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不予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可以分割,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农村自建房,离婚后怎么分配
1、婚前一方建造的房屋。属于婚前房产,离婚时归一方个人财产。
2、婚前一方建造,而建造房屋所欠的债务是夫妻结婚后用婚后共同财产偿还的。
这样的房屋由于是一方婚前所得不是婚后共同所得,因而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能判给婚前所属的一方所有。
但是因建房所欠的债务用了婚后共同财产返还,因此,得到房子的一方应当补偿房价的一半给另一方。
3、双方结婚登记之后,一方家庭为子女结婚居住而建造的房屋,在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居住的。
这样的房屋视为父母赠与夫妻双方的财产,分割时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双方平分该房屋。
4、婚前男女双方的家庭共同出资建造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离婚分割时,一般是对等分割。
5、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
男女双方结婚后与其他家庭成员一起居住生活而没有分家析产的,婚前即已存在的家庭共同房产;
或原属一方父母的房产结婚后没有明确给夫妻双方的,这样的房产属于一方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共同房产,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财产予以分割。
6、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建造或购买并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使用的。结婚后,家庭建造或购买的供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居住的房屋,应当认定其中有夫妻财产的相应份额;
对属于夫妻财产的部分可以进行分割,通常的做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三、婚前买的房子离婚后怎么分配
如果是一方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则离婚时房子归一方所有,但如果房产证登记了夫妻双方名字的,则离婚时房子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由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如果是双方婚前全面购买的房子,则如果房产登记双方名字的,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另一方如果无法证明共同出资的,离婚时房子就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如果是一方婚前支付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则房产证登记了双方名字的,离婚时就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离婚时房子归产权登记方所有,但对于共同还贷部分,获得房子的一方应当给予对方补偿;如果一方支付首付后婚后用自己财产还贷的,则离婚时该房产归支付首付方所有。
如果是一方父母婚前全款购买的房子,则如果房产证登记双方名字,离婚时房子就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登记了一方名字,则离婚时房子就归产权登记方所有。如果是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房产证登记了双方名字的,则离婚时房子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如果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的,则房产在离婚时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婚后一方用自己财产还贷的,则房产在离婚时归一方所有。
如果是双方父母出资的房子,则房产证登记双方名字的,离婚时房产就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登记了一方名字的,则离婚时房产就按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夫妻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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