻子还责娘家人2002年,A以霍某搞婚外情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要求离婚,但梁家二老认为儿子的怀疑没有理由缺乏证据,反对离婚,A只好撤诉。此后,A离家出走,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家,撇下妻子霍某在家中料理家务,抚育小孩。在A打工期间,他虽然来信不少,但没有只言片语是好话,反而经常在信中恶言骚扰妻子,说霍某婚前欺骗她,婚后不守妇道等等,甚至还将信寄到妻子的娘家,说霍家人没有管好自己霍某等。这一切,导致霍某丧失了对婚姻的信心,背负上沉重的心理压力。再闹离婚妻索精神赔偿2005年12月8日,A从外地回家,再次向中山市人民提起离婚。这一次,霍某没有丝毫想挽救婚姻的意思,非常干脆地同意离婚,但却提出高达1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理由就是A经常利用信件对她及娘家人进行恶言中伤、骚扰,其行为对她及亲属的精神及人格利益造成了损害。写信给妻子也要赔偿精神损失在法庭上,A对妻子的请求嗤之以鼻,认为自己写信是为了发泄一下,没有什么不妥当的。再者,妻子不仅没有如实告诉她婚前与人同居的事情,还在婚后乱搞男女关系,霍家人也没有对此进行规劝,但是对于这些,A没有在法庭上举出具体的证据。(信息时报记者李朝涛通讯员李志金)■判决造成女方精神损害要赔偿到底丈夫写信骚扰妻子要不要承担精神赔偿中山市一审开庭审理后,于今年7月份对这起罕见的婚姻官司作出判决。认为,综合双方意见,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许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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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时候下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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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婚行为
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姻法》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法律予以认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呢,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有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钻一个漏洞了。假如法律规定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这样怎么能够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3、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受 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遭遇家庭暴力时无过错方能不能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律师回复] 遭遇家庭暴力时无过错方能否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可以
夫妻感情破裂,一般有两种情况。其一是因双方性格不和,志趣、爱好不同等原因导致离婚。其二是因为,夫妻一方或双方均有过错。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婚姻因为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破裂,而过错方向非过错方赔偿损失、给付抚慰金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2020年修订后的我国婚姻法,首次确立了过错赔偿责任。《婚姻法》46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第一种情况:重婚,又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有配偶者与他人登记结婚,二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形成事实婚姻的。要强调的是,在重婚问题上涉及两个婚姻,前一个婚姻必须是法定婚,而后一个婚姻可能是法定婚也可能是事实婚,如果第一婚姻是事实婚姻的,则不存在重婚的情况,如果偶者与他人同居没有形成事实婚姻的,则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
第二种情形,与重婚区别的关键在于与他人同居时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否形成了事实上的重婚。
律师提醒:如果存在重婚的,可主张过错赔偿还可主张按重婚罪处理,重婚罪属自诉案件即自己收集证据向院要求追究重婚罪的刑事责任,同时也是公诉案件,即提交相应证据,要求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如果证实重婚的可按刑事案件处理。由检察院提起公诉。
第二种: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的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合法夫妻的无过错方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但这种行为并不违反《刑法》的规定,不构成重婚。
第三条:家庭暴力是指发生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禁闭、残害或者其他手段,对家庭成员从身体、性等方面进行伤害和摧残的行为,它是一种侵犯人权、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
第三条: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是指故意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蒙受侵害。虐待可能表现为积极地、作为的形式,也可能表现为消极的、的形式,如打骂、恐吓、限制人身自由、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患病不给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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